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重庆市政府于2月25日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九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在九项予以废止的政府规章中,包括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按照公开信息,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重庆市于2011年1月28日起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按照重庆市政府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其规定,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简称主城九区)。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不过,上述房产税政策在2017年就作出过调整。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政府发布政府令第 311 号,宣布修订2011年施行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将“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并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新版房产税政策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也将征税。
对于新政的调整,彼时,重庆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表示,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市民利益,对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炒房”牟利增加了自住购房成本,扰乱了市场环境,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居住购房的权益。此次房产税政策调整就是针对近期重庆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出台的应对措施,将遏制“炒房”牟利行为,引导合理市场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公告显示,2020—2021年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面均价的2倍为25820元/平方米。这意味着2022年重庆市对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起征点为25820元/平方米。
按照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免税面积(起征点)方面,重庆市规定,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试点改革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第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二年二月八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重庆市废止的规章目录2.重庆市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3.重庆市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附件3:重庆市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四、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删除第十八条。…………。
(第3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国清
2017年1月2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等1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等14件政府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1.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2000年4月5日起施行)
6.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7.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2001年2月27日起施行)
8.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2001年10月8日起施行)
9.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0.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1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12.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2007年12月27日起施行)
14.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15.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1.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2005年4月22日起施行)
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6.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7.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2005年9月13日起施行)
8.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0.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2.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3.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4.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