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作者&投稿:卓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某地块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 出让给用地者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议定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权限如下:(一)出让耕地超过一千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千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二)出让耕地超过四亩,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五亩,二千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出让耕地超过三亩,四亩以下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亩,十五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经所在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四)出让耕地三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所在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五)出让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土地座落;(二)土地编号;(三)土地面积;(四)土地用途;(五)使用年限;(六)建设期限;(七)土地出让金数额和缴付方式;(八)支付出让金期限;(九)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第十四条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土地使用者应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性质、申请理由及土地座落、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筑规模、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用地申请后,会同计划、城建、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审查,该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四)用地经批准后,由用地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并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由参与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说明以密封书面的形式,参加竞投指定地块的使用权,由政府招标领导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者。中标者中标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招标具体内容及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布,并在指定的时间、场合、采用竞争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拍卖。买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拍卖具体内容及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临时批租的用地年限为三至五年。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房产部门同意,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出让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土地,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区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用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但土地使用者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某地块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 出让给用地者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议定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权限如下:
  (一)出让耕地超过一千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千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二)出让耕地超过四亩,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五亩,二千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出让耕地超过三亩,四亩以下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亩,十五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经所在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出让耕地三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所在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五)出让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土地座落;
  (二)土地编号;
  (三)土地面积;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年限;
  (六)建设期限;
  (七)土地出让金数额和缴付方式;
  (八)支付出让金期限;
  (九)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第十四条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应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性质、申请理由及土地座落、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筑规模、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
  (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用地申请后,会同计划、城建、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审查,该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用地经批准后,由用地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并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由参与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说明以密封书面的形式,参加竞投指定地块的使用权,由政府招标领导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者。中标者中标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招标具体内容及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广西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答: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确保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广西省招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有哪些》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答: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检查,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水域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简称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答: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桂人民解放军选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自治县、不设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_百度知 ...》
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1年7 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1990年8月29日 政府令第9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
答: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被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6年1月11日政府令第1号)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