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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作者&投稿:鄢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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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订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拆迁听证、拆迁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下达。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严禁无证非法拆迁。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房屋拆迁项目,或者面积较大、户数较多的房屋拆迁项目,应当告知拆迁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可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的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或者拆迁当事人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房屋拆迁项目是指:省辖市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者户数120户以上(含120户);县市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者户数80户以上(含80户)。
  
  第九条 听证申请人不得缺席听证。拆迁当事人或者拆迁当事人代表无故缺席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供应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该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原始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或者资金监控不到位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中,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面积、拆迁户数、拆迁期限等事项,并将这些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第十三条 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的房屋,区分产权证有争议与无争议的房屋,明确拆迁范围的东、南、西、北四至界限,并提供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提供的房屋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未取得产权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后,依法予以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的结果依法补偿。
  
  第十六条 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对于拆迁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安置方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其纳入廉租房的保障范围。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凡单位内部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单位自行拆除又不迁出本单位范围的,...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答: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订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拆迁听证、拆迁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

《求征地拆迁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的和湖南省的)》
答: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第三十一条 除拆迁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并在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完成。拆迁人应当将评估结果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评估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委...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

《湖南省张家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答:《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2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7月12日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答:第六条中,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区的管理机构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监督。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则负责本地区的拆迁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也各自承担相关管理工作。最后,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高效进行,对在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
答: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了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和要求。首先,拆迁房屋需向所在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详细拆迁计划和方案(异地安置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回迁安置需提供设计平面图)...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拆迁安置》
答: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涉及拆迁安置的具体规定。首先,第三十六条规定拆迁人有责任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安置,异地安置应为一次性安置。货币补偿已覆盖的被拆迁人和违章建筑的使用人则不在安置范围内。第三十七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拆迁人需给予相应的经济...

《衡政发(2002)1号》
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07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现将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取 房屋拆迁管理费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进行 城镇房屋拆迁审批、办证、发布公告、监督管理过程中...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
答: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拆迁补偿的相关事宜。首先,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必须依据条例给予补偿,但违法违章建筑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违法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而合法的临时建筑则按原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使用期限计算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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