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否失效
作者&投稿:狐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失效还是有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解决你的担心。实际上你所说的条款效力和物权法冲突,可以说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条例。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还在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由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解决你的担心。实际上你所说的条款效力和物权法冲突,可以说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