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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的时效制度 物上请求权之排除妨碍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作者&投稿:子丰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是什么意思?~

  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指物权的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限制而消灭。

  物上请求权
  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法》,物上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看法。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基于所有权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合议庭一种意见认为,胡鹏飞未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排除妨碍的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逢,在理论上虽有争论,在理论界虽有争议,但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诉讼时效作出明确规定,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胡鹏飞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此种意见以法律未明文规定诉讼时效之客体为由,作为支持原判之理由,似有不恰.盖法律之逻辑重在论证,此即为武断中止之情形.法的适用的形式为逻辑三段论,即由大前提,小前提而提出结论,此为法律论证之外部论证,法律适用的实质在于评价,即须对其前提作为必要的判断,对大前提的必要判断需法律解释的当然介入,否则此种判断无法进行,法律适用的逻辑三段论亦无法推演.依语义学之观点,法规范并非法律条文本身,乃是以法律条文为媒介所表彰之应然规范,法律适用乃法规范之适用,而非简单之法律条文之适用.法律之适用为法官之专属职责,因此其任务在于法规范之发现,法律条文乃法规范之存在形式,而法规范并非简单的与法规范之间存在着一对应关系,一项法规范可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反之,一项条文也可以反映若干法规范的相同内容,法律解释则成为法规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桥梁,因此种发现不得不借助法律解释之技术.法律解释乃是对法律条文所蕴含规范意旨的理解和说明.有学者仅承认狭义之法律解释概念,认为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之权限和程序,对法律字义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的阐释,即有权解释之概念,而否认法官有法律解释权.此有权解释概念亦值得商讨,盖有权解释并非等于有效解释,"有权"并非可逻辑当然地推出有效.有效乃指具有法律效力而言,法律效力之含义有三:一为法律的效力,即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效力,第二为法律认许的效力,即当事人间合同的效力,第三为法律上效力,即判决,裁定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为具体的效力,体现为确定力,既判力,形成力等.若仅以第一种效力而否定法官解释法律之有效性似有不妥,法官之有效解释乃是对第三种效力而言.笔者花大幅论证法官之有效解释性,乃是为下文之法律解释奠定解释,若非如此,以下之解释便成徒劳而沦为无效之法律解释.从目的解释而言,诉讼时效之规定乃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之本质为自由,权利人行使或不行使均属权利人之自由,法律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利之自由,似有违背权利本旨之嫌。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在于对法经济性的认同,(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以及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事实使相对人产生权利人不再行使权利的合理依赖,此处之权利乃指本体性这权利,而非由本体性权能所衍生之权能。债权者,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也,其权利一次行使,即告实现并消灭,其权利为涉他性之权利,即对人权,其不行使权利之表征会造成处于具体法律关系中之相对人造成合理之信赖。而物权,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特定之物并排除他人妨碍之权利,其权利之行使不因一次而消灭,以永久性为特征,若非物权行为或事实行为之发生而使物权消灭,权利人得永久行使,亦不会因一次行使而消灭,法律亦无促进其行使之理由。从体系解释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担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其次,妨害排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因妨害客观上必然具有持续性(已终了的妨害不可能请求排除,现存妨害无法计量其时效“起算点”),同时,妨害无论经过何等时间,法律上不可能认其取得合法性,故其性质上不可适用任何时效。就总体而言以上理由有其合理性,但缺乏针对性,且易对某些方面理解产生歧义。事实上,妨害排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应是在考量各种具体情况和相关因素后的结果。具体而言,若妨害形成于两个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包括占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则基于不动产相互毗邻客观事实的继续存在,就不会使人在外观上认为这种妨害具有合法性,由此也无须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续来推翻权利。若在两个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形成妨害,则是整体规划与私权协调问题,不属民法规范范畴,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如设定邻地利用权等他物权,则因此类与不动产相关的他物权也须登记才能生效或具有对抗力,故不会使人认为使用人就是物主,但如仅设定债权负担则应有不同结果,对此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能。若妨害的形成不是在不动产相邻人之间发生,则因妨害行为仍在持续,而不是妨害状态仍在持续。换言之,妨害状态的持续性不应成为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行为与状态是两个层次上的概念,以无权占有为例,在他人将物占有之一刹那,行为已结束,诉讼时效已可开始计算,但行为结束时他人对物无权占有的状态仍持续,故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进行。同样,当妨害行为仍在不断发生时,诉讼时效的期间根本无法计算;但妨害状态的持续应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妨害行为与妨害状态间的关系可分为:一次性妨害(如邻人树木倒在他人庭院)和持续性妨害(如持续地使噪音、粉尘等进入他人土地)。对于后者,妨害状态与行为一直持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一直更新,这不是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只是时效规定已成为不必要。对于前者,树木倒落是一次完成并不延续,而妨害状态却在持续。此时不能以时效无法起算为不适用时效规定的理由,而应以庭院所有人一直不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不会使人产生外观信赖为由来否定时效的适用。因树木在他人院内只能被认为归庭院所有人,那么庭院主人如何处置均与他人无关。但应注意的是,庭院主人若要自己排除即要产生相关费用,对此实际上是庭院主人的损失,而要邻人承担,这应作为债权请求权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此,确定物上请求权为时效客体的国家也不将排除妨害请求权列入时效适用范围。

各国的法律适用
德国:一般地规定请求权因消灭时效(30年)而终止其效力,但依登记而生的请求权除外。物上请求权也是请求权的一种,因此除登记的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以外,皆应适用消灭时效。所以《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的实质不是物上请求权因消灭时效而消灭,而是因物权的取得时效随物权发生了转移。
日本:日本民法对此问题未有明确。根据其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从此规定似乎物上请求权应当适用消灭时效。但日本在审判实务上强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无消灭时效之适用。其判例对此明确判示,“基于所有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物权的一个作用,非由此所发生的独立的权利,因此不得不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本身一样,不罹于消灭时效。”即使把各种物上请求权分开来看也是这样,受到侵害以后,就会潮水般地涌现出来,不可能出现不行使的状况。{10}日本的实务及学说都认为物权的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台湾省:中国台湾省在此问题上争议颇多,因为《台湾民法典》对物上请求权没有明确,而仅在125条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对其进行解释的判例认为,“民法125条所称之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内,此项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完成后,虽占有人之取得时效尚未完成,占有人亦得拒绝返还”。然而学说上有很大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1)肯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为请求权的一种,当然也应随时效经过而消灭。(2)折衷说,认为除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物上请求权外均应适用消灭时效。(3)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社会评价
时效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制度的安定,并禁止“睡眠于权利之上得到人”滥用其权利以招致举证困难,如物上请求权不能脱离物权而适用消灭时效,等于承认物权人并不负依诚实信用的观念而妥善的行事物权及物权的请求权的义务。这就会导致滥用权利的后果,也不符合时效制度的精神。对于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国大陆民法学者共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王利明先生指出,基于下列三点理由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1)、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3)、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二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认为应将不同之物上请求权区别对待。梁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至于何以做此种区别,梁先生未作说明。
第三种观点以陈华彬博士为代表,主张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上述学说,以第一种观点为通说。



《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答:法律分析: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物上请求权的时效制度》
答:各国的法律适用德国:一般地规定请求权因消灭时效(30年)而终止其效力,但依登记而生的请求权除外。物上请求权也是请求权的一种,因此除登记的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以外,皆应适用消灭时效。所以《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的实质不是物上请求权因消灭时效而消灭,而是因物权的取得时效随物权发生了转...

《物权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答:法律主观:一、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以及基于物权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

《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答: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三、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答:其次,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有排他效力,该效力具体体现为物上请求权,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五种请求权。若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使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相分离,物权尤如空中楼阁,将被架空,有名无实,有违立法本旨。最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因之失...

《什么是物上请求权?》
答:物权人不能单独把物上请求权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保留物权。也不能自己保留物上请求权而把物权转移给他人。总之物上请求权是依附物权而存在的,而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三 物上请求权与时效制度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制度,存在不同的看法:1 日本的判例中是承认物上请求权的,但是判例中指出“物上请求权是所有权...

《《物权法》对不动产被侵占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物权法规定的是请求权1年,对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诉讼时效应该按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相关法律如下:1、《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

《物权有没有诉讼时效?》
答:从性质上而言,物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其产生根据在于物权是对客体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恢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才应行使此项请求权。物被他人以占有以外的其它非法方式妨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

《物权追及效力中的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是什么?》
答:所谓即时取得就是指物权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物被无权处分人处分,而受让人善意的相信处分人有处分权,受让人即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也即此时原权利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主张物之返还请求权,而仅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取得制度也即取得实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3年时效》
答: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除斥期间针对的是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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