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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使用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承包了怎么要回来,向什么政府机构反映? 我家自留山在我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委会承包给别人了,怎么办?

作者&投稿:费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家林地被别人家侵占。他说是他家的,我家有林权证,他家没有林权证。请问到什么部门解决~

先走行政途径解决,行政途径解决不了,到法院起诉。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原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但是,我国山林权属政策自解放以来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各个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在当时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及人为性失误,导致现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认定林权证书效力成为了难题。
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的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业三定”,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每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会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权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情况时有出现,当然,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彻底,且“四固定”当时主要是对耕地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对在“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也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记载不规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时,工作组的人员本身水平不高,颁证工作粗糙,填证不规范、不统一、不全面,产生了证件的错发、重发。比如有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写成“上至山顶,下至田边,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结果是松树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见了,界线没有了,引发纠纷;或者当年的小松树也长大了,到现在全部都是大松树,你说是这棵,我说是哪棵,这也引起了争议;而有的山证的四至界线写成左与张三交界,右与李四交界,双方对界线各持己见,亦因此引发纠纷。而且,当时有些证是盖好印,然后发给各户自己填的。我们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就见过空白已盖印的山界林权证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采信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这类书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就因为时间跨度长,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林业三定”工作粗糙,加上当时的工作人员不重视资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无据可查或资料丢失,以致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普遍存在当时的证人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的问题,因此,事实难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见到一方有山证的话,基本承认其效力,而有的则一概否认其效力。那么,对于这种山证,我们在审理中如何更好认定其效力呢?
笔者认为,鉴于历史的原因,对于这些山证的效力,既不应一概否认,亦不应一概肯定,这些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管理事实等才作确认比较妥当。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要遵重历史,遵重现实,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来处理争议。
对于因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法律效力,应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林业三定”时的山证,无争议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对因错发,重发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参考“四固定”的确权依据作出处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没有有效权属依据的,应通过田亩造册、交粮纳税、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况下,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
对于有些山证,如我们见到过有的山界林权证没有盖县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报负责人处没有人签名,有的审查同意单位(社、队)处没有盖印,有的没有填写日期,有的填写有错别字,对方当事人都会对这些漏填错填的山证有异议。对这类证据,如果仅仅是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印证该份瑕疵证据所要证明事实的,可以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但是,如果仅有该瑕疵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当然,如果几个瑕疵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某项事实的,也可以不否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
认定山林权属的书证主要有“林业三定证”(包括山界林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等)、“土地证”(包括清册)、“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这三类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适用上应有顺序之分,认定的顺序应该是先“林业三定证”再到“土地证”最后是“权属变更凭证”。
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林业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如果这些“合法的权属变更”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

你说的发的什么证,要看那证有没有期限,如果没有,你可以要求法律进行物质赔偿,若有,那要看日期了,你现咨询下的证是不是有法律效果,因为你家的山是属于国家的,国家有权利进行回收的,村委只是代表实施权利罢了,

山林权属,分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山林使用权是指林地还是指林木,或者是林地和林木,如果是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要有合法证据【要有山林使用权承包合同】。
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林地使用权由集体发包或者分配给个人使用林木所有权是个人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如果有相关的合法证据,别人承包了承包了你的山林,这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收集证据向当政府申请调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55

这是不合法的,合同不具有效应,你也没有用委托过他全权处理你的山林,所以是无效的。其次你确定山林的归属权,没有争议吗?如果是如你所说你可以法院起诉他,追究他法律责任。

山林权属,分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你家的70亩山林使用权是指林地还是指林木,或者是林地和林木,如果是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是否有合法证据。
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林地使用权由集体发包或者分配给个人使用
林木所有权是个人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如果你有相关的合法证据,而你大伯又拿不出认何证据的话,你堂伯的儿子不经你家人同意,承包了你的山林,这是还合法的,你可以收集证据向当政府申请调处或向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

在、飞

《山林使用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承包了怎么要回来,向什么政府机 ...》
答: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林地使用权由集体发包或者分配给个人使用林木所有权是个人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如果有相关的合法证据,别人承包了承包了你的山林,这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收集证据向当政府申请调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55 ...

《自家的山林经林权改革后变成别人的了,自己却毫不知情,怎么办?》
答:我国的山林权在土改时就都变成集体的了,不存在私人所有的林地,在1964年是搞了“四固定”,林地都下到组,80年代出搞的林权确定,你如果认为侵犯了你林地权,可以向县政府提出裁决请求。

《我家林地被别人家侵占。他说是他家的,我家有林权证,他家没有林权证...》
答: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但是,我国山林权...

《他人占用我的山林种树,我知道后就他把种在我山林的树砍了。他把我搞到...》
答:两个人都有错,首先他在你的地上种植,就是一种占用他人土地,在法律上他付全责,但是你砍他的树也有错,随意破坏绿色植物属于生态局的范围,所以你们两个都要培训啊,哎

《我的山被霸占而我没有山林证,霸占山的就是邻家山,我想问问各位遇到这样...》
答:原因是你不仅没有林业证,最根本的是你可能没有土地使用权,你的山地没有经过确权,这些证据你没有,可对方未必没有。如果我说的情况属实,你应该和对方协商解决。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你可以租用对方的土地,继续经营茶叶获得利益,也可以商量把茶园转卖给对方,还可以协商以股份的形式共同经营。

《自家农村的山林被人占为己有怎么办?》
答:—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子倒塌后,你家立即全部丧失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3.鉴于你反映的情况,当时分自留山时有你父亲的份额。这样,就可以以你父亲为原告,适用以下两种法律关系可选择其一向人民法院起诉:1 按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 析产。要求分割面积继续经营。

《村里开个证明把我家房屋山林土地写给了别人政府有权把这个证明否了吗...》
答:政府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村里这个证明的效力。本案实质上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村里的这个证明对于土地权属归属,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如果你家没有证据推翻这份证明,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可能会将该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对方。

《山林在儿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里的“父母官”游说年迈的老父亲卖了...》
答:如果该林权不属于你父亲,就可以判定为非权利人真实意图的表现,属于无效合同,可以申请撤销,如果撤销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合同无效。最有利的办法是利用《土地管理法》的条款来要求复耕,如果不行依然用词条来向县或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同终止,进行复耕。

《请问别人擅自在我的自留山上开矿,毁坏山林,我该怎么办?具体赔偿有什么...》
答: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我的山林别人砍伐树木犯什么罪》
答: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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