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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作者&投稿:蓬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罗马法中物权法所包括的内容有那些~

一般来说对于罗马法中的物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物。主要说明物的概念分类,其中值得一提是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一项分类,因为其实现在的法律规定里面主要就是按这两种来制定条文的。

二、 物权。主要分以下几种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

所有权的定义在罗马法上采抽象定义指的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在现在民法包括我国一般采列举式定义即指的是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算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权利也叫做本物权,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被称为他物权。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为了提高对财物的利用率而出现了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保持本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罗马中主要包括役权地上权以及永租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保证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罗马法中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信托抵押权和质权。占有是一种事实还是权利自始以来就有争论,在罗马法中占有则被认为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乃是对物的一种实际的占据的状态。但是在罗马法中占有也有其法律效果。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这一点从古罗马制定的《 十二铜表法》当中的六,七,八表中都有提及以下便是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 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 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 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 clientes)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原文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论述古罗马的法制体系》
答:(二)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是指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东西。有时也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依物的不同法律后果,罗马法将它们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物权制度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债法等内容,这些法律制度以及由债法所涉及的契约法在罗马法那里都有相当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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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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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的发展变化?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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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答:此发展之结果,使物权法呈现公共性色彩,此与债权法原则上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所谓私人性色彩,形成鲜明的对比。物权法的特征 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物权的定义:是...

《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答:物权法在罗马法时期初步形成后 ,随着古罗马帝国的衰亡而湮没达几个世纪 ,后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明确提出 ,由于其能适应简单商品关系的需要 ,因而被欧洲大陆各国的民事立法所采用。物权法的完善则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它规定了较为完备的物权法体系 ,并在内容和编纂技术方面取得了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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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虽然在婚姻法律关系中,罗马法有它本身的历史特性--规定了有夫权婚姻、万民法及市民法婚姻等,而且虽然更倾向于对夫权的保护,但是从上述内容看,还是可以看到部分内容在近现代婚姻缔结中有关实质要件内容的影子。物法物法在罗马法体系中是庞大的,亦是起核心部分。其中包括有继承法、物权法及债权法。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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