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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效力

作者&投稿:赏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并举例说明.~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以史尚宽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不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还有学者指出,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的观点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因为某一物权对另一物权优先,就意味着另一物权不优先,也即是有的物权优先,有的物权不优先,由此归结出物权彼此之间具有优先性的一般性结论,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另一种学说对物权优先性的问题持宽泛的理解,认为其既包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也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对于这两种不同学说,各有其可成立的依据,可解释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物权效力既有对债权之优先,又有物权彼此之优先为广义的见解。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具体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一房多卖,导致同一标的物上成立数个债权,彼此平等。如果卖房人与其中一个买房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该买房人对该房产取得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与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债权,这些债权人不能就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该房产主张其债权的实现。
2.他物权优先于债权
他物权包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当同一标的物上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用益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其用益物权对抗第三人对该建设用地主张租赁、借用、赠与等债权。担保物权亦相同。当同一标的物之上担保物权和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相对普通债权人拥有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上的别除权亦是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典型例子。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会出现例外。例如:(1)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享有的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如后来该租赁标的发生物权变动,这一变动的结果不能对抗租赁合同的效力。(2)已经预告登记的债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而是将来交付的不动产,将购买不动产的合同进行预告登记,登记的虽然是债权,但是经过登记后的债权已经产生了类似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将来的针对该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的物权变动。
(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根据物权的排他性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可以设立多个互不冲突的他物权。多个他物权中确立优先性的依据首先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此条规定背后的法理在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其次,应当按照权利设定的先后时间确立物权之间的优先顺序,亦即通常所讲的“先来后到”规则。我国《物权法》第199条对此亦有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设立在先就应当实现在先的原则。
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出,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其权利的实现必有顺序,表现为一物权对另一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优先效力的依据或是法律规定,或是设立、登记在先。这种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表现了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答:物权之间有优先效力,该效力被认为是物权的对内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一个或其中几个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是确定哪个物权能够优先实现的问题物权之间有优先效力,该效力被认为是物权的对内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一个或其中几个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是确定哪个物权能...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及其例外》
答:法律主观: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6868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 抵押 的,...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什么》
答: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什么意思》
答:法律主观: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如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的是( )。》
答: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D项属于物权追及效力的体现。

《物权的优先效力不包括以下哪个方面》
答: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法律上对不同种类的物权进行排序,确定之间的优先次序。部分法律规定了物权效力的特殊顺位,其中包括用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答:物权是权力人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实际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于物权与物权相互间的效力进行比较对于权利人而言也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实际操作层面,具有优先效力的物权才是权利人在活动中的主要权利。下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

《主法律规定的物权的优先效力指什么》
答: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如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

《物权效力的优先效力》
答:另一种学说对物权优先性的问题持宽泛的理解,认为其既包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也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对于这两种不同学说,各有其可成立的依据,可解释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物权效力既有对债权之优先,又有物权彼此之优先为广义的见解。(一)物权优先于...

《什么是物权,它的优先效力是什么?》
答: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或者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存在或者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从一般原则上讲,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先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强,后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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