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优先原则适用于哪条法律法规? 9. 行政指导适用的原则是()。 A. 法律优先b. 行政命...
作者&投稿:养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有先的原则在哪个法律条文中有具体规定?~
合同优先原则援引哪个法条为宜?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首次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并将该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一起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行之后,契约自由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模式的核心,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深远的影响。当时的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主要起消极作用,国家原则上不干预经济,因而当事人形成契约的合意具有与法律等同的地位。不过,合同权利的个人意志性与国家意志性的统一关系仍然受到重视,只是“合同优先于法律”,交易双方的合意是契约成立的最主要条件。
相信合同优先(于法律)原则是法律人都熟知的一个基本原则。当我在沈阳出差,收到昔日同事的短信,问这一原则到底引用哪个法条时,却颇为踌躇。回来后,又仔细阅读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上网查找了一部分资料,都没有明确答案。看来对这个原则的解释,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我不揣冒昧,写出来求教于大家。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仔细推敲这些法条,自然就含有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其他如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同样规定在合同法及至民商法律中更不罕见。
但我个人认为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似乎更能推出这一结论。因此,我个人认同援引该条更为适宜。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法律,与合同优先何其想似也。
当然,我也注意到有人认为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自由原则也含有合同优先的内容,个人认为似乎较第八条还是有所差别。
《合同法》是私法,首先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随意订立合同处分自己的权利。具体来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认定和调整。体现在法律条文中,见《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可爱鼠和线球鼠
我都有
!你能给我一个梅花鹿吗?
合同优先原则援引哪个法条为宜?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首次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并将该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一起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行之后,契约自由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模式的核心,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深远的影响。当时的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主要起消极作用,国家原则上不干预经济,因而当事人形成契约的合意具有与法律等同的地位。不过,合同权利的个人意志性与国家意志性的统一关系仍然受到重视,只是“合同优先于法律”,交易双方的合意是契约成立的最主要条件。
相信合同优先(于法律)原则是法律人都熟知的一个基本原则。当我在沈阳出差,收到昔日同事的短信,问这一原则到底引用哪个法条时,却颇为踌躇。回来后,又仔细阅读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上网查找了一部分资料,都没有明确答案。看来对这个原则的解释,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我不揣冒昧,写出来求教于大家。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仔细推敲这些法条,自然就含有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其他如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同样规定在合同法及至民商法律中更不罕见。
但我个人认为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似乎更能推出这一结论。因此,我个人认同援引该条更为适宜。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法律,与合同优先何其想似也。
当然,我也注意到有人认为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自由原则也含有合同优先的内容,个人认为似乎较第八条还是有所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