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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是什么? 高分求:论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

作者&投稿:徐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什么重要性?~

实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更好地维护职工具体利益。
一、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关系包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劳动的组织和分工、劳动产品的分配等。因此,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其实质就是生产关系。实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通过契约化手段调整劳动关系,可以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尊重和保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又要切实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亦由国家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因此,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标准条件,是从我国整体水平出发作出的最高或最低限,不可能对每个企业具体的劳动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能够针对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作出具体的规定,科学地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标准条件问题,在企业内部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当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出现纠纷、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进行平等协商和依照集体合同规定调处,就可以变职工自发的无序的抗争为自觉的有序的调解行为,保持了生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它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协调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在管理体制不健全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职工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这就需要全体职工作为一方,与用人单位一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凡是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劳动标准,都是劳动合同中的最低劳动标准。职工个人在这个基础上与企业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双方围绕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会经常产生矛盾和分歧,这就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这种法律规范和具体措施来加以调节。要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实现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有效法律形式,就必须使之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后,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约束的义务关系,这种义务关系受国家的强制力保护。其法律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作出的规定;任何一方若不履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就将承担法律责任,这里说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政治的和道义的责任;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具有时间性,即它只在规定的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就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解决彼此间责权利关系的过程中出现随意行为,促使双方的意愿达到或接近一致。
三、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客观要求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把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与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与个人利益挂起钩来,职工利益的实现程度与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联系在一起,实现经济责任、经济效益和经济利益的有机结合,这就使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具有了充实的内容。
广大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有了清晰的了解,认识到只有在搞好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才能提高自己的生活福利水平,从而起到了动员广大职工完成和超额完成安全运输生产任务和各项经营目标的作用。这样,就把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变为全体职工与经营者共担的责任和风险,使企业与全体职工形成一个目标共认、责任共负、效益共创、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也就为企业的兴旺发达提供了可靠保障。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经营管理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其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组织形式都将按照集约型方式发生深刻变化。这必将有利于加强各级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责任心,促使他们为履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确立的义务而努力工作;有利于增强干部的法制观念,促使他们善于运用法律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促使他们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干群关系,深入生产一线,不断克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落实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对企业重大方案作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一些具体的措施予以贯彻落实。集体合同是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审查同意、审议决定工资分配和职工福利的职权的具体化、法制化,是对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进一步落实。从广义讲,集体合同具有民主管理的性质,同时,集体合同又体现了企业与职工的平等地位,是职工主人翁身份的表现。集体合同通过对劳动标准及劳动条件的规范,并通过职工代表审议,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订,为职工民主管理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内容,使职工更加感受到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一种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迫切需要。由此可见,这两项制度相互联系、相辅相承。因此,在实践中应积极探索它们的结合方式,促进共同发展。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所审议通过的企业发展目标、经营举措、改革方案及工资福利目标等相一致。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在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制定的总原则、总目标的指导下细化为具体的数量标准。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的具体步骤,使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更加具体化、定量化。为了确保集体合同的履行,一般应设立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结合起来,有效地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试论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目前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有多种,《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界定集体合同为“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第四条界定集体合同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笔者认为,《劳动法》第33条虽未直接给出集体合同的定义,但已对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集体合同概念的界定应按此给出定义,而上述两个定义都有一定的缺陷。集体合同应界定为,企业工会代表或经法定程序推选的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等事项通过协商订立并经法定程序通过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在我国的发展
  中国的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是当时工人阶级与资本家斗争的工具;30年代和4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实行的集体合同制度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关于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在中国60年代、70年代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一度消失,80年代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倡议下,集体合同渐渐恢复起来,但是,集体合同仍然没有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劳动合同仍充任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工具。分析集体合同的兴衰史,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一) 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主导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也成为指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思想。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人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中,将“订立团体契约”作为工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既承认工人的基本权利,也承认资本家的正当赢利,集体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有效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资本主义是被改造的对象。194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劳资纠纷问题的数点建设》着重强调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指出: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应以订立集体合同为主。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至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实行计划经济。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工资计划、就业分配计划、休息休假制度等,企业对劳动用工、工资制度没有自主权。而消灭了资产阶级的同时,无产阶级没有了对立面,集体合同这种制度的实质已消亡,无产阶级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劳动的实施者,集体合同没有了理论基础,也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80年代至今,集体合同恢复和发展是在邓小平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方针和政策使计划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随着中国进入WTO以及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国家的各色市场经济相融合。在中国进入WTO后,外资因素会更多,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要保护企业的利益。采用国际通行的集体合同的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调节劳资纠纷、促进产业和平的社会条件已经具备。
  (二) 经济成份的变化影响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工业经济结构中既有外国资本在华企业,又有民族资本、官僚买办所办的企业,集体合同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的工具。20世纪30年代、40年代和50年代上叶,在建立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地方,经济成份也是多元化的。建国以后,在《共同纲领》的保护下,建国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中国的经济成份是多元化的,集体合同制度在私营企业中广泛实行。此后长达20余年,计划经济下经济成份单一,国营经济基本上成为唯一的形式,集体合同无生存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经济结构的变化影响劳资关系的性质,集体合同的发展随着经济成分的非国有化进程的深入而发展。
  (三) 工会的职能决定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把集体合同的签订当作维权的手段。在苏区,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规定了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各行业、各机关的管理部以及各私人雇主签订合同的职能。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工会签署集体合同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这是以后所有劳动法都没有的东西。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把工会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被列为工会的首位权利。改革开放以后,工会十一大确定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工会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1992年《工会法》第六条对维护职能规定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集体合同的权利在1992年《工会法》中得到确认,但没有放到重要的位置,这是集体合同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当然2001年的《工会法》第六条重新明确了“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
  (四)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左右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很重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办一切,当然劳资双方无集体谈判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看待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如何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正是目前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政府不可能包办代替劳资双方,在劳资双方关系的中也不可缺少政府的协调作用,可以说,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直接影响到集体合同的发展。
  集体合同的意义
  集体合同是增进劳资双方的理解,防范劳资冲突,并在劳资争议出现之后对其予以解决的“基本武器”。劳动争议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其范围、规模正在不断扩大,激烈程度正在不断提高,我国社会政治稳定正面临着劳资冲突的严峻考验,也是能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不仅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事关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实践证明,凡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劳动关系就和谐,内部凝聚力就强,改革发展就顺利;凡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得好的地区,职工上访就少,社会就稳定,经济发展环境就好。
  具体而言,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
  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现状尽管目前中央和各地方关于集体合同规定不断出台,集体合同的签订比例越来越高,但各方面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仍然的认识不足,签订集体合同主要还流于形式,仅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单纯强调签订比例。很多地方的企业甚至连劳动合同制度都没有建立,大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行政监察执法不力,在这种情况下谈何签订更高层次的集体合同?很多新建的企业没有工会,职工一盘散沙,何以推选代表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职工不信任,谈何签订集体合同?有的国有企业工会干部没有积极性,自认为是摆设,迫于行政要求签订集体合同,这种变异的集体合同有何意义?很多小型企业职工人数少,又没有建立行业工会,在这种情况下谈何签订集体合同?目前关于集体合同既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又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如何协调?在法律上如何适用也存在问题。
  解决的途径
  笔者认为,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不同于西方国家是劳资关系严重冲突的产物,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中国特色,即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集体合同的建立,因此工会要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上发挥积极的作用,从我们执政党的性质来看,我们应该有信心也有能力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避免西方国家因劳资冲突而给经济造成的损害。
  对此,应当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 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作用,建议尽快制定《集体合同法》。
  我国政府确定的未来的劳动法律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并包括以《劳动法》为依据制定的众多的单行法律法规。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劳动法》还不是劳动法典,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制定出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体的劳动法典可能性不大。我国目前的《劳动法》总共有107条,却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三章,大量的规定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很差,只是为进一步的专门立法提供了杠架和依据。就集体合同制度而言,我国《劳动法》中只有四条直接提及集体合同。显然,试图仅靠这四条规定来保障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想法无异于天方夜谭。因此,劳动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许多具体问题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为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广泛推行创造了基本条件。时至今日,《集体合同规定》仍是我国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依据。但是,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集体合同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很多方面。
  1、从性质上看,《集体合同规定》虽然属于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它不属于法的范畴,法律地位是很低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与集体合同的重要性不相适应。
  2、从效力上看,《集体合同规定》作为行政规章,其效力不但低于宪法和法律,而且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是很低的。它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只能在确认它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参照它来判断集体合同双方的是非曲直。
  3、从内容上看,《集体合同规定》作为行政规章,它不能直接创制新的权利和义务,它只能对法律已经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化,凡是法律还没有规定到的权利和义务,它不能先行规定。由于这种限制的存在,同时由于我国《劳动法》仅仅是用“寥寥几笔”勾勒出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集体合同规定》不可能承担起构建一个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任。例如,由于《劳动法》对于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提及,《集体合同规定》也就不敢走得太远,对于法律责任同样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原先的《工会法》由于缺乏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了“软法”,好象是一个没有骨头的人,很难站起来,因而严重地影响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缺了法律责任,情形如何不言而喻。
  4、我国劳动部的法定职权是主管全国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其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必须受其行政职权的限制、制约。因此,劳动部制定《集体合同规定》时,只能规定与集体合同的行政管理有关的问题。但是,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合同制度,它涉及许多问题,集体合同的行政管理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集体合同规定》大部分内容规定的也是与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密切相关的问题。
  5、《集体合同规定》是由劳动部制定的,因此它主要反映劳动部的“部门意志”。正因如此,中华全国总工会才“分庭抗礼”,发布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根据上述分析,从集体合同制度对立法的依赖性、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局限性等各个方面来看,我国都必须制定《集体合同法》,制定单行的《集体合同法》已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对此,工会组织应有所作为。
  第二,应加强新成立企业的工会组织的建立和行业工会组织的建立。集体合同的主体虽然不是工会组织,但工会组织在协商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方面是法定的代理人。虽然《劳动法》也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但这只应视为一种特殊情况,就目前我国职工的整体素质而言,没有工会的主导,签订集体合同无疑于天方夜谭。因此,加强新成立企业的工会组织建立和行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是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保证。
  第三,应加强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明确角色定位。集体合同是否能够签订,是否能够真正代表工会会员利益,工会的作用至关重要。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工会组织未能正确认识自身的法律定位,成为政府和企业的附属,难以理直气撞地维护职工利益。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工会法》已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的法律定位十分清楚。因此,工会组织应当改变过去的思维定势,调整工作方向,加强自身建设。应该看到,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符合党的政策要求。应该看到,工会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权益不是与企业作对,因为集体合同的协商过程并不是无章可循,漫天要价,而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协调劳资关系,稳定劳资关系,既要维护职工利益,也要促进企业发展,企业没有发展,职工权益就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在工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议,在党的领导下真正成为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集体合同对职工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第四,应加强工会组织的宣传工作。上级工会组织应深入基层单位,大力作好宣传工作,积极帮助新企业和小企业职工成立工会组织,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
  第五、应通过法律明确政府在集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从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来看,政府在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该是一个持中间立场的协调人的角色,政府应当在劳资双方就集体合同已进行充分协商僵持不下时才出面协调并最终拥有裁决权,对此条件可由法律予以设定。而目前我国的集体合同的签订,行政色彩很浓,政府干预过多,这样做一不符合国际惯例,二容易使政府陷入劳资双方的纠纷之中。

1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协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独立自主地经营管理,企业的劳动关系必然呈现为多元化和复杂化,协调好各方面劳动关系,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集体合同就成为规范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集体合同能够使企业和职工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从而在企业内部真正建立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形成真正的企业利益共同体

签订集体合同,使生产经营和职工的劳动生活方面均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健康发展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有机结合起来,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成为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的共同目标,形成合力和动力,广大职工自觉地积极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另一方面,它能不断改善广大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落实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保护其合法收益,从而双方之间形成真正的目标共定、效益共创、责任共负、利益共计和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3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本质上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都是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切身权益。长期以来,职工合法权益受侵犯都集中在这些方面,规范劳动者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巩固职工的政治地位,不断提高经济和生活水平。同时,它也是职工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可以弥补个别劳动关系强弱失衡的不足。

4有利于强化经营者的民主意识和促进工会的民主参与意识

集体合同是在平等、自主、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后产生的,这就使得企业经营者必须依法办事,遵守条例,尊重职工的主权和地位,实现职工的合法权益,重视职工的民主权利,正确处理好协议中的各项有关职工的权益。同时,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代表职工一方的身份,参加集体合同签订整个过程,就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会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把集体合同作为自身民主参与的重点工作,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情况下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 集体...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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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集体协议制度建立了平等协商谈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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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基层工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
答: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和协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双方关系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鼓励双方团结合作,共谋企业发展,集团公司与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建立协商制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为一体,是双方协调...

《集体合同的条例》
答: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条 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 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

《工资集体合同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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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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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制度是起源于什么的劳动法律制度》
答:法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

《《工会法》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当地的工会会对企业工会进行一些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制度。如果我们工会每年会设立专员,专门解决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里面的问题,还会聘请律师辅助。为了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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