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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有什么法学成就? 古罗马主要的成就有哪些?

作者&投稿:竺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学成就~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中,相对地说,成文法并不很多,也谈不上有独立的法学。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和国家的关系,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法学一直有很深的影响。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极为发达。从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时编纂的法律(12世纪时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可谓蔚为大观。罗马法的发展带来了罗马法学的相应发展,反过来,罗马法学又是推动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罗马共和国末期的哲学家、政治家M.T.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哲学,首先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学说,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学校和法学派别:拉别奥派(即普罗库卢斯派)和卡尔托派(即萨宾派,见罗马法学),第一次写下了大批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的并且完整保存的西方法学著作。罗马法学家以其法律学说、法律解答推动了罗马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对当时已相当发展的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律关系,有比较完整的论述,对其后欧洲民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帝国不仅在当时成就了并远播了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而且,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学智识的发端与发展就是一部罗马法的诠释与发展史。在古代罗马遗留给后世的诸多遗产中,罗马法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其影响逾千年而不衰。

以历史的长时段锻造罗马法。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的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多项因素,撇开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动因不论,仅就法本身来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跨度中,罗马法从粗陋质朴走向精细缜密,有赖于法学家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亲力亲为地解答、撰约、协助诉讼,条分缕析地对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与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拟制诉讼和扩用诉讼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拟制某种法定要素,或参照已有的法定诉讼形式,对社会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来不及规定专门的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和关系,以具体、灵活、变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护,以至于裁判官法成为市民法的活的声音;还有赖于普通社会民众的参与与推进。可以说,罗马法诸项法律规则的形成,发端于当事人对纠纷的提起,确定于裁判官的裁决与处理,抽象化、理论化于法学家的著述。由罗马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乃至法学传统的形成,必须假以时日,不可能百十年间一蹴而就。在一千多年的时光流转中,那些对日常生活的持之以恒的关注,那些对因社会变迁而引发的新问题、新挑战的不断的回应,那些对司法实践的一再的审慎的反思,最终沉淀为了一种规则体系、一种逻辑体系和一种意义体系。不夸张地说,罗马法系积千年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锻造而成的。

以追求艺术的精细与完美之心雕琢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并不单纯是法条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本和法典之上的是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发现,罗马人不是仅仅把法律作为经时务世的技术工具,而是将法律作为体现了一定价值观念的艺术来对待的。公元1世纪初期的法学家P?J?塞尔苏斯定义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注称: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义。由此又引申出,“法”当是符合正义的。乌尔比安指出:法律是关于神和人的学问——是关于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学;法的箴言不是别的,就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这些是古代社会对法和法学最精练的概括与说明。由此,有学者断言:“罗马法是欧洲文化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萨拜因)。

罗马法的实践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一面,体现在流传甚广的诸多法律格言中。这些法律格言涉及各个方面。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的格言有:法不是针对个别人的,而是为所有人普遍创设的;法律应当能被所有人理解;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实质;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不应得到因循;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法则产生于事实;对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谅的;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等。在刑法方面的格言有:刑罚应当成为对人的改造;法律考虑激愤者,激愤者却不考虑法律(指刑法一般对在激愤状态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减轻处罚);疑罪从无;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有罪等。在私法方面的格言有: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变通;契约起源于意愿,随后变为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解协议相当于已决案;不得要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给付;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产物;不情愿者之间缔结不了婚姻等。在程序方面的格言有:诉讼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获取应得之物的权利;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法官不得自动审判;审判员不得审理与己有关的案件;法官只知法,事实须证明;举证的义务由主张者而不是否认者承担;一目了然之事无须证明;单一证据不能证明,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判决应当与请求相对应;一事不再理等。我们还很难发现其他哪个民族有如此丰富的法律格言。而且,这些格言不是类似于我国古代宋、明、清时期的律学读本或讼师秘本中的仅仅是方便记诵的法律歌谣,而是对法律规则高度浓缩化后的艺术锤炼的结晶。今天,透过这些格言,我们仍能够领略到规则背后的信念。今天,也仍有法学家坚持这样的见解:“在任何时代中,法的确定性都是通过如下方面得到保证:一是法律艺术,它居于统治地位;二是法学,它的任务局限于形成法的技术因素……;三是立法,它相对于法学只能居于次位,其任务是构成法的政治因素。”(�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

以信仰巩固和弘扬罗马法。在古代罗马,指称“法”的有两个词: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与习俗,它本身即含有潜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当性源泉。而lex则专指由世俗权力机构制定、认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义比ius要狭窄,Lex的中心意义是命令。西塞罗把Lex称为“有关命令和禁止的正确理性”。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则说,法律(Lex)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制定法(Lex)要尽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与习俗(ius)。罗马法的这一观念我们简言之谓“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对于这一观念,西塞罗有过美妙的阐述: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逐它,我们无须诉诸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其他相应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在此基础上,西塞罗陈述了法律至上原则:

“环顾我们国家中的其他部分,你会发现一切都依照规则和法律的规定而运转。”

“在一个以法律为根基的国度,弃法律于不顾的行径将会是更大的耻辱。因为法律是维系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的纽带,是我们得享自由的基础,是正义的源头……没有法律的国家犹如缺失头脑的人体……执政官司掌法律之执行,法官照看法律之解释。总而言之,我们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

如果说西塞罗的观念多少还带有某种永恒的神圣的色彩的话,那么罗马法中实践性的自然法及信仰法律的例子亦俯拾可得:例如《十二表法》自从颁行后,千年间几乎未经任何改动,也从未被宣布废止过,它一直居于准神圣的地位;又如,罗马最早的一些法学家,把解释法律当作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贡献,他们公开和无偿地提供法律咨询,同时在此过程中完善自己,努力追求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感相统一的高尚的伦理形象。直至乌尔比安时代,法学家仍把法律职业看作是献身于人类的善好生活的神职人员的工作。

法律被信仰,在古代罗马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实践。

《古罗马有什么法学成就?》
答: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帝国不仅在当时成就了并远播了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而且,整个中世纪西欧...

《古罗马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法律是什么》
答: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

《古罗马在立法方面的成就》
答:在法律思想方面,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强调法律研究的社会实践目的;二是具有世界主义色彩的外部扩展观;三是政治上的专制主义理念。其中,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他的国家理论、自然法思想以及实在法理论代表了当时的最高成就,尤其是他的混合政体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国家...

《古罗马在立法方面的成就》
答:1.罗马私法体系。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学成就》
答:罗马共和国末期的哲学家、政治家M.T.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哲学,首先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学说,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学校和法学派别:拉别奥派(即普罗库卢斯派)和卡尔托派(即萨宾派,见罗马法学),第一次写...

《罗马文化成就影响》
答:(1)法学。古代罗马的法学十分发达,公元前450年,在平民和贵族的斗争中制定了习惯法的汇编《十二铜表法》。到共和国末期,《十二铜表法》逐渐被新的原则所取代。这些新条例和新原则有各种来源,有的是因为习惯的改变,有的来自斯多噶教义,有的来自大法官的文告。屋大维时期曾赋予一些法学家解释法律的...

《为什么说它集罗马法大成?如何评价它的历史地位》
答:你说的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吧。此大全是罗马法的精华和集锦,它总结和汇集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最高成就,对罗马法的广泛传播。评价:①《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它保留了罗马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成果,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规范,为调解复杂的...

《罗马法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泛指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学,尤指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法学以及 3世纪末叶至6世纪法学家编纂法典的重大成就。罗马古典法学 罗马共和末期至公元 3世纪的罗马法学。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内容原很简单,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颁布,颁行不久即被毁坏,所余残缺不全;而自公元前3...

《罗马法学的介绍》
答:罗马法学泛指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学,尤指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法学以及3世纪末叶至6世纪法学家编纂法典的重大成就。它把蕴涵在自然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转化为实在法的原则,揭示了法治的核心要素,从而奠定了古罗马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的卓越地位。

《古罗马法律最高成就的法典》
答: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来源于罗马法。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颁布一项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主席由圣宫廷的前司法长官约翰担任。是古罗马法律最高成就的法典之一。法典,指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现行法系统化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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