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房产转让?有什么须知?有什么条件? 划拨土地房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转让
作者&投稿:伍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划拨土地房产买卖转让有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1)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B、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D、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省直机关和中央省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转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4)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房产买卖的转让对使用者、土地使用许可证、合法证明等都有规定。房产转让的程序首先要申请,等待审核,之后办理土地使用出让权相关事项。一、划拨土地房产买卖转让有什么条件?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某个具体的企业、公司或者个人等;2.持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房产转让的程序是什么?1.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2.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划拨土地房产买卖要满足以上的条件才可以进行转让,缺一不可,您如果要转让最好进行审核自己的条件的程序。房产转让先申请,再进行出让产权的办理。
划拨土地出让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1)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B、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D、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省直机关和中央省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转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4)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