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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联网了没有?我爸爸的林权证被村上人拿走,弄丢了,到现在也不给是否办理的说明, 我家林地被别人家侵占。他说是他家的,我家有林权证,他家没有林...

作者&投稿:谷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家的林权证被林业局收上去后又弄丢了,现在他们也不给办理,我该怎么办?~

收走时打条了没有,如果有就好办,没有的话,行政诉讼,举证让他们补办。

先走行政途径解决,行政途径解决不了,到法院起诉。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原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但是,我国山林权属政策自解放以来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各个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在当时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及人为性失误,导致现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认定林权证书效力成为了难题。
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的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业三定”,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每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会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权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情况时有出现,当然,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彻底,且“四固定”当时主要是对耕地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对在“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也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记载不规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时,工作组的人员本身水平不高,颁证工作粗糙,填证不规范、不统一、不全面,产生了证件的错发、重发。比如有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写成“上至山顶,下至田边,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结果是松树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见了,界线没有了,引发纠纷;或者当年的小松树也长大了,到现在全部都是大松树,你说是这棵,我说是哪棵,这也引起了争议;而有的山证的四至界线写成左与张三交界,右与李四交界,双方对界线各持己见,亦因此引发纠纷。而且,当时有些证是盖好印,然后发给各户自己填的。我们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就见过空白已盖印的山界林权证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采信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这类书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就因为时间跨度长,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林业三定”工作粗糙,加上当时的工作人员不重视资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无据可查或资料丢失,以致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普遍存在当时的证人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的问题,因此,事实难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见到一方有山证的话,基本承认其效力,而有的则一概否认其效力。那么,对于这种山证,我们在审理中如何更好认定其效力呢?
笔者认为,鉴于历史的原因,对于这些山证的效力,既不应一概否认,亦不应一概肯定,这些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管理事实等才作确认比较妥当。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要遵重历史,遵重现实,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来处理争议。
对于因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法律效力,应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林业三定”时的山证,无争议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对因错发,重发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参考“四固定”的确权依据作出处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没有有效权属依据的,应通过田亩造册、交粮纳税、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况下,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
对于有些山证,如我们见到过有的山界林权证没有盖县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报负责人处没有人签名,有的审查同意单位(社、队)处没有盖印,有的没有填写日期,有的填写有错别字,对方当事人都会对这些漏填错填的山证有异议。对这类证据,如果仅仅是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印证该份瑕疵证据所要证明事实的,可以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但是,如果仅有该瑕疵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当然,如果几个瑕疵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某项事实的,也可以不否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
认定山林权属的书证主要有“林业三定证”(包括山界林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等)、“土地证”(包括清册)、“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这三类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适用上应有顺序之分,认定的顺序应该是先“林业三定证”再到“土地证”最后是“权属变更凭证”。
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林业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如果这些“合法的权属变更”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

林权发证是通过联网。政府林权管理部门有记录也可以查询的。你应该向当地林权管理部门咨询一下,看看如何挂失及补办。

《林权证联网了没有?我爸爸的林权证被村上人拿走,弄丢了,到现在也不给...》
答:林权发证是通过联网。政府林权管理部门有记录也可以查询的。你应该向当地林权管理部门咨询一下,看看如何挂失及补办。

《父亲去世林权证怎么过户》
答:父亲去世,林权证的过户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办理继承手续:需要办理父亲的继承手续,包括申请遗嘱认证或遗产认领等,确立继承关系。2、提供证明材料:在办理林权证过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证明、父亲的林权证、户口薄、公证书等。3、缴纳相关费用:在过户过程中,...

《父亲的林权证如何过户给儿子》
答: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父亲的林权证过户给儿子带上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林地权证明,去不动产权办理中心申请林权证过户。《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父亲去世后没有遗嘱林权证怎么更名》
答:林权证的继承变更手续需要到到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权利人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由双方共同提出的《林权权利人变登记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变更的理由并签加村民小组意见、村委意见、镇政府意见)。2、林权变更涉及的林权权利人身份证明、原林权证原件。3、证明林权继承人的证据材料...

《林权证是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所有权是他一个人的吗?》
答:不是的,一般农村林权证都是登记户主的名字,林地的面积大小有家庭多少成员决定能分到多少林地

《林权证可以继承吗,父亲死后被母亲租给别人》
答:林权证可以继承。农村有林权证的山林,已经被依法承包的,那么法律是会保护承包人权利的。并且承包的山林也是可以被继承的。

《林权证是父亲的名字已经去世了怎么转让》
答:法律分析:如果你需要将父亲的林权证变更为你的名字,需要你父亲出具赠予书,然后进行公证,再到林业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你父亲已经过世,则凭你父亲的遗嘱等,到林业部门办理变更继承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

《林权证上写了父亲一个人名,母亲有份吗》
答:没有 多人共有的林地,办理林权证时“姓名”一栏不可能把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装不下).可以在附注栏中注明全部共有人姓名,并标明各自所占比例.如果原来办的证没有注明,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后申请林业部门收回原证、重新办证。如果没有标注共有人的话应属于个人 拓展: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

《老人去世前把人工林给孙子了,林权证被大儿子拿去了怎么办》
答:林权所有依据林权证上的名字为依据孙子享有依法继承权,建议你可以和村主任或者村书记反映,如果你父亲已经和爷爷奶奶分户的,而且林权证是你父亲的,那么叔叔是无权处置的。果谈不拢版。去法院告他。也可以找居委会帮助协商解决。你爸爸的林权证应该你爸爸签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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