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又叫私法吗? 罗马法的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法的公法(jus publicum)是和私法(jus privatum)相对的。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
他的划分标准是:
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
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
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
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同时,它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对象。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随着国家管理只能的健全,一些原属私法的问题,也逐渐纳入公法的范畴;但总的来说,罗马的私法比公法发达,特别是长官法产生后,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法体系。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1)自然人罗马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需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3)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1)物权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极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需要的一切东西。它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还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2)继承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用“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3)债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发生的原因。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形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狭义上说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之后东罗马帝国自我封闭,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文化文明相对黑暗的中世纪,罗马法的主体一度失传超过600年之久。但是随着罗马法完整文献的出土和文艺复兴的思想,罗马法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个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文艺复兴后的以古罗马法研究为基础而建立起的欧洲法律体系,也被称之为“公共法”(ius commune)或者“民法”(Civil Law),被视为整个欧洲文明共有的财富,以示与公元六世纪前的古典罗马法的区别。广义的罗马法可以包括民法的这一层含义。
罗马法是 古代很长时间 积累起来的罗马法律的总称。
《 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新敕》、《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合称 罗马法。。
其中《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新敕》、《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十二铜表法》是最早的法律了,意义很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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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好多法律制度,例如陪审制度,不告不理原则,等都是有罗马法演变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