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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作者&投稿:繁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四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等。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区位、土地开发成本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核定。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制定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依法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利用要求、投资开发期限、地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出让方案未经依法批准的,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方式进行,但经营性用地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
  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用地。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标组,进行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期限的,可取消其中标权,另行组织招标,已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
  (五)中标者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应缴纳地价款总额10%的定金。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按拍卖公告规定期限申报参加竞投,领取拍卖土地使用权有关资料,并缴纳竞投保证金;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
  (四)拍卖主持人按拍卖规则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在5日内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投得主即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地价款10%的定金。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拍卖各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经营性、竞争性基础上使用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条件,由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开标、验标、评标、决标,确定中标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在固定的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竞价最高的竞买人的行为。第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中,根据需要可将部分工作委托具有土地交易代理资格的机构承担。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财政、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场需求,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标或竞买。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让人的;
  (二)对用地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第九条 拍卖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批拍卖方案;
  (二)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四)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竞买证和应价牌,并交纳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宣布拍卖规则或竞买须知;
  2、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说明有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保留价,宣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叫价;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报价而没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加价),拍卖主持人落槌后,拍卖成交;
  6、买受人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即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地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于拍卖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
  7、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地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活动。第十条 提供竞买人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拍卖规则或者竞买须知;
  (二)土地范围、现状图及说明;
  (三)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及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竞买申请书的;
  (二)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其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使用权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者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者特别要求的,可对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有意受让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第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省、市的法规、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贵阳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评估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经营管理工作。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事先向市土地局申请土地评估:
  (一)土地开发企业完成“三通一平”后,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
  (二)中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与外方进行合资、合作的;
  (三)国有企业兼并、合并、联营、出售出租资产、破产清理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入股、出租行为的;
  (四)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联建、联营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的;
  (六)买卖、出租房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土地局、市房管局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本市国有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特定地块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人),由受让人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金是指受让人为取得特定地块一定年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而提前支付给市人民政府的地价。出让金不含实际发生的配套费和土地开发成本。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第十条 出让的地块、用途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局负责实施。第十一条 市土地局应向申请受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块的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建设项目完成的年限;
  (三)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抗震和消防规范;
  (四)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
  (五)受让人应具备的资格;
  (六)建筑物出售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有重大项目的也可采取协议方式,具体程序和步骤由市土地局另行规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提前30天登报公告有关事宜。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与建设项目相结合,由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负有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五条 出让金的收缴,可采取货币、实物、承担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作为政府入股资金,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第十六条 市土地局应依照合同规定,提供特定地块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何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答: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
答:《贵阳市外地来筑投资优惠办法》7政府令(1993)2号《贵阳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8政府令(1993)4号《贵阳市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9政府令(1994)8号《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暂行规定》10政府令(1994)9号《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11政府令(1994)12号《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否有效》
答: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条是由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综合用地的最高出让年限...》
答:【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出让最高年限如下:(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否有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一章_百度...》
答:总 则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评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答:当时制定这个条例的时候,我们的土地还是无偿使用的,很多事情没法预料,谁能预测到今天土地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呢?

《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
答: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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