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家在农村1999年承包村里荒地建的养殖场,由于没有正规的土地证明,这种情况属于违法建筑么 农村养殖法律法规
作者&投稿:愚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规定养殖场离居民区多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村委会出证明,因为该养殖场属于历史遗留建筑。
养殖场须搬离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不然会被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村委会出证明,因为该养殖场属于历史遗留建筑。
《今年2014年,我家在农村,还是1999年建筑的房子,打算近期重建,请问今年...》
答:房屋改造不需要指标,重建要到相关部门报建,办理好报建手续就是合法的。报建要到当地规划局、住建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