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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误工费是公司赔还是保险公司赔

作者&投稿:菜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1. 在工伤事故中,误工费的补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但在伤情特别严重或特殊情况下,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12个月。
3. 当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止发放原有的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 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他们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5. 对于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其护理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

《误工费是保险公司赔还是用人单位赔》
答:法律分析: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是不赔误工费的。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应该与保险公司和所在单位进行积极沟通,看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自己。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费(包括)工资,可以诉讼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方意外伤害和人员公司工伤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误工费是保险公司赔还是个人》
答:法律分析:误工费的确是在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受害方向保险公司出示证据,证明了自己在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就有应该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误工费。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误工费保险公司赔还是个人赔》
答:误工费赔偿是保险公司付。根据查询找法网显示得知,如果是被保险人,意外事故造成了误工,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医生证明、工资单等,以便保险公司核实和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保险公司确认有权获得误工费赔偿,他们将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

《误工费赔偿是保险公司付,还是个人》
答: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赔付,但是有限制,具体如下: 1、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

《误工费是保险公司赔吗》
答:法律分析:工伤没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原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造成伤害的,构成工伤。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即可。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误工费保险公司赔还是个人赔》
答:误工费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误工费由保险公司赔付,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误工费怎样进行计算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

《工伤买保险了误工费是由保险公司出吗?》
答:工伤买保险了误工费是由保险公司出吗?... 工伤买保险了误工费是由保险公司出吗? 展开  我来答 分享 微信扫一扫 新浪微博 QQ空间 举报 浏览211 次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工伤 买保险 误工费 保险公司 搜索资料 本地图片 图片链接 提交...

《工伤误工费是公司赔还是保险公司赔》
答:1. 在工伤事故中,误工费的补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但在伤情特别严重或特殊情况下,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工伤保险公司怎么赔偿误工费 工伤赔偿误工费是保险公司出吗?_百度...》
答:工伤保险是不赔偿误工费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误工费全责方出还是保险公司》
答:误工费不是全责方出,而是保险公司出。交通事故伤者的误工费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如果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 误工期间一般较为明确,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是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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