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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给哈尔滨新区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作者&投稿:端木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9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8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再次下放19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共计19项)
序号职权名称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省公安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职权编码:
  230000-01-0-01582生产、销售和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省环保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4)”子项3销售和使用IV、V类放射源许可证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4)”子项4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49类(其他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环保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0575)”子项5在未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质部分)的行政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均由市(县)、农垦、森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且年排放污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12月16日修正)
  省水利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1108)”子项 6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初审)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家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包含农垦、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2-1-14687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属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1462)”子项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一类、第二类或者同时生产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8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属于“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1460)”子项9权限内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0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1461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省工商局下放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省级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授权的各市地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编码:
  230000-01-0-186211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开采矿种为各类建筑用石料的大中型采石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
  省安监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权限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职权编码:230000-01-0-2488)”子项12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以外的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及其尾矿
  库、开采矿种为各类建筑用石料的大中型采石场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省安监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权编码:230000-01-0-2493)”子项13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陆上石油天然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权编码:230000-01-0-2493)”子项14临时征用使用草原(含经营性旅游活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畜牧兽医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征用使用草原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2862)”子项

  注:市辖区的行政权限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15权限内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8〕4号)二、《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
  〔2003〕18号)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2008〕8号)
    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2998

  现市级负责3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将省级权限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下放到市级16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2999

  现市级负责5级以下工程、300
  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将省级负责的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报废)审批下放到市级17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三、《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300018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三、《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300119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章程、名称、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及住所变更审批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省金融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3053)”子项

  1、下放的部分子项是:辖区内机构章程、名称、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及住所变更(辖区指下放审批子项的市(地)或省直管县辖区)
  2、保留在省金融办审批的子项是:机构设立;省管机构变更;市管机构的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及跨市住所变更

一、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省级部分管理职能。二、哈尔滨新区的规划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包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93平方公里。三、新区管委会负责哈尔滨新区内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简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新区的产业布局,组织制定并实施加快推进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

  (二)组织编制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统计汇总新区规划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需要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的其他工作。四、按照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要求,新区管委会直接管理松北区全部事务;同时采取托管的方式,管理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即呼兰区纳入新区规划范围的7街全部事务。对于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区域内,需要以区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名义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由松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

  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共享新区政策,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共享新区政策运行机制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五、对依法可以下放的省级事权,可以由省政府或者省级实施部门直接下放给新区。六、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新区内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事权,接受派出部门的管理和新区管委会的监督指导。七、省级及哈尔滨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支持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给哈尔滨新区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4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10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给哈尔滨新区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决定,下放给哈尔滨新区19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哈尔滨新区辖区内审批权4项。

  哈尔滨新区、各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哈尔滨新区要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4日起施行。

  附件:

  1.下放至哈尔滨新区的行政许可事项(19项)

  2.赋予哈尔滨新区辖区内审批权的事项(4项)

  附件1
  下放至哈尔滨新区的行政许可事项

  (19项)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四、《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省发改委 2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辐射项目、跨市项目除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省环保厅属于行政权力事项“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8)”的子项3权限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辐射项目、跨市项目除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正)省环保厅属于行政权力事项“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6)”的子项4权限内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除国道、省道初步设计审批外)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修正)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修正)
四、《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省交通运输厅
  属于行政权力事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职权编码:230000-01-0-0830)”的子项5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修正)省交通运输厅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2016年8月18日修正)省商务厅该事项属于商务部事权,不属于本次省政府公布下放的事项。
  由省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另行委托哈尔滨新区实施备案登记。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审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省商务厅 8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正)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正)
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六、《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省商务厅 9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省财政厅 10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1权限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
三、《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号,2013年11月6日修正)省卫生计生委 1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卫生计生委 13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质监局 14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质监局
  属于行政权力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2197)”的子项15食品相关产品(不含餐具洗涤剂、餐具消毒剂)生产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三、《关于调整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914号)省质监局 16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旅游发展委 17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旅游发展委 18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省工商局 19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营业性演出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文化厅
  属于行政权力事项“外国、港澳台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营业性演出审批 (职权编码:230000-01-0-1377)”的子项

  附件2
  赋予哈尔滨新区辖区内审批权的事项
  (4项)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备注1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16年11月29日修正)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同级预审原则,即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改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哈尔滨新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哈尔滨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2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归口登记、分组管理,哈尔滨新区民政部门有权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开展登记,其登记名称按照相关规定应冠“哈尔滨新区”字样。3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4权限内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2016年5月1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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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_百度知 ...》
答: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9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省长:陆昊2017年8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再次下放19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依法需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省长:陆 昊2013年9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34项,下放44项。取消、下放...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
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新区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第五条 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统称新区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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