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财务管理
作者&投稿:涂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区别~
探矿权使用费按勘查区面积收费,第一至三个勘查年按100元/km2,以后每年增加100元/km2,最多不超过500元/km2;探矿权价款是: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按评估价或竞拍价缴纳探矿权价款,可一次性或分批缴纳。
如果是普通商贸公司,就直接进 管理费用 核算;如果是工业企业,按受益的成本项目划分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部财务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关于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有协作单位的项目,应在项目设计书中明确协作单位、工作任务、经费额度和账户,并据此向协作单位转拨经费。若协作单位为部门系统以外的单位,原则上应采用任务招标方式确定外协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年度未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但因调整项目设计或未按项目设计开展工作形成的经费结余按原渠道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设计进度完成的项目,最多可延期一年完成。对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的,部将终止该项目,并按项目任务委托书中的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检查。
部负责组织对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使用的重点检查。对截留、挪用和坐支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经费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