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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期拖延10个月期间人工工资提升带班费生活费该怎样向公司索赔 工程在那些情况下可以向甲方索赔,采取了什么措施?

作者&投稿:不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施工工期延长如何赔偿~

要找到工期索赔的原因。
如果 原因是由建设发包方,或者设计方引起的,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会制定索赔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程序索赔。

详细计算方法请参照:http://www.xici.net/b893791/d82893145.htm

工程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程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工程延误对合同双方一般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就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效果,失去盈利机会,损失市场利润;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会增加工程成本,如现场工人工资开支、机械停滞费用、现场和企业管理费等,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信誉受到影响,最终还可能导致合同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处罚。因此工程延误的后果是形式上的时间损失,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不愿意无缘无故地承担由工程延误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工期是业主和承包人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工期索赔在整个索赔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也是承包人索赔的重要内容之一。

1、关于工期延误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建造合同中,通常都规定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要求,如果能证实因此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或开支,承包人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这是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正当权利。FIDIC合同条件第44条规定:“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3条也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进行了规定(参见第六章第二节)。此外,英国JCT63合同第23条、JCT80合同第25条和IFC84合同第2.3、2.4、2.5条等也有相近的规定。

2、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工程师同意延长的合同工期内竣工时,承包人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见FIDIC第47条,英国JCT63第23条,JCT80第24条,IFC84第2.6、2.7、2.8等条款),这是施工合同赋予业主的正当权利。具体内容主要有两点:1)如果承包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重新确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程时,工程师将签署一个承包人延期的证明文件。2) 根据此证明文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赔偿合同规定的延期损失。业主可从他自己掌握的已属于或应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赔偿费,且这种扣款或支付,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此项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3、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1)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2) 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应的保修期。3) 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如由于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额外费用。

二、工程延误的分类、识别与处理原则

1、 工程延误的分类和识别
整个工程延误分类见图15.1。



图15.1 工程延误分类图

1) 按工程延误原因划分


(1)因业主及工程师自身原因或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

① 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业主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或准建手续等,造成施工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人不能及时进驻现场施工,从而导致工程拖期。


案例15.1 上海市某工程施工中发生有关拆迁的工期索赔。由于施工现场X X X路一侧的旧有配电房直接阻挡了承包人的施工,使承包人的导墙和地下连续墙施工停工10天,承包人提出10天的工期索赔。但业主认为该导墙施工不在关键线路上而加以拒绝。承包人在对工程网络计划分析后,证明由于拖延10天使该导墙施工从原来的非关键线路变成了关键线路,最后业主同意了3天的工期顺延。
② 业主拖延交付图纸。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尤其是目前国内较多的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从而引起工期索赔。

案例15.2 某工程屋顶梁的配筋图未能及时交付给承包人,原定93年5月20日交付的图纸一直拖延至6月底,由于图纸交付延误,导致钢筋订货发生困难(订货半个月后交付钢筋)。因此原定6月中旬开始施工的屋顶梁钢筋绑扎拖至8月初,再加上该地区8月份遇到恶劣的气候条件,因气候原因导致工程延误1周。最后承包人向业主提出8周的工期索赔。③ 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④ 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⑤ 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如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⑥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案例15.3 某工程因业主指定分包商分包的地下连续墙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结构倾斜,基坑平面尺寸减小,影响了总包商的正常施工,因而总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⑦ 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

案例15.4 某工程由业主负责供应商品混凝土,但由于供应商产品供不应求,不能及时供应业主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导致承包人楼板浇筑不能按原计划执行,因此承包人向业主提出了2周的工期索赔要求。⑧ 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误。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⑨ 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业主或工程师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误。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⑩ 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导致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2)因承包商(人)原因引起的延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是其内部计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指挥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如:①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②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③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④开工延误。⑤劳动生产率低。⑥承包人雇佣的分包人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等。显然上述延误难以得到业主的谅解,也不可能得到业主或工程师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承包人若想避免或减少工程延误的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只有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或增加投入,或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3)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 ①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如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案例15.5 某工程施工中,由于持续下雨,雨量是过去20年平均值的两倍,致使承包人的施工延误了34天,承包人要求工程师予以顺延工期。监理工程师认为延误时间中的一半(17天)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另外的17天为承包人应承担的正常气候所影响,即同意延长工期17天。 ② 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③ 不利的自然条件或客观障碍引起的延误等。如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案例15.6 鲁布革CI合同引水系统C2区遇到了相当大的F203断层及许多大小溶洞,导致施工难度增大,生产效率降低,工期拖延了4.5个月。承包人提出了工期索赔。为了不影响工程按期投产,工程师只批准该单位工程延期3个月,其余1.5个月承包人必须通过加速施工赶回。

案例15.7 某土方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有一现场勘察中未曾发现的供水管道,于是采取将该管道改线的办法,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为此承包人提出4个月的工期索赔。 ④ 施工现场中其他承包人的干扰。 ⑤ 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 ⑥ 罢工及其他经济风险引起延误,如政府抵制或禁运而造成工程延误;

案例15.8 某项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下述三项原因提出工期索赔20天:①由于设计变更,承包人等待图纸全部停工7天;②在同一范围内承包人的工人在两个高程上同时作业,工程师考虑施工安全而下令暂停上部工程施工而延误工期5天;③因雨影响填筑工程质量,工程师下令工程全部停工8天,等填筑材料含水量降到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作业。问工程师应批准承包人展延工期多少天?

答:①由于设计变更,承包人等待图纸的7天停工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给予工期补偿。②考虑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而下达的暂时停工令,责任在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不应批准工期延展。③因雨影响填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根据当时的降雨记录来划分责任归属。如果雨量和持续时间超过构成异常恶劣的气候影响或不可抗力标准,则应按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能合理预见到的异常恶劣自然条件的条款,批准展延8 天工期。如果没有超过合同内约定的标准,尽管工程师下达了暂停施工令,但责任原因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即承包人报送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他不是按一年365天组织施工,而是除了节假日外还应充分估计到不利于施工的天数而进行施工组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批准该部分的展延工期要求。

2) 按工程延误的可能结果划分(1)可索赔延误 可索赔延误是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并且该延误工序或作业一般应在关键线路上,此时承包人可提出补偿要求,业主应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索赔延误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 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这类延误是由业主、承包人双方都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上文所述的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事件、其他第三方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对于这类延误,一般合同规定:业主只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不给予费用损失的补偿。但有些合同条件(如FIDIC)中对一些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如“特殊风险”和“业主风险”引起的延误,业主还应给予承包人费用损失的补偿。② 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延误,但发生延误的活动对总工期没有影响,而承包人却由于该项延误负担了额外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可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前提是承包人必须能证明其受到了损失或发生了额外费用,如因延误造成的人工费增加、材料费增加、劳动生产率降低等。③ 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主要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仅有权向业主索赔工期,而且还有权要求业主补偿因延误而发生的、与延误时间相关的费用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对于此类延误,承包人首先应得到工期延长的补偿。但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对于即使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业主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长,即业主愿意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却不希望延长总工期。业主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由于加速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多支出的费用,就是承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的依据。(2)不可索赔延误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可预见的条件或在承包人控制之内的情况、或由于承包人自己的问题与过错而引起的延误。如果没有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合适行为,没有上面所讨论的其他可索赔情况,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实施和完成施工任务,而没有资格获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应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业主也不会给予工期或费用的补偿。相反,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竣工,还应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3)按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关联性划分(1)单一延误单一延误是指在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的发生,该延误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单一延误或非共同延误。(2)共同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个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共同延误。共同延误的补偿分析比单一延误要复杂。图15.2列出了共同延误发生的部分可能性组合及其索赔补偿分析结果。



图15.2 共同延误组合及其补偿分析


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由于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交织在一起,这种交叉延误的补偿分析比较复杂。实际上,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

4)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分布划分
(1)关键线路延误 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是可索赔延误。
(2)非关键线路延误??? 非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在工程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机动时间,因而当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非关键线路延误时,会出现两种可能性: ①???????? 延误时间少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因而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补偿。但若因延误发生额外开支时,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②???????? 延误时间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此时,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会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关键线路延误,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 2、工程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1)工程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工程延期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或因素而引起的延误,主要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恶劣气候条件等;第二类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一般地说,根据工程惯例对于第一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承包人只能要求延长工期,很难或不能要求业主赔偿损失;而对于第二类原因,假如业主的延误已影响了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承包人既可要求延长工期,又可要求相应的费用赔偿;如果业主的延误仅影响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且延误后的工作仍属非关键线路,而承包人能证明因此,如劳动窝工、机械停滞费用等引起的损失或额外开支,则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完全有可能要求费用赔偿。

2)共同和交叉延误的处理原则共同延误可分两种情况:在同一项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在不同的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是从对整个工程的综合影响方面讲的“共同延误”。第一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组合:
① 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发生时,则可索赔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延误,这是工程索赔的惯例之一。
② 两项或两项以上可索赔工期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只能得到一项工期补偿。
③ 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一项工期和费用补偿。
④ 两项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得两项费用补偿。
⑤ 一项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两项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一项工期和两项费用补偿。即:对于多项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时,费用补偿可以叠加,工期补偿不能叠加,见图15.2。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各项工作在工程总进度表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同等时间的相应延误对工程进度所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所以对这种共同延误的分析就不像第一种情况那样简单。比如,不同工作上业主延误(可索赔延误)和承包人延误(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能否获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对此应通过具体分析才能回答。首先我们要分析不同工作上业主延误和承包人延误分别对工程总进度造成了什么影响,然后将两种影响进行比较,对相互重叠部分按第一种情况的原则处理。最后,看看剩余部分是业主延误还是承包人延误造成的,如果是业主延误造成的,则应该对这一部分给予延长工期和经济补偿;如果是承包人延误造成的,就不能给予任何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对其他几种组合的共同延误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交叉延误,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参见图15.3。具体分析如下:
① 在初始延误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随之产生的任何非承包人原因的延误都不会对最初的延误性质产生任何影响,直到承包人的延误缘由和影响已不复存在。因而在该延误时间内,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和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均为不可索赔延误。见图15.3中的(l)~(4)。
② 如果在承包人的初始延误已解除后,业主原因的延误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误依然在起作用,那么承包人可以对超出部分的时间进行索赔。在图19.3中(2)和(3)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获得所示时段的工期延长,并且在图中(4)等情况下还能得到费用补偿。
③ 反之,如果初始延误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的,那么其后由承包人造成的延误将不会使业主摆脱(尽管有时或许可以减轻)其责任。此时承包人将有权获得从业主的延误开始到延误结束期间的工期延长及相应的合理费用补偿,如图15.3中(5)~(8)所示。
④ 如果初始延误是由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那么在该延误时间内,承包人只可索赔工期,而不能索赔费用,见图15.3中的(9)~(12)。只有在该延误结束后,承包人才能对由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如图15.3中(12)所示。




图15.2 共同延误组合及其补偿分析


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由于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交织在一起,这种交叉延误的补偿分析比较复杂。实际上,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

4)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分布划分
(1)关键线路延误 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是可索赔延误。
(2)非关键线路延误 非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在工程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机动时间,因而当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非关键线路延误时,会出现两种可能性: ① 延误时间少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因而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补偿。但若因延误发生额外开支时,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② 延误时间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此时,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会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关键线路延误,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

工程建设活动,作为一项体量规模较大、实施周期较长、投入资金较多、管理难度较大的行业活动,“风险”二字始终贯穿着工程建设活动的全生命周期。



工程索赔,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风险管理机制。业主单位或承包商,一旦因非自身原因出现相应损失,即可通过工程索赔机制获得赔偿,挽回或减少自身损失,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或分散。



从索赔主体来看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但在实务中,一般建设单位出现工程索赔的情形较少,且由于建设单位长期占据建筑市场有利地位,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抵扣工程保证金等多种方式实现索赔,因此,这里讨论的工程索赔情形主要针对项目承包商(施工单位)。



从索赔形式来看



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



1

经济补偿,即是指承包商向业主单位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业主单位对不应由自身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进行合理经济补偿;

2

工期顺延,即是指承包商向业主单位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业主单位对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进行相应的工程顺延,避免自身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导致自身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



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工程索赔,实际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1、重视工程索赔的重要作用



工程索赔,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同时对于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还发挥着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保障作用。



维护自身权益,提高企业效益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明显的买方市场,建设单位长期占据市场主导地位,逐年增长的建筑企业数量不断加剧着市场竞争态势。在“低价中标”原则下,大量建筑企业为顺利承揽项目,往往选择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报价,为项目建设与企业经营埋下巨大隐患。加之,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垫资、带资、拖欠工程款、拖欠保证金归还等,进一步加剧着建筑施工企业成本风险。



工程索赔,一方面能够在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中,为施工单位挽回相应损失,避免诱发或加剧企业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合理利用工程索赔也是提高企业效益,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手段。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前期投标报价并未预留足够的盈利空间,主要即通过后期工程索赔实现盈利。



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



如上文所述,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风险管理机制。在面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索赔要求时,建设单位往往会通过“反索赔”,即针对施工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工程工期等问题向其发起索赔,以驳回施工企业的工程索赔要求。



这客观上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提出工程索赔前,必须做好自身的施工规范管理,保证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在这样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索赔,既能弥补自身的相应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



合理控制造价,避免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除了是施工企业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还是实现企业盈利的主要方式。但对于建设单位而言,频繁或大额的工程索赔显然是不利于项目造价管理的。因此,建设单位势必将更加规范、重视相关管理工作,如合理安排工期、规范工程管理、减少工程变更、提供有效资料文件等,防止和避免工程索赔事件的发生。



实质上,“工程索赔”成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规范市场经营合作当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重要机制手段。




2、工程索赔管理的要点



工程索赔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风险管理工作,涉及多项管理要素与管理环节,只有掌握相应要点才能保证索赔权利的顺利实现。



索赔意识



自上世纪80年代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索赔机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程索赔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工程管理工作。但实践中,不少施工单位依旧缺乏成熟的索赔意识,不重视招标文件分析、施工合同管理,无法及时、有效把握工程索赔机会,不规范管理建筑施工,导致错失索赔机会或索赔失败。



为适应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应对更加严峻的企业经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自身的工程索赔意识:一方面,重视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约等不同阶段的索赔分析管理,把握索赔机会;另一方面做好自身施工管理,在保证完成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工程索赔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实现工程索赔的重要文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相应证据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在日常工作中保持完整的实际工程记录;委派专人进行索赔报告编写,对支持性记录和证据(如工程量签证单、发票等)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准确、有条理的提出索赔要求与相应依据。



索赔方式

工程索赔的解决方式包括两种,即双方调解与法律裁决。调解方式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协商方式达成意见一致,完成工程索赔,耗时较短、成本较低;裁决方式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司法裁决得到裁决结果,成本较高、耗时较长。



从本质上来看,工程索赔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尤其,在工程索赔过程中,建设单位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通过对项目质量、工期、各项标准要求等多个方面对施工企业进行反索赔。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优先通过协商方式实现自身权益维护。



索赔时间



工程索赔提出的时间应尽可能的早,实务中的索赔时间一旦拖到项目建设后期,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才能解决。一般来说,项目建设的前半期是解决各类工程索赔的有利时期,切勿陷入工程索赔的拖延陷阱,导致索赔结果遥遥无期。



工程索赔是工程建设领域内的一项重要风险管理机制,无论对于项目工程质量、工期管理、成本控制,还是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活动主体的切实利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建筑企业应重视工程索赔管理,把握索赔要点,利用工程索赔转移、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期拖延的费用索赔
一.概述
  对由于业主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商在提出工期索赔的同时,还可以提出与工期有关的费用索赔。从本章第二节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大量的干扰事件会导致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我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即业主)末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费用损失。在 FIDIC条件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与工期拖延相关的费用索赔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可能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其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
  1.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整个工程停工,则造成全部人工和机械设备的停滞,其他分包商也受到影响,承包商还要支付现场管理费,承包商因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减少而减少了总部管理费的收入等。
  2.由于业主原因造成非关键线路工作停工,则总工期不延长。但若这种干扰造成承包商人工和设备的停工,则承包商有权对由于这种停工所造成的费用提出索赔。在干扰发生时,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同时承包商也有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停滞的人工和设备用于他处,以减少损失。当然业主应对由于这种安排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如工作效率损失、设备的搬迁费用等〕负责。如果工程的其他方面仍顺利进行,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没有变化,这些干扰一般不涉及到管理费的赔偿。
  3.在工程某个阶段,由于业主的干扰造成工程虽未停工,但却在一种混乱的低效率状态下施工,例如业主打乱施工次序,局部停工造成人力、设备的集中使用。由于不断出现加班或等待变更指令等状况,完成工作量较少,这样不仅工期拖延,而且也有费用损失,包括劳动力、设备低效率损失,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损失等。
二.人工费损失计算
  在工期拖延情况下,人工费的损失可能有两种情况:
  1.现场工人的停工、窝工。一般按照施工日记上记录的实际停工工时(或工日〕数和报价单上中的人工费单价(在我国可用定额人工费单价)计算。有时考虑到工人处于停工状态,可以采用最低的人工费单价计算。
  2.低生产效率的损失。由于索赔事件的干扰,工人虽未停工,但处于低效率施工状态。这体现在一段时间内,现场施工所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计划的工作量,但用工数量却达到或超过计划数。但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地分析和评价干扰事件的影响是极为困难的。通常人们以投标书所确定的劳动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为依据,与实际的劳动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相比较,以计算费用损失:
  劳动力损失费用索赔=(实际使用工日-已完工程中人工工日含量-其他用工数-承包商责任或风险引起的劳动力损失)×劳动力单价
  《案例33》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 918人•日。由于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个月。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 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 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 887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
  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
  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
  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
  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 918×(1+20%)=307 102人•日。
  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 102人•日×9.4%=28 868人•日
  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即
  劳动生产效率损失=85 604-28 868-9 695-31 887=15 154人•日
  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4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2.2美元/(人•日):
  人工费损失=15 154人•日×34美元/人•日=515 236美元
  工地交通费=15 154人•日×2.2美元/(人•日)=33 339美元
  其他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
  案例分析:当然这种计算也会有许多问题:
  (1)这种计算要求投标报价中劳动效率的确定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如果投标书中承包商把劳动效率定得较高,即计划用人工数较少,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的收益。所以有些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重新审核承包商的报价依据,有时为了客观起见,还要参考本工程的其他投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值。
  (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如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现场工人停工,应在其中扣除,对此工程师必须有详细的现场记录,否则计算不准确,也容易引起争执。
三、材料费索赔
  一般工期拖延中没有材料的额外消耗,但可能有:
  1.由于工期拖延,造成承包商订购的材料推迟交货,而使承包商蒙受的损失。这凭实际损失证明索赔。
  2. 由于工期延长同时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这按材料价格指数和未完工程中材料费的含量调整(见后面本节“六”)。
四、机械费
  机械费的索赔与人工费很相似。由于停工造成的设备停滞,一般按如下公式计算:
  机械费索赔=停滞台班数×停滞台班费单价
  停滞台班数按照施工日记计算;停滞台班费主要包括折旧费用、利息、保养费、固定税费等,一般为正常设备台班费的60%~70%。
  如果是租赁的设备,则按租金计算。
五、工地管理费
  如果索赔事件造成整个总工期的拖延,则还必须计算工地管理费。由于在施工现场停工期间没有完成计划工程量,或完成的工程量不足,则承包商没有得到计划所确定的工地管理费。但尽管停工,现场工地管理费的支出依然存在。按照索赔的原则,应赔偿的费用是这一阶段(停止情况下)工地管理费的实际支出。如果这阶段尚有工地管理费收入,例如在这一阶段完成部分工程,则应扣除工程款收入中所包含的工地管理费数额。但实际工地管理费的审核和分配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在工程并未完全停止的情况下。所以工地管理费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一般有如下几种算法:
  1.Hudson公式:
  工期延误工地管理费索赔=(合同中包括的工地管理费/合同工期)×延误期限
  它的基本依据是按照正常情况承包商完成计划工作量,则在计划工作量价格中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工地管理费;而由于停止施工,承包商没有完成工作量,则造成收入的减少,业主应该给予赔偿。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索赔事件的干扰,承包商现场没有完全停工,而是在一种低效率和混乱状态下施工,例如工程变更、业主指令局部停工等,则使用Hudson公式时应扣除这个阶段已完工作量所应占的工期份额。
  【案例34】某工程合同工作量1,856,900美元,合同工期12个月,合同中工地管理费269,251美元,由于业主图纸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现场局部停工2个月,在这两个月中,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 500美元。则78 500美元相当于正常情况的施工期为:
  78 500?(1 856 900?12)=0.5月
  则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工地管理费索赔为:
  (269.251美元/12月) ×(2-0.5)月=33,656.37美元
  Hudson公式由于它计算简单方便,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但它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它是以承包商应完成计划工作量的开支为前提的,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在停工状态下承包商的实际工地管理费开支会减少。它的应用前提:
  ①报价中工地管理费的核算和分摊是科学的、合理的,符合实际。
  ②工地管理费内含的费用项目都与工期有关,即它们都随工期的延长而直接上升。但实际上工地管理费中许多费用项目是一次性投入后分摊的,由于工期的延长,这些一次性投入并非与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长。
  ③承包商在停工状态下工地管理费的各项开支与正常施工状态下的开支相同。
  但在实际工程中上述三个前提都有问题,而且显然按照Hudson公式计算赔偿的费用过高。一般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打一个适当的折扣。
  2、对于大型的或特大型的工程,按HUDSON公式计算误差会很大,争执也很多。通常可以按工地管理费的分项报价和实际开支分别计算。即按照施工现场停滞时间内实际现场管理人员开支及附加费,属于工地管理费的临时设施、福利实施的折旧、营运费用,日常管理费的开支等逐一列项计算,求和,再扣除这一阶段已完工程中的工地管理费份额。
  这是一种比较精确的计算方法,大工程中用得较多。但对实际工地管理费的计算和审核比较困难,信息处理量大。
六、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调整
  由于工期拖延,同时物价上涨,引起未完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这个调整与通常合同中规定的由于市场材料价格、劳务价格等上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规定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合同中规定材料和人工费可以调整,则由于工期拖延和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调整可按合同规定的调整公式直接调整,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而对固定价格合同,本项调整可按如下方法进行:
  1. 如果整个工程中断,则可以对未完工程成本按通货膨胀率作总的调整。
  【案例35】某工程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中断4个月,中断后尚有3 800万美元计划工程量未完成。国家公布的年通货膨胀率为5%。对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造成的费用损失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为:
  38 000 000×5%×4/12=633 333美元
  当然,这个计算方法又有问题。计算基数中不能包括利润等。
  2.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工程一直处于低效施工状态,造成工程拖延,则分析计算较为复杂。
  【案例36】某工程为房屋翻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186654英镑,合同工期62周,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38周,最终实际工程结算价格为192486英镑,按照官方公布,合同签订时的物价指数为164,计划合同竣工期(即62周)物价指数为195,现拖延了38周,实际竣工时(100周)物价指数为220。设合同签订时物价指数为100,则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195-164)/164] ×100%=18.9%
  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220-164)/164] ×100%=34.15%
  对由于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的基本假设是:
  1、在计划合同期和延长期物价上升是直线的;
  2、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都是均衡的,即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都相等。(见图11—6 )

图11— 6 物价指数和工程进度图
  这样,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为:
  (192486 /1.0946)×(18.9% 2)=16619.39英镑
  上式中前面一项为不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承包商的工程总报价。而在实际工期100周中,由于物价上涨造成费用增加量为:
  (192486/1.0948) ×34.15%/2=30029.22英镑
  则由于拖延了38周和物价上涨造成费用的增加为:
  30029.22-16619.39=13409.83英镑
  当然,在上面的计算中,计算基数用实际工程价款,而不是合同报价,而且其中包括了利润和管理费。这是值得商榷的,并不十分准确。但这种计算方法还是有说服力的。
  3.也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见本章第七节)。
  4.对我国国内工程,由于材料和工资价格上涨,国家(或地方)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会有适当的调整,则可以按照有关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方法和系数调整合同价格。
  索赔值的计算中,由于物价调整费用索赔一般不再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收入。
七、总部管理费的计算
  对工期延误的费用索赔,一般先计算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损失,然后单独计算管理费。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应将承包商总部的实际管理费开支,按一定的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分摊到已计算好的工程直接费超支额或有争议的合同上。由于它以总部实际管理费开支为基础,所以其证实和计算都很困难。它的数额较大,争议也比较大。在这里,分摊方法极为重要,直接影响到索赔值的大小,关系到承包商利润。
(一)按总部管理费率计算
  即在前面各项计算求和的基础上(扣除物价调整)乘以总部管理费分摊率。从理论上讲,应用当期承包商企业的实际分摊率,但它的审查和分析十分困难,所以通常仍采用报价中的总部管理费分摊率。这比较简单,用得也比较多。这完全在于双方的协商。
(二)日费率分摊法(Eichleay法)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因等待变更或等待图纸、材料等造成工程中断,或业主(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而承包商又无其它可替代工程的情况。承包商因实际完成合同额减少而损失管理费收入,向业主收取由于工程延期的管理费。工程延期引起的其它费用损失另行计算。
  计算的基本思路为,按合同额分配管理费,再用日费率法计算损失。其公式为
  争议合同应分摊的管理费=争议合同额×同期总部管理费总额/承包商同期完成的                            总合同额
  日管理费率=争议合同应分摊的管理费/争议合同实际执行天数
  管理费索赔值=日管理费率×争议合同延长天数
  《案例37》某承包商承包一工程,原合同工期240天,该合同在实施中拖延了60天,即实际工期300天。在这300天中承包商总的生产经营状态如下表11-5(单位:美元):
  表11-5 承包商生产经营状况表
项目 争议合同 其他合同 全部合同
合同额
实际直接总成本
当期企业管理费
总利润 200000
240000 400000
320000 600000
560000
60000
-20000
  争议合同应分摊的管理费=200 000×60000/600 000=20 000美元
  日管理费率=20 000/300=66.7美元/天
  因工期延长可提出管理费索赔额=66.7×60=4000美元
  案例分析:这里有两个问题:
  1.争议合同管理费按原合同额分摊,这不容易被人接受,因为通常会计核算按工程实际直接费总成本(对土建工程)或人工费(安装工程)分摊管理费。上例中,如果按实际直接费总成本分摊,则管理费索赔额结果为5143美元。
  2.实际合同履行天数中包括了合同延缓天数,结果必小于报价中采用的管理费率,降低了索赔额。
(三)总直接费分摊法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说服力较强,使用面较广。基本思路为:按费用索赔中的直接费作为计算基础分摊管理费。其公式为:
  每单位直接费应分摊到的管理费= 合同执行期间总管理费/合同执行期间总直接费
  争议合同管理费分摊额=每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
  【案例38】某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为400 000元,在争议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同时完成的其它合同的直接费为1 600 000元,这个阶段总部管理费总额为200 000元。则
  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费=200 000/(400 000+1 600 000)=0.1元/元
  争议合同可分摊到的管理费=0.1 ×400 000=40 000元;
  这种分摊方法也有它的局限:
  1.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费比较多,则不反映实际情况。
  2.如果工程受到干扰而延期,且合同期较长,在延期过程中又无其它工程可以替代,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较小,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到的管理费也较小,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所以分配的标准可以是灵活的,如用直接人工费,直接人工工时,甚至用实物工程量。这就看是否合理和有利。
(四)特殊基础分摊法
  这是一种精确而又很复杂的分摊方法。基本思路为,将管理费开支按用途分成许多分项,按这些分项的性质分别确定分摊基础,分别计算分摊额。这要求对各个分项的内容和性质进行专门的研究。如表11—6所示。
这种分摊方法用得较少,通常适用于工程量大,风险大的项目。
  表11-6 特殊基础分摊法
管理费分项 分摊基础
管理人员工资
与工资相关的费用如福利、保险、税金等
劳保费、工器具使用费
利息支出 直接费或直接人工费
人工费(直接生产工人+管理人员)
直接人工费
总直接费
八、非关键线路活动拖延的费用索赔
  由于业主责任引起非关键线路活动的拖延,造成局部工作或工程暂停,且非关键线路的拖延在时差范围内,不影响总工期,则没有总工期的索赔。
  但这些拖延如果导致承包商费用的损失,则就存在相关的费用索赔。通常主要有:
  1. 人工费损失。即在这种局部停工中,承包商已安排的劳动力、技术人员无法调到其他地方或做其他工作,或工程师(或业主)指令不作其他安排。这些损失应按实际记工单由业主支付,计算方法与前面相同。
  2. 机械费损失。为这些局部工程专门租用或购置的设备已经进场,由于停工,这些设备无法挪作他用,停滞在施工现场。这个损失也由业主承担。
  在上述情况下承包商都应请示工程师,听从工程师对现场工人和设备的安排。
  3.对工地管理费,一般情况下,由于承包商当月完成的合同工程量变化不大,而且总工期没有拖延,则没有工地管理费的索赔。但如果承包商能够有实际证据证明他为此局部停工多支付了工地管理费,则可以按实际支付索赔。

1、按合同要;
2、如果没有约定,按实际支持要;
3、协商,不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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