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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的开采方法 露天开采的采矿方法有哪些?

作者&投稿:台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露天煤矿是怎么开采的~


露天采场是一个复杂的空间几何体,每个露天矿的大小、形状和矿岩量都是不同的。为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开发露天矿山,露天采场必须按一定的采准(即掘沟工程)、剥离和采矿程序生产。
采剥方法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很多,目前无统一的分类标准。
根据开采程序可分为①全境界开采法②陡帮开采法③并段开采法④分期开采法⑤分区开采法⑥分区分期开采法。
按工作线的布置方式可分为①纵向布置采剥法②横向布置采剥法③扇形布置采剥法④环形布置采剥法
露天采矿一般不说采矿方法,相比地下开采的多样性,露天开采要简单的多。

主要包括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岩。
矿岩准备包括穿孔、爆破。穿孔爆破就是在露天采场矿岩里头钻凿一定直径和深度的爆破孔,然后把炸药装进去,以炸药爆破。
采装是露天煤矿的核心环节,利用挖掘设备将矿岩从整体或者爆堆中采出并装入运输设备或者直接卸载到指定地点。
将采出来的煤送到破碎站、储矿场等地方;把剥离出来的岩土送到排土场;将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和材料送到工作地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8月5?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人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规程

《露天煤矿开采方法》
答:1、爆破。穿孔爆破是在露天采场矿岩内钻凿一定直径和深度的定向爆破孔,以炸药爆破,对矿岩进行破碎和松动。穿孔设备主要有冲击式钻机、潜孔钻机和牙轮钻机等,多用铵油炸药、浆状抗水炸药和乳化炸药及粒状乳化炸药。2、采矿。采装工作是用人工或机械将矿岩装入运输设备,或直接卸到指定地点的作业。...

《露天煤矿的开采方法》
答:穿孔爆破就是在露天采场矿岩里头钻凿一定直径和深度的爆破孔,然后把炸药装进去,以炸药爆破。采装是露天煤矿的核心环节,利用挖掘设备将矿岩从整体或者爆堆中采出并装入运输设备或者直接卸载到指定地点。将采出来的煤送到破碎站、储矿场等地方;把剥离出来的岩土送到排土场;将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设...

《采煤方法分几种》
答:掘进方法分两种,一为钻爆法,二为使用掘进机。前者应用范围广但机械化程度低,后者包括全断面岩巷掘进机及悬臂式掘进机两种。煤矿一般广泛使用悬臂式掘进机,包括掘进机、转载机、运输机和支护设备共同组成掘进综合机械化,完成三道主要工序,称为综掘。4. 采煤机械化分级 按中国煤矿的地质情况及实际生产...

《煤炭资源露天井工联合开采》
答:我国已开发的露天煤矿大部分是倾斜或缓倾斜矿体,煤层埋藏由浅入深,根据矿山开采的经济技术要求,露天矿的开采范围仅限于整个矿体的上部,即开采浅部的矿体;深部不适合露天开采的矿体部分宜由地下开采来完成,对由多煤层组成的水平、近水平煤矿床,深部煤层采用露天开采从经济上不合理时,一般采用井工方...

《露天煤矿的基本知识》
答:世界约40%的煤矿生产使用露天开采方式。按矿床分布情况,大体有两类采矿方法:平缓矿床的采矿方法适用于倾角一般小于12°的平缓矿床。倒堆采矿法 剥离物用机械铲或索斗铲直接向前一采掘带采空区倒堆,采矿工作面紧随剥离工作面推进。在相同情况下,机械铲的重量约为索斗铲的1.8倍,因此剥离高台阶时,多...

《煤炭资源露天开采》
答:排土场优先选用内部排土方式,外土场应选择在尽量靠近采矿场,少占农田的位置,有条件的应放置在山谷、洼地处,利于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1.2.3.3 露天开采存在的问题剖析 我国露天煤矿开采技术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着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经济效益较低,技术工艺与装备水平、设备制造水平相对落后,自动化程度低,...

《煤是怎样开采的》
答:露天开采 移去煤层上面的表土和岩石(覆盖层),开采显露的煤层。这种采煤方法,习惯上叫剥离法开采,这是因为露出地面的煤已开采殆尽,有必要剥离表土,使煤层显露出来。此法在煤层埋藏不深的地方应用最为合适,许多现代化露天矿使用设备足以剥除厚达60余米的覆盖层。在欧洲,褐煤矿广泛用露天开采,在...

《煤矿的开采方法有哪些?》
答: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当煤层离地表远时,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此为井工煤矿。当煤层距地表的距离很近时,一般选择直接剥离地表土层挖掘煤炭,此为露天煤矿。我国绝大部分煤矿属于井工煤矿。煤矿范围包括地上地下以及相关设施的很大区域。

《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及流程》
答:露天煤矿开采工艺主要有:间断工艺、连续工艺和半连续工艺。开采流程主要为:穿爆—采装—运输—排土。间断工艺是指挖掘机—汽车—推土机组成的采、运、排系统,矿物的流动是间断的;连续工艺是指轮斗—带式输送机—排土机采、运、排系统,矿物的流动是连续的;而半连续工艺则具以上二者兼有的特点。

《露天煤矿的开采流程都有哪些》
答: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其实露天不需要什么工艺流程,遇见岩层就爆破,土方就挖机直接挖,大一点矿就用的履带式挖机和传送机结合的那个,煤层就仔细点刮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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