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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下罗马法,以及包含的法的关系

作者&投稿:用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罗马法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是什么关系?谢谢~

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起源,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小,法律多以判例形式出现。
罗马法
罗马法 facts and information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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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编纂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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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后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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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
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 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 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 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时间的标志, 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
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在法国封建制法形成和发展中, 历经三个阶段, 即
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 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 世纪至18 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基本摧毁了封建制度。 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 所以, 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 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 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1799 年拿破仑发动政变上台执政,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 为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 维护私有财产制度, 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 拿破仑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一系列法典。 它们是: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807年《商业法典》、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这五部法典连同法国宪法, 一起构成法国“六法”体系。法国六法的产生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 它把近代法国的立法活动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 不仅使法国有了第一部民法、 商法, 而且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范围包括英国、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除魁北克省)、广大的英语国家和地区及很多前英国殖民地,包括香港在内。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审判中采取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极端注重司法程序;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要根据当地过去对於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而且目前在美国国内虽然制定了多部法典,但是多不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具有官方效力,往往是民间组织自行订立,提供各州参考。

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国王为了统治的便利,在司法审判中大量适用各地的习惯法,加上源自法官要改变适用普通法而引起的不公平情况,另生成一套衡平法制度。衡平法的适用与普通法是两套司法系统。经过法官(和以前的教士)长期的互相交流,形成了英国独特的“普通法”,“普通法系”即由此得名。这种法律体系是英国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产物、是经验主义的结果,因此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逻辑概念体系的大陆法系人士看来显得纷繁芜杂、不成体系,从而难以为其它国家模仿或移植。最初是通过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的殖民扩张传播的,故而当今英美法系的版图与18、19世纪英美殖民地的版图大致吻合。

英国与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但两国间的法律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概括言之,英国法注重法律的形式而美国法则更关注法律的实质。

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之外,英美法在当今世界其它地方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海商运输等方面。

罗马法可谓近现代各国民法学的源头,罗马法早在城邦时期就确立了许多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现代各国民法所援用的法律制度,并且罗马法很早就有了国际私法的概念,所谓国际私法,就是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如何适用法律的法律。当然了,说起来有点饶口。


主要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

我们先来看自由权。自由权是作为自有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只有奴隶,不享有这种自由权。

罗马法上的自由人(liberi),包括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两种。

生来自由人(ingenus),是指出生就获得自由权,而且未曾丧失过自由身份的人。基于两种原因,可以成为生来自由人:一是出生,二是皇恩。

古罗马系讲血统主义的国家,所以,自由人的后代也是自由人,而不论其父母为生来自由或解放自由。而对于父母一方不是自由人的,则从其母,只要出生时其母为自由人的,则其为自由人。而到了后来,由于战争对于兵源的需求,以及受希腊哲学关于人生而自由思想的影响,改为规定只要其母在受孕期间一度为自由人的,则其为自由人。

而法律拟制主要系基于皇恩,所谓皇恩浩荡啊,按照罗马法规定,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他可以将自由赐予奴隶,在古罗马,由于只有自由人可以戴金戒指,因此,基于皇恩的自由权又称为“金戒指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自由权的奴隶,尚不能摆脱其原主人的恩主权。

解放自由人,是原来主人所解放的自由人,即法律拟制自由人。罗马法上赋予主人的恩主权,是连皇权也无法剥夺的,因我罗马法上认为,恩主权是私权,皇权不能干涉。


古罗马的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者国籍,包括公权和私权,选举、被选举权属于公权,其实,和我们现代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一样。由于罗马的官职都是荣誉性的,所以,被选举权又被成为荣誉权(jus honorarium)。我们重点看私权部分。

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说到诉讼权,我们可以结合一个恩主解放奴隶的例子来予以说明:


案例:恩主解放奴隶的时候,有一种诉讼的方式,就涉及到诉讼权问题,而按照法律规定,奴隶是不具有诉讼权的,也就是说,奴隶没法去起诉了,那么,如何通过起诉的法律规定来解放奴隶呢?这时候,恩主就请一个人作为奴隶的辩护人,一起到长官那里去,由那个人装做起诉恩主,问恩主是不是要解放这个奴隶,恩主予以认可…… 到后来,手续简化了,恩主直接和奴隶过去,就让长官的侍卫扮演这个辩护人角色来解放奴隶。如果用非起诉手段私自解放奴隶属于略式解放,略式解放的后果早期不为市民法所承认,但后来,只要恩主找够了证人,也可以通过略式解放合法滴解放奴隶。
罗马法把罗马境内的居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三类,所谓市民权都专属罗马市民享有。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对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之间,适用万民法(国际私法的起源)。古罗马市民身份可以基于出生和入籍获得,而入籍又分为奖赏与恩赐。

奖赏,凡外国人告发罗马官吏的贪污贿赂而使之定罪的,可奖赏告发者以罗马市民资格。公元前111年,又规定把这种奖赏扩大到拉丁人。此时的拉丁人实际上指古罗马社会中介于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自由人,因享有权利的多少,分为三等: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优尼亚拉丁人。外国人,指罗马市民以及拉丁人以外的友邦人民。在罗马法中,与罗马处于交战和不友好状态的国家的人民,被称之为敌国人。

恩赐,军伍大会或皇帝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授予居民以市民权。


家族权,指家族团体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罗马家族成员有的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有的不享有,因此,根据他们权利之不同,可以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他权人,指处于其他市民的权力支配之下的市民。这种权利,在罗马法上分为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

家长,实际上指家父,在古罗马,能够成为家父的,只有长子(头生子)以及长子的长子(也许我的理解有误)。家父对于家庭成员具有支配权,他可以将家庭成员卖为奴隶,也可以让他成为自由人等等。包括其子之妻,都处于其支配下,也包括其子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果无子继承,则可以收养和认领,然后取得家父权。

夫权,和中国封建时期的纲常之说有点相似了。基本就是说,丈夫可以支配妻子。另外,古罗马的婚姻—华丽滴分为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以及姘合。

买主权,我觉得和家长权以及自权他权构成一个非常有趣的体系。买主权在两种情况下产生。第一,罗马法上长期无雇佣契约,因此人们通过买卖方式出卖劳动力,家属被家长出卖后,就要处于买主的支配之下。第二,在罗马法上,家属无独立人格,如果家属侵害了他人权益,家长为避免赔偿损失,往往将致害的家属给受害人任其处理,使之处于受害人的买主权之下。

从共和国末期开始,家长权和夫权逐渐收到限制,雇佣契约的出现使得雇佣劳动也不再用买卖方式……因而将家属给受害人处理的情形也日益少见,在优帝一世(或曰查士丁尼一世)时彻底消除。而到优帝一世时,他权人的地位改进至近乎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了,也就是说几乎享有完全的人格了。

与他权人相对应的概念就是自权人。也就是不受上述家长权、夫权、买主权支配的人就是自权人。


花絮:有网友提出从此看出中国古代人权比罗马进步一点,但中国古代人权也好不到哪里去,比如主人可以任意杀害仆人或者奴隶,种种限制基本相当于不存在。而中国的家法:休书、逐出家门,都与罗马法中家长任意处置家庭成员类似,特别是没什么名分的家属,连苏东坡都把丫鬟送人且能传为佳话。


人格变更是罗马法上的一项特有制度,罗马法规定,具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一个人因某种原因,使这三种权利丧失一部分或全部,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另外一种,这种情况就叫人格变更,分为人格大变更、中变更和小变更。

人格大变更,实际上指丧失自由权而沦为奴隶,一般原因有三种:因犯罪被剥夺自由;被家长或债权人出卖到国外为奴;降服外国人违反禁令的。而人格大变更,实际上是人格的消灭或者法律上的死亡。

人格中变更,指罗马市民丧失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由于罗马的家族权以市民权为前提,因此,丧失市民权就当然丧失家族权。其与人格大变更的区别,在于变更后是否仍保有自由权。发生人格中变更的事由有三:受刑事宣告而被剥夺市民身份的;罗马市民加入外国籍;拉丁人或外国人加入罗马国籍而取得市民资格的。

人格小变更,指丧失原有的家族权而取得新的家族权,权利人原来享有的自由权和市民权不便,因而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完全的人格。发生小变更有三类:1、自权人变为他权人;2、他权人变为他权人;3、他权人变为自权人。

结合前面讲的人格权部分,我们可以看到,发生人格变更的时候,相应财产会发生变化,如自权人变为他权人时,其财产即归其权利人所有;又或会导致身份上的变化,如婚姻有有夫权到无夫权,由家长变为家属等等。


在罗马法上,除了人格变更外,名誉减损也是用来变更权利能力范围得一种制度。所谓名誉减损,就是在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得前提下,使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某种限制。

古罗马社会非常重视名誉,一个人名誉之好坏,影响他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资格。所谓名誉减损,就是在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得前提下,使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某种限制。实际上有点类似于现在的信用制度了。


名誉减损有三种:

第一种,不能作证(intestabilis):所谓不能作证,不是不能在法庭上作证,而是丧失做证人或者请他人为自己做证人的资格,因为在古罗马,很多交易都需要证人的证明,比如古罗马的交易,必须由一名司秤、若干证人,交易双方在集市日,以天平、象征货物和对价的物体、并高声呼叫交易内容才能成立。恩主解放奴隶的略式也是如此,需要5名证人。可以想见,不能作证是多么严重的惩罚! 不能作证的原因有二:证人事后拒绝作证明的;用文字侮辱他人的。


第二种,丧廉耻(infarmia):.这种名誉减损比不能作证稍轻。原因有:由于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的事实。丧廉耻分为直接丧廉耻和间接丧廉耻。
直接丧廉耻,是由执政官或者监察官根据事实,在选举或者户口登记时作出决定,将其不列入选举名单,或在户口登记簿上作出记载,当事人对此不得申诉。直接丧廉耻具有实效性,罗马执政官任期一年,监察官任期为五年,他们任期满后,任期内所作丧廉耻决定要由新任长官重新决定是否有效。
而丧廉耻的法律效果是: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应的服兵役的权利也被剥夺;诉讼权受到限制,不能为家庭外的人作诉讼代理人,也不能请他人作代理人;如妻子与人通奸,即使当场抓获,也无权杀死奸夫或对之起诉(汗……);《优尼亚婚姻法》禁止元老院医院及其子孙与丧廉耻的妇女结婚。


第三种:污名(turpitudo):有污名者,是指因其行为卑劣,受人蔑视,为社会舆论所不齿。
由于这种名誉减损即非由法律规定,也非由长官宣告之法律上丧廉耻,所以又称事实上的丧廉耻。对有污名者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是不准他们担任需要诚实信用的职务,如监护人、保佐人、证人等。而在婚姻方面,在婚姻由家长作主的时代,通常子女无权拒绝家长包办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有污名的人,则他可以反对。


个人认为,罗马法上的名誉减损,对于我们建设现代信用制度有非常重大的启示意义。虽然其规定可能过于落后,但给予一些人以污名或者丧廉耻称号,或能极大程度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以及道德基础。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公民法和万民法●1.罗马共和国前期——公民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2.共和国后期——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实际上,经过一段时期的适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法学家活动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概括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查士丁尼民法到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执政期间,罗马法发展到成熟阶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编纂了拜占廷帝国的第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在公元12世纪开始被人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三部分,人们还把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逝世时的法律编纂后称为《新律》,作为法典的第四部分。●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1、罗马法的概念:公元前6世纪末—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2、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⑴ 原因:平民与贵族的长期斗争和强烈要求。
⑵ 颁布:公元前449年,立法委员会颁布。
⑶ 内容:相当广泛,涉及法律诉讼的程序、债务、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宗教以及犯罪和刑罚等方面。
⑷ 评价:
局限性:它是以往罗马法的汇编,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和原始、落后的古老习俗。
进步性:①它是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是罗马成文法的起点。
②它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

3、公民法
⑴ 概念:从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 。《十二铜表法》就是一部典型的公民法。
⑵ 特点:
①范围: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②操作: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③内容: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人 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
⑶ 意义: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广大平民是罗马对外扩张和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4、万民法
⑴ 背景:①对外扩张导致疆域扩大,人口增多,新矛盾凸显,需要给外邦人以司法保护。②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万民法体系。
⑵ 概念:在古罗马对外扩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普遍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的法律,即“万民法”。
⑶ 特点:①范围: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
②操作:简洁灵活、实用有效 。
③内容:注重调解贸易以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⑷ 地位:逐步取代公民法,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⑸ 意义: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而巩固了罗马政权, 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5、自然法
①含义: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观念,是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
②意义:进一步发展了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精神。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化,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③代表人物:西塞罗被誉为“自然法之父”。
④核心思想: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简单概括一下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指出罗马法对近代欧美国家的影响? 谢谢...》
答:核心内容:承认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影响:罗马法是各国立法遵循的范本(为立法提供了依据);奠定了近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罗马法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自然法的法律观念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原则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追求。

《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答: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

《罗马法的核心内容?》
答: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罗马法的所有特点》
答: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的特点: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但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自由权的奴隶,尚不能摆脱其原主人的恩主权。 解放自由人,是原来主人所解放的自由人,即法律拟制自由人。罗马法上赋予主人的恩主权,是连皇权也无法剥夺的,因我罗马法上认为,恩主权是私权,皇权不能干涉。 古罗马的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者国籍,包括公权和私权,...

《罗马法体现了哪些基本原则?其实质是什么》
答:罗马法中的哪些法律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至上 维护私有财产 罗马法的演变发展过程: ①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②从公民法到...

《罗马法适用范围》
答:罗马法适用范围:罗马帝国境内各民族、所有民以及外邦人,是帝国范围内的国际法。奴隶仍不受保护。

《罗马法发展历程》
答:2.发展阶段:从法律内容来看,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

《试述一下罗马法的演变过程》
答: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后世影响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

《古罗马共和国 特征及罗马法律体系》
答:古罗马文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共和时代、黄金时代和白银时代。应该指出的是,“共和时代”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黄金时代”和“白银时代”则是两个主要根据拉丁语言的发展和问题特征定性的名称。共和时代止于公元前30年,实际上也包含了70年的黄金时代。此外,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共和时代始于公元前510年,但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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