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接受货币的一方怎么理解

作者&投稿:陆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十八条 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接受货币》
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在借款人不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其相应利息时,应按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可以选择以自己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民事实体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宜理解为借贷合同约定的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而非仅指有权接受货币的出借人...

《接收货币一方可否由接收货币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答:法律分析: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含义,一是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二是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

《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
答:合同履行地是由双方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常规程序处理。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何正确理解“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答:您好,您可以简单理解为交付借款的时候,借款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追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一方是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会产生的分歧在于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条》
答:一、理解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权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权,是指在涉及货币给付的案件中,接收货币的一方可以选择其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二、适用情形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等涉及货币...

《合同法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
答:这个交付地是可以双方约定的,只是在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常规程序而已。该条款涉及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如A市张三向B市李四购买一批设备,李四的义务是交付设备,张三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即给付货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那李四在其所在地B市交付设备即可,而张三则要在B市支付货款。

《合同法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
答:这个交付地是可以双方约定的,只是在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常规程序而已。该条款涉及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如A市张三向B市李四购买一批设备,李四的义务是交付设备,张三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即给付货币)。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那李四在其所在地B市交付设备即可,而张三则要在B市支付货款。合同...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何解读_百度知 ...》
答: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

《给付货币与接收货币的区别》
答:如A市张三向B市李四购买一批设备,李四的义务是交付设备,张三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即给付货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那李四在其所在地B市交付设备即可,而张三则要在B市支付货款。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何正确理解“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答:比如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供应商甲方在浙江,客户乙方在上海,甲方是收钱一方,乙方为付钱一方,那么合同履行地是在浙江。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