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登记时间与发证日期 房产证上有个登记日期,和签发日期是不是一回事
1、“关于房地产权证中的登记日期是不是就是法律上所指登记之日。应是房产局核发产权证的日期:提交材料只是供房管局审查,但是否就给申请人、也就材料提交人最后发证还不确定,不能从提交材料之日起就说产权已经确定了。2、“我曾经在8月份的时候通过按揭中心查过资料,当时的还是原来户主的名称,现在的户主的名称已经变了,而其提供的房产权证登记日期为6月底,是不是串通房产局的人更改了房产资料?”:
(1)这倒有可能,其实有很多这样的事的。
(2)也有可能是材料提交人更改了提交的材料。
(3)如果你还能找到“8月份通过按揭中心查过资料”的证据,可以到房管中心去问一下。
扩展资料:
土地权属登记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根据登记的阶段和内容不同,又可分为土地权属权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土地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1、 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
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又称为土地总登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并编制成图、档、卡、簿、册,作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的初始资料。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申报。土地权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权属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⑵地籍调查。由测绘部门伙同申请人对申请的土地进行实地查丈,确定土地的方位、面积、四至范围并绘制平面图。
⑶权属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申请人和权利相关人可对公告结果申请复查。
⑷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将申请内容登记入册,并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2、 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
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属初始登记之后,因发生使权利变动的情况而作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主要在以下情形下发生:
⑴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⑵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如抵押登记;
⑶土地注销登记;
⑷因房地产转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⑸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⑹土地合并或土地分割;
⑺因权利主体机构变更、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⑻因土地权利主体的名称、地址变化或变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错漏登记的。
土地的变更登记要经过申请、地籍调查、审核、登记和换证四个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权属登记
法律分析:房产证登记时间是房产的起始购入时间,严格来讲应该从购房人凭正本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即所属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并缴纳契税的当天算起。很多人认为购买日是房屋产权证上的日期,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的办理需要一段时间。但缴纳房屋买卖契税,是办理产权的必须条件。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房产购买起始日期为缴纳契税的日期。发证日期则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取得该物业产权的日期,它和真实房龄不是绝对相同的,因为开发商的房子可能并非建成就卖出去了,一般而言,房产证日期和建成时间之间有个时间差,业主拿到房产证的时间与楼房建成的时间相比有一定的滞后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