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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投资行为?? 把资金投向有较大风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

作者&投稿:宦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特定投资品收益的概念是什么?具体有哪些是特定投资行为?特定商品又是什么?~

(一)宏观税收效应  从宏观上讲,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侵蚀。众所周知,税收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各国对国际经济的依赖程度,在各国经济逐步走向协调的同时,也必然要放弃一部分本国税收上的利益,以实现税收国际化的目标。  1.经济贸易区域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经济贸易一体化区域组织相继成立,这些组织都是由成员国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签署文件并经法定机构批准而组成的。这种一体化组织,设有共同机构,肩负调节或管理一体化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重任,而各成员国则负有服从或遵守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组建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政府与共同机构之间,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权力的转让与受让。无论一体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形式如何,程度高低怎样,都会产生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主体,而成员国则以承认这一主体并按规定向其让渡一部分权力(包括一部分税收主权)为条件,取得参与的资格。  税收理论认为,国内税收政策会对国内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政策也同样会对全球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并会对经济产生净损失。这种扭曲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费者会在不同国家的商品之间做选择,厂商会在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之间做选择,劳动者会在不同国家工作与闲暇之间做选择,居民会在国内与国外的储蓄与消费之间做选择等等。  此外,经济全球化尤其是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流动使投资者从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了由税收扭曲所带来的福利成本。从历史上看,经济贸易区域一体化对于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在欧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2.国际资本市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贸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二战后,资本逐渐脱去了民族主义的外衣,巨额瞬间货币交易以及货币实际需求量与名义需求量的脱节,使一国政府难以有效地监控这部分资本,更无法对其合理地课税。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交易形式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此外,巨额货币交易引起的需求剧烈波动,严重地影响着汇率的短期变化,这种短期变化再加上投机产生的心理预期,往往演变成某种带有长期性的走势。汇率的动荡不定,尤其是突发性的和大幅度的升降,会对一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形成巨大的伤害,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3.跨国公司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跨国公司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的变化。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实际上是发生在跨国公司或多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这种由母公司统筹管理的“公司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避税的主要部分,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国际税收协调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发生在以政府机构为中心的上层建筑领域,因而更加直接地涉及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与参加区域化组织一样,成员国无不以承认并服从国际税收协调的权威性为前提。在协调的范围内,一国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已不再完全仅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协调组织的决议和规则。实际上,国际税收协调就是参与协调的国家以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为前提,从而达到一种整体的状态优化。毋庸置疑,国际税收协调的强化对国家税收主权将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  (二)微观税收效应  经济全球化还会对微观经济主体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纳税人的消费范围不再局限于其居住的国家。一国有可能将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吸引到自己国家中来,并对这种消费征税,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相反,如果一国的居民从其他低税国家购买商品,并且在将这些商品带回本国时不需再缴纳额外的税收的话,那么这对该纳税人的居住国而言,则是税收的流失。其次,如果一国政府对生产要素课税较重,但却不能相应地提供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那么将对这些生产要素(如资本和劳力)产生“挤出”效应,使它们流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再次,一国居民若将储蓄存在国外,可能会少缴利息税,或者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少报收入。此外,市场的全球化对不同类型税基的弹性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中,对金融资本的效应最强,对高技能的劳动力等因素的效应次之,对土地、已投资资本和低技能的劳动力的影响最小。另外,随着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至少必须在相关领域采取措施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税负趋于均衡。否则,税负的差异将进一步促使资本的国际流动,并带来更大的扭曲效应,从而降低资源全球配置的效率。  二、我国现行税制与国际标准化税制的比较  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所谓国际化、标准化税制就是在税制结构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确保较高的税收效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如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等世界性税种的内容,只存在着大同小异的具体规定。此外,税制建立以后,还应建立科学合理,并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纳税人能够根据税法规定自觉、切实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事项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自行缴纳;(2)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的纳税监督和稽查,并有权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对纳税人实施征收管理;(3)征收管理手段体现现代化和科学化,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4)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产生异议时,有权要求复议及至诉诸法律,政府有责任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权利;(5)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加强国际税务联系和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保护税务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应更多地考虑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借鉴和运用国际上的税收经验和通行做法,显得尤为必要。对照税收国际化、“标准化”的原则和要求,比较和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税制结构功能缺位,各个税类、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税制结构整体合力不够。具体表现为:(1)各税类、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存在着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主要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所得税主要体现经济调控的功能,社会保障主要体现稳定社会的功能。我国税制的现状是:增值税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不能达到对固定资产的充分抵扣;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导致税收的稳定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在所得税上,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税种设置重复。(2)现行税率结构与国际相比差异过大,企业税负过高。1994年税制改革,税率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税率结构趋于简化,名义税率有所降低,但与国际上同税种的税率结构相比,我国的实际税率仍然较高。在流转税方面,我国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表面看,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20%和5%左右的税率差距不大,但在我国实施“生产型”增值型的现实约束下,外购固定资产扣除不同于西方国家“消费型”增值税,其所体现的实际税率水平高于西方国家。在所得税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左右,乍看起来,与我国33%的税率相差无几。但实际上,在面临的市场环境、资本结构及融资渠道与西方国家有根本区别的现实环境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西方国家企业,由此我国企业税后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明显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税收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国际规则和外国税制存有冲突。加入WTO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朝着税收国际化目标所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我国的有关制度必须符合WTO有关协定的要求。乌拉圭回合最后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定)对传统的国际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的投资法。该协议首次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际贸易规范引入到国际投资领域,把“国民待遇”运用到投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投资约束规则的TRIMS的核心之一就是取消一切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保证外来投资与本国投资的平等竞争。我国目前的对外商企业所实施的种种优惠政策,与该协议不相符合,这也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正常经济运行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三,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15%、4%和10%的低税率。再根据数额的大小、贷款利息率的高低、时间长短、行业的不同、利润汇出与再投资的差别,提供技术设备的先进与否等诸方面,从税收减免期限、税率的比例、退税、所得额或销售的计算、加速折旧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内资企业除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外,均按33%的税率征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待遇优于内资企业,形成所谓“超国民待遇”,妨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第四,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新的经济结构失衡。自80年代以来,我国税法逐步形成了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分别实行不同的倾斜政策的格局。这种分地区、分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重点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地区间的分平竞争以及地区经济结构的相互协调和发展。此外,对各经济特区不分行业,不分生产或非生产性企业都实行“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及科技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科技生产企业倾斜,造成各经济特区的低水平重复投资,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税制改革的取向  首先,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构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税制体系。构建新税制体系的总体要求是,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使之满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并同国际惯例接轨。从我国税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来看,要达到这个总要求的条件已基本具备。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  对现行税制结构逐步进行合理调整。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按照国际规范改革流转税。一是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征收上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尽快完善增值税。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与增值税联系密切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实现增值税转型,改“生产型”增值税为国际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规范增值税扣除,消除重复征税。三是扩大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  完善所得税制度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合二为一。要制定统一的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统一税基口径。适当降低所得税率,其两档优惠税率政策应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农业投资企业、基础产业、社会环境保护企业倾斜。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申报方式和税目之间的税负都要加以改革和调整。  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配合企业、劳动、人事、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实现;开征环境税,加强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保护的作用;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企业资产交易行为进行调节。  其次,以国际市场和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税收运行机制。一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思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国民待遇”将更加普及。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规范税收行为,大幅度削减名目繁多的减免税。要改以往“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路为“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尽快按照国际市场的规则,在改善政府服务、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按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制订政策法规、增强政策透明度等方面花工夫,为外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以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优化税收政策,培育和壮大高科技产业及企业集团,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国企业大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实力过于分散,难以与国外垄断企业进行竞争,因此,应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培育和扶持高科技企业集团,鼓励他们进行联合、兼并,组建集团公司,培养一批具有支配市场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协力同外国大公司竞争,取得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应有份额。  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现代化管理,确立纳税自觉、服务优质、程序简化、手段先进、执法透明、权利与义务明晰的多元、规范、严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正确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而言,征管质量、税收服务水平仍然不高,参与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活动的能力仍然不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加入WTO必将促使我国进出口贸易量大增,同时贸易方式日趋多样化,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这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因此,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深化征管改革。具体而言,一是在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下工夫。二是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使税收执法方式、手段、程序同国际接轨,为投资者提供更明确的信息和更优质的服务,形成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给外国投资者以信心。三是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使税收管理跟上经济国际化、现代化步伐。加强研制开发网上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征管业务的网络化操作,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非现金结算等方式,提高征管效率。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和设立税务专门法庭等。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的经济活动将使我国的税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大财团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备和税收管理水平不高进行避税和转让定价的现象将更为普遍,网上国际贸易、金融国际化等也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难题。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未来税收管理中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风险投资@ @


风险投资(VC)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
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15年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已作了概括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有14个字,即“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这些原则在15年后的今天,仍非常重要,具有指导意义。其基本制度有四个方面,即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责任制度,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一、主体制度

  主体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法律观念上就要有所转变。现代企业的核心问题在于它实际上是一种资本企业,我们要从以前的企业划分标准,到现在要建立的公司制度,有一个很大的观念上的转变。

  第一,企业划分标准方面的观念转变。50多年来,我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譬如私营和个体就非常难区分。另外,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地位不平等,从全民、集体、私营、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现在已经颁布的《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和还要起草的《股份合作企业法》这四个主体法律,则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这就是一种新的标准和新的观念。

  依照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的责任,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独资企业,它是一个人出资的,不论雇工多少,业主应承担无限责任,不以出资额为界限,必须要以其全部财产以及家产来抵债;二是合伙企业,两个以上的少数人的出资,法律规定其出资人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三是公司,公司的出资形态具有社会化特点,尤其是股份公司,社会上人人都可以出资。它的出资的形态、资本的形态是社会化的,出资者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系有限责任;四是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资本加劳动,股份是资合的性质,合作是劳动合作的性质,所以它是一种混合形态。

  第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观念上的转变,在于认识资本的社会化或出资的社会化。过去国营企业是国有的,现在出资多样化了,有人担心这是私有化。我们要区别国有化、私有化和社会化的关系。资本经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但仍然有人不承认资本经营。今天的《公司法》写道:股东的出资是资本,注册的是资本额,股东按资本的比例来享有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观念转变,承认了公司是资本企业。

  回顾现代企业史,世界上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600年成立的,它是英国在殖民地做贸易的英国东印度公司,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有四:一是由过去出资者负无限责任,现在变成出资者负有限责任。这就大大刺激了投资的积极性,人们愿意把钱投到生产领域。二是社会化。过去出资办厂者,是资本家。现在需要大量的资金,只靠少数人出资已经不行了,所以采取社会化的集资方式,人人都可出资,都可成为股东。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个别人、少数人的出资,也不是单一的国家出资,而是社会化的出资。其三,如果不想出资了不能够退股,那么可以转让。所以就形成了一个自由转让的制度。股票可流通,股权可转让。其四,社会上成千上万的人都出资了,但不能让所有出资人都来管理,所以就寻找专门的人才来管理。不是谁出资谁管理,而是出资者来选择管理者。这四个特点就是:股东责任的有限化、股东出资的社会化、股东出资的流通化和公司管理的专业化,构成了现代企业的四个特点。

  第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观念,就应该确立资本信用原则和资本真实的原则。首先是资本信用原则。它是指企业对外以其资本作为信用,信用的大小,取决于资本的大小。公司注册资本5万和注册500万、5000万,对外的信用就明显不一样。《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都规定,银行贷款要看企业的信用如何,而这个信用主要是资本信用。所以在市场经济里资本信用是第一位的。这在我国的法律里面已经有所体现。其次是资本真实原则。它意味着资本要真正有信用,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不真实,何来信用?而我国目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往往不真实,虚假的、欺骗的情况很多。所以,现在公司法里规定出资必须百分之百到位,必须把出资财产转移到投资的公司里去,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应规定。因此,现代企业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出资必须真实。公司法里还规定了出资不真实,利用虚假的手段来骗取注册,认缴出资后不转移财产,或者出资以后又抽回资本,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可以对主管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的徒刑。 这就是因为他们破坏了公司对外的信用。

  二、权利制度

  权利制度实际上就是法律对利益的保障与分配机制。对这一问题,有以下几方面应予明确。

  第一,要对市场经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正确的了解。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到底哪个是主要方面呢?这要区别看待。在市场经济里,可以肯定权利是重要的方面。履行义务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权利,而不是取得权利是为了履行义务,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

  第二,作为各级公务员来说,要懂得权利和政府机关权力的关系。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里很重要的问题。市场经济没有国家政府权力的干预不行,任何国家,尤其是我国,更要强调政府必要的干预。但是,这个干预的度如何来掌握,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国家的利益、公共安全的利益,是每一个人都得服从的。在调整现实的市场经济关系上,就是要把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和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有所区别。所以,必须有一个以政府权力为主的和以保障当事人权利为主的这样一种不同的法律观念。

  第三,现代权利制度,或者说现代产权制度所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概括地讲有四大类权利,即:物权、债权、股权、无形财产权。

  一是物权。物权是市场主体对于有形财产直接支配的权利。其中最根本的当然是所有权。从所有权到使用权,到经营权,再到承包权,其核心是所有权制度。其中有两个问题最为重要:一是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什么权,一是农民对其土地享有什么权,这两个产权的性质如何,是很尖锐的问题。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经济上存在的问题,一个是国有企业问题,一个是农业问题,而产权便是这两个问题的核心内容。国有企业对于其财产能否享有自主支配权?农民对于其土地到底享有什么权利?现在定了承包权,那么将来定个什么权,这是关乎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的最关键的问题。

  二是股权。这是现代产权里的一种新形态,是股东的权利,是投资者的权利。市场经济无非两大行为,即投资行为与交易行为。投资行为里投资者的权利就是股东的权利;交易行为里的交易权利是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债权。法律明确肯定了要保障投资者的三项权利。第一项权利,就是谁投资谁收益,谁有收益权。第二项是决策权,即谁投资谁决策。第三项是,谁投资谁选择管理者。只有保障了投资者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人们才愿意投资。不仅保障国有机构的投资,也要保障个人投资者、外商投资者的这种权利。股权的第二个大的特点,或者说现在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股权行使人即股东,要具体化,要人格化。所谓人格化,就是必然通过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公民这种形式来体现。

  三是债权。这一问题将与合同的交易行为一起在第三个问题里阐述。

  四是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还有一类是知识财产以外的无形财产权。这一部分现在立法上很薄弱,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定了一些。它大致可分为两类权利:一是商业的信誉权,也叫商业的名誉权。在国外叫做商誉权,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凝聚的信誉,信用信誉也值钱。这种信用、信誉,我国现在重视得还不够。第二类是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也是一种很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包括工业性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性的商业秘密。工业性的商业秘密就是非专利技术,如配方秘密、设备秘密、技术上的某些秘密等。现在最难界定什么是商业性的商业秘密。比如某人从国有企业里裹携技术秘密,到别的地方去高价应聘,这明显是侵权行为。如果把国有企业的销售渠道、或者客户来往材料带到另外一个地方去,把这些客户拉跑了,算不算侵犯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个问题争论就很大了,这是个需要界定的问题。

  三、行为制度

  行为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交易制度,从以下四个主要方面予以阐述。

  第一,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合同制度,它是关于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现代任何一种交易制度都要体现为合同,这是无可争议的。不论何种交易,其法律形式都是合同,无形产权的交易也要用合同的形式来体现。我国原来的合同制度是三足鼎立,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99年3 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合同法》。这是以原来的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在新的一部适应市场经济的合同法里,最重要的是两大精神:第一个就是合同订立自由。过去的经济合同法里,差不多都是强制性规范,现在增加一些任意性规范。合同法里有约定为先,也有法定为先。市场经济下如果一切都是法定为先,只有国家的意志,没有当事人的意思,合同都是国家给订的,当事人订合同也就没有意义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也不能只有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国家的意志。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有国家的意志,在某些重要的问题上要法定优先于法定,在有些具体的问题上可以约定优先于法定,允许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不一样。这一条非常重要。合同制度第二大变化就是国内和国际接轨。这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就是原来在《涉外经济合同法》里面规定的内容要适用到国内了。比如合同违约,不光赔货物灭失、毁损,以及为了避免损失而花去的费用,而且还要赔如果合同履行后对方可得到的利益。这是国际公约规定的。我国企业履约观念还很差,往往以为违约后就付点违约金,如果要算上可预计损失的赔偿,其赔偿额就可能会超过货款几倍甚至几十倍。这就是应有合同的观念。

  第二,市场风险的避免制度。市场经济必然有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才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以常见的买卖合同来说,谁先履行谁就有风险。买方先付了钱,供方不发货怎么办?卖主先供了货,买方不付钱又怎么办?要让一方先履行,就要保障他的利益,那就是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几种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这样一些手段。

  第三,现代交易要求有现代的交易手段。有价证券是现代交易的手段之一,它将权利和书面凭证紧密结合在一起。500万块钱, 可能一张支票就体现出来了;500万吨钢,可能一张提单、 一张仓单就体现出来了。持有这种书面凭证,就有了财产权利,没有这种书面凭证,就没有这种财产权利了。这就是一种现代化的交易手段。现代化的交易手段的最大特点就是便利、迅速,转让非常方便,把500 万吨煤运到交易现场多麻烦,交付你一张仓单就完了,仓单还可再去卖,更便于流通转让。但是这种现代交易手段又带来了风险,有便利迅速的一面,又有风险的一面。如果500万块钱的支票兑不出钱来,500万吨的提单取不出货来,都是废纸一张,现代交易手段必须要求高度的信用。市场经济在这点上说来,是建立在高度信用基础上的。建立这样一些制度都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

  第四,公平交易制度。市场经济必须有公平交易制度,许多国家把公平交易制度叫做市场经济的小宪法。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竞争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平等竞争,二是自由竞争,三是公平竞争。只强调平等竞争和自由竞争,没有公平竞争,也是无序的竞争。所以公平竞争是竞争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对市场经济自发性的危害应充分认识,谁都不能赞美自发的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可能产生许多不正当竞争现象。现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还将要制定《反垄断法》、《反暴利法》、《反倾销法》。这一类的法律数量不少。这些法律大致可以分成四类。一类是针对欺诈行为的,数量上、质量上的、说明书上的、广告上的欺诈等。欺诈行为是和等价交换的规律相违背的。第二类是针对利用经济优势操纵、控制垄断市场的。第三类是针对回扣,除了上账的以外,私下的回扣就是变相贿赂。第四类是针对诋毁、侵犯竞争对手权利的。

  四、责任制度

  责任制度,是执法机制里最重要的内容。执法是否严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责任是否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大多数都有专门一章讲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通常有三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已经通过,其中有许多新规定是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事责任问题。市场经济刑法的特点有二:第一是增加了法人犯罪概念,现在实际上已经有二三十个法律里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了,也就是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犯罪,如偷税抗税、走私等法人犯罪行为。法人是经济组织,犯了罪,又不能判它徒刑,所以法律规定,除了给法人课以罚金,还要对主管的责任人员和直接的责任人员判刑。第二是商事犯罪概念。商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不完全一样。如果经济犯罪,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而在商事犯罪里面,特别是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和金融犯罪,已经大大超出了获取非法收入的范围。开空头支票或以欺诈为目的其他金融犯罪,都可能要判刑。按照《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的董事长或其他人员,明知道注册资本没那么多,却注册了例如8000万元,就要被判刑。并不是因为董事长、总经理获得了非法收入,而是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司、票据、金融方面的信用。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别人会因为某公司注册资金是8000万元才与他交易,结果他却一分钱没有。这种破坏公司、票据和其他方面信用的行为,虽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也构成犯罪。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内部行政责任,如工厂、学校内部的行政责任。更重要的是外部的,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我国在这一点上已经形成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三个法为基础的,一套比较完善的行政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主要指财产责任,体现为财产赔偿制度。它也是现代责任制度里很重要的一个部分,通常有两种:一是违约责任,一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顾名思义,就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等。

  这三个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因为负了刑事责任就免除民事赔偿;也不能因为赔了钱,就免除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罚了款,该赔偿的就不赔偿。以刑代罚,或者以罚代赔,都不行。

商业投资行为实质是负债与投资的关系,单独投资和融资的相关的经济活动,关于公司投资与资本结构的最新研究中有两种决策的互动并没有给予应有的考虑:一是啄食理论和权衡理论将资本结论归因于投资的重要作用,将投资作为外在因素,模型中只考虑融资;二是把投资作为内生变量,强调生成的内部资金如内部现金流和发行普通股如何影响投资。

从事商业行为应当遵守的一般准则。其实建议你看下这个会比较好,《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和还要起草的《股份合作企业法》这四个主体法律。

《商业投资是什么》
答:商业化投资(JCTZ):指出资方利用自身所有权,权衡利益和风险并选择结果的行为,即投入为了产出。在市场准入的前提下,融资方为出资方整合了政策、人力、资金、产物四大范畴,向投资方提供按标准设计的产品化的企业,出资方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采用帮助人才创业、垫付创业薪资的方式投资,以出让部分企业股权...

《什么是商业投资行为??》
答:商业投资行为实质是负债与投资的关系,单独投资和融资的相关的经济活动,关于公司投资与资本结构的最新研究中有两种决策的互动并没有给予应有的考虑:一是啄食理论和权衡理论将资本结论归因于投资的重要作用,将投资作为外在因素,模型中只考虑融资;二是把投资作为内生变量,强调生成的内部资金如内部现金流和发行普通股如何影响...

《商业投资行为有哪些》
答:商业投资行为可以归结为以下两项基础:1、一是投资的需要,体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企业来说,是生产发展)对投资的要求;2、二是通过投资活动去实现一定的效果,反映投资所要实现的各种利益。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投资行为常常有着不同的结局。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私人资本家的投资,表现为一种风险...

《创业投资与创新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答:创业投资,指在任意行业中,进行有规划,有目的性的,以盈利为手段的商业投资行为,它可以是任意的一个行业投资行为!创新投资,意指在某一行业或者某一领域,针对具有革命性,开创先河意义的模式或者技术进行投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投资是什么意思?》
答: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的标的物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投资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前者是以货币...

《招商的是什么意思?》
答:招商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企业为吸引投资者或合作伙伴,从而筹集资金或获得资源而采取的一种行动。一般而言,招商需要通过宣传广告、洽谈等方式来引起关注,进而达成合作或投资协议。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各种企业、合作伙伴或者机构之间的招商行为非常常见,可以帮助企业或机构更好地发展。招商在当今商业经营中...

《商业是什么意思》
答:商业,是一种有组织的提供顾客所需的商品与服务行为。大多数的商业行为是通过以成本以上的价格卖出商品或服务来赢利,如微软、索尼、IBM、联想、通用都是盈利性的商业组织典型的代表。然而某些商业行为只是为了提供运营商业所需的基本资金,一般称这种商业行为为非赢利性的,如各种基金会,以及红十字会等。

《商业性活动定义是什么》
答:5. 商业性个人住房通常指通过银行贷款购买的个人住房,这种住房可能用于投资或出租目的。6. 商业性经营利用指的是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商业性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这可能包括将动物作为商品出售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7. 商业性行为是指通过性行为赚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8. ...

《什么叫做商业?》
答:商业源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它的本质是交换,而且是基于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的等价交换。 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商业产生于先商时期,初步发展于秦汉时期,到了隋唐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商业兴起于先秦时期 中国人很早就学会经商,夏代的商国人就开始了经商行为,商国第七任君主王亥为中国商业始祖。 商朝人使用的货币...

《投资是什么意思?如何投资?》
答:投资指的是用某种有价值的资产,其中包括资金、人力、知识产权等投入到某个企业、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经济回报的商业行为或过程。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证券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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