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周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存量国有土地及征用后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授权经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范围。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处置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授权经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终止必须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土地储备库中供给。第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含原地翻建)和原有建设用地都实行有偿使用。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按计划进行。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计划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应包括拟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四条 各类用地的实际出让年限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出让最高年限内确定。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的范围,除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工业等特殊用途土地外,都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按房地产成交价的1%确定。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其已付履约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可请求违约赔偿。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第五十条删去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删掉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第四条 市、县(含自治县、顺城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及本级人民政府所辖单位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民族乡,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地价评估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承办全市国家建设征地、乡镇企业占地、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审批工作,代表政府同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五)检查监督全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
  (六)负责查处全市城乡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处理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
  (七)负责全市有关土地管理费用的收缴。
  县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第六条 全市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第七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其土地所有权,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水面使用权的确认,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国有土地使用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及由于企业兼并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的,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证书。
  严禁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九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二)农村土地所有权或城镇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各方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五)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及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第三章 土地利用与保护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土地的开发整治,鼓励合理开发荒地、闲散地,整治废弃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占用或使用土地。第十一条 国家、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能利用原有废弃和闲置土地的,不再批准新征、新占土地。必须新征、新占土地的,要首先利用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有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划定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未经土地管理及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城镇土地上从事挖砂取土、开山采石等活动。

《抚顺市测绘管理办法》
答:前款所列范围应严格遵照国家测绘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第九条 本市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必须采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照执行。确需建立局部假定座标或建筑座标系统,按照《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十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房产...

《2019年抚顺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答: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与《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第一条根据《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拆迁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答: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税款在四月份内、下半年的税款在九月份内缴纳,纳税期限各为一个月。六、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税一律由税务部门征收,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协助,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答:新抚区人民政府和东洲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负责所辖区内采沉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沉区综合治理规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采沉区综合治理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包括土地清空后的生态治理专项规划和综合利用专项...

《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卫生环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生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

《抚顺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优美、和谐、安全的游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具备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服务...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节约用水奖励实施细则》等17件政府...》
答:13、《抚顺市敬老优待服务规定》(抚政发〔1999〕40号文)14、《抚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批程序有关规定(试行)》(抚政发〔2000〕9号文)15、《抚顺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抚政发〔2000〕14号文)16、《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5月21日市政府第79号令发布)17、《...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抚顺县(以下简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抚顺市动迁地点》
答:宏大社区、含情园社区、金秋社区,共计24.7万平方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答:违规和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