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作者&投稿:苌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侨属的定义??~

答案是肯定的。你的父母是港澳同胞,与归侨和华侨享有同样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指出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居住在广东省的眷属,可参照本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行。”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眷属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参照该规定办理。


仅供参考。

一些省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内容的比较及其借鉴

--------------------------------------------------------------------------------

2009年No.4 研究与探讨 作者:吴瑞君









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北京、山西、内蒙古、福建、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湖南、河南等10个省市对所在省市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作了修订。据了解,目前上海、浙江等省市也已经将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列入地方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正在抓紧修订之中。

一、《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的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归侨侨眷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权益保护涉及的领域较广,需要相关部门的政策配套,部分权益的保护如华侨农场带有较为明显的地域性,因此北京等省市在修订《保护法实施办法》时,都坚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力求修改后的《保护法实施办法》能够适应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

2、适度倾斜保护原则

《保护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国家对归侨、侨眷实行适当照顾的原则是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各地在修订时都依据这一原则,对归侨侨眷这一特殊群体实行适度倾斜保护的原则。

3、法律法规一致性的原则

从各地新老《保护法实施办法》条款的对比可知,各地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均注重把握与国家宪法、社会和经济法等相关专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其它专项地方性法规的关系,使之互相协调与衔接。

二、《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的内容及其比较

1、加大了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力度

一是政治权益的保护。10省市中,除山西省以外,包括北京在内的9个省市都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要有归侨侨眷代表的名额,个别省份如湖南省还强调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要有一定的归侨侨眷名额。将侨眷列入人大代表的名额,虽然是对上位法的一种突破,但这是在新形势下贯彻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的切实体现。二是明确规定聘用一定数量的归侨侨眷干部。如广西等省市明确涉侨政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归侨侨眷。这一条例不仅体现了适当照顾的政策,也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新时期的侨务工作。

2、细化了归侨侨眷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大多数省市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都增加了对归侨侨眷兴办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如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有一些省市在修订时,还强调侨办企业优惠政策的依法享有,有关部门应依法扶持和侨务工作机构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归侨、侨眷投资兴办的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对其遇到的特殊困难,侨务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3、完善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所有权权益保护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各地加大了对居民私有房屋的保护力度,这在一些省市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依法完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关系和协商机制是修订的重点所在。如山西省的实施办法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增加了归侨侨眷有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如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归侨、侨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予以办理”。同时,部分省市将侨房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华侨在国内的房产。如福建省的实施办法规定,“拆迁城市华侨房屋,适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4、扩大对“三侨生”受教育权益的保护

一是将“义务教育后的各级各类学校”拓宽为“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二是进一步明确归侨子女报考各类各级学校的优惠条件,如山西省实施办法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凭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报考本省由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中等学校的,其总分加15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本省由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高等学校的,其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是明确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录取该类考生时对其归侨子女身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山西省实施办法要求,“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四是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学生,政府予以扶持、照顾,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学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和照顾。”

5、有部分省市增加了对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湖南省将维护华侨合法权益的条款写进了《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例如“对华侨私有房屋拆迁应当依法实施,并采取拆迁补偿”,“对华侨祖墓予以保护”,“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华侨子女需在本省各类学校就读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支持,公安机关应当简化有关出入境手续”。广东省亦将维护出境定居人员合法权益的条款列入《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例如“华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华侨、归侨、侨眷业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三、《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订经验及其启示

1、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订精神,对地方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加以适时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保护法》及其《保护法国务院实施办法》,各地在修订实施办法时,一是,应明确外籍华人在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以更好地保护外籍华人在国内眷属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二是,应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侨务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三是,应该注重对生活困难归侨侨眷的扶持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归侨、侨眷的生活,切实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并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弱势群体给予扶助。四是,应该增加“三侨生”在当地就读的相关保护规定,以利于团结、争取华侨专业人士回(为)国服务。五是,应明确在境外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国内及当地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以保障在境外定居的离休、退休等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六是,应当增加对归侨侨眷及执法人员的奖励及处罚等规定,以确保侨务专项经费的下拨和使用专款专用,防止因为体制和机制等原因出现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2、应该根据本地侨情的变化,对现行实施办法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部分条款加以修改调整

一是,删除与现行政策不符或因为形势变化没有必要再作为特殊政策保护的条款。如不少省市修订前的《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均有对华侨子女安排工作的条款,也有对归侨侨眷与国外亲属的正常往来加以保护等具有较为浓厚的时代色彩。在当时的背景下,这些条款确实对归侨侨眷起到了很重要的保护作用。时过境迁,现在劳动适龄人口就业已经不受户籍的限制,归侨侨眷与国外亲友的正常往来也已经没有什么阻碍,因此类似于此类不符合国情、地情的原保护条款,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在修订时予以删除。二是,应该根据住房动拆迁、租赁及住房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归侨、侨眷私有房屋被拆迁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法规加以修改。近年来,由于国家和地方对住房和动拆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致使原有的一些保护性条款不再适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已不能完全涵盖此方面应该给予归侨侨眷保护的范围。因此,必须对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的住房动拆迁、租赁、农村宅基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加以疏理,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保护法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加以修订。

3、应该在修订时,对原《保护法实施办法》中的实施难点加以调整

各地的《保护法实施办法》比较结果表明,各地均存在一些在实际中难以操作的条款,典型的包括,一是落政的遗留问题即代经租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表现为:承租人不肯搬,归侨侨眷为产权人,规定产权人补偿打折扣,利益受损害,实施办法修订时对此必须加以重申。二是侨私房动拆迁中侨益受损。以上海为例,本市户籍居民在动拆迁补偿时既计算面积,又计算人数,但华侨在国外,国内户籍已经注销,因此其利益受到一定的侵害,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向有关部门反映,实行统一的补偿政策,同时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上要明确补偿的方式。三是社会各方对适当照顾的政策认识有偏差。部分居民包括部分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侨务工作的特点不够了解,认为应该实行国民待遇,因此有必要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在侨益保护中的职责。四是一次性离职费的发放难以操作。权益保护法上规定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应该发放,由于强调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因此实际有许多企业不肯支付,即使官司打赢了也难以执行,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对此,必须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并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4、应该在不违反上位法修订精神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概念的延伸,扩大对华侨的权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两部法律法规虽然以归侨、侨眷为主要的保护对象,但同样也很重视对华侨的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华侨的法律概念,明确在境外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可与国内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同等待遇,还确认了海外侨胞捐赠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除了对保护法的上述有关内容进行细化以外,还在华侨子女就学方面有所突破,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福建省、湖南省及广东省等有关华侨保护的条款值得其它省市修订时借鉴。此外,上海市政府侨办也曾在2005年就华侨在沪权益的保护法规进行了模拟研究。研究结果认为,有关华侨政治权益的实现途径、社会保障权益等立法保护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如,可以规定在本地居住和工作并已申领合法居住证明的华侨,可在其居住地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区(县)街道(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原籍在本地的华侨,可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凡持有《居住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并与本地批准注册的单位依法形成劳动关系,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年龄的华侨,可按规定参加本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同时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5、修订过程中应该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以确保配套政策在实施时能够得到落实

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实施办法的内容涉及政治权益、经济财产、文教卫生、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人身自由、兴办公益事业等多个方面,许多条款的实施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合。因此修订的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在修订草案形成后,还需要走访所在地的有关政府部门,如社保、医保、海关、公安、出入境、教育、司法、外经、民政和工商、劳动、人事等,与有关单位就归侨侨眷包括涉及华侨华人在本地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如,为侨眷设置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名额的问题、华侨在国内社会保障的权益保护问题等条款是否适用,必须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商,以使修订后的地方《保护法实施办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办理。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不变。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的实施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回国在本省定居的华侨予以安置和扶助。
华侨要求回国在本省定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未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回国在本省定居或者工作的华侨高级人才,可按照本省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第六条 归侨、侨眷依法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开展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归侨、侨眷依法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拥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毁。第七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华侨农场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华侨农场改制设立的管理区或者镇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其教育、卫生、公安等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计划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华侨农场的发展,对其所需的华侨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计划。
国家和有关部门专项分配给华侨农场的资金和物资,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拖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贫困华侨农场纳入农村扶贫工作计划。贫困华侨农场享受贫困山区和贫困县的优惠政策。
华侨农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华侨农场的土地或者损坏华侨农场的农作物。第九条 华侨农场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华侨农场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助,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规定,保障华侨农场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第十条 华侨农场的归侨(含配偶、子女)职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安置在城镇工作的,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免交城市增容费。
华侨农场的归侨(含子女)职工,在农村的配偶要求到农场落户团聚的,应当批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贫困归侨、侨眷的生活和生产发展。
对失业归侨再就业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原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归侨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训练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培训、推荐失业归侨就业。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归侨、侨眷,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归侨、侨眷属农村“五保”供养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福利院或者敬老院。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或者挪用。第十三条 华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华侨、归侨、侨眷业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学校,给予照顾录取;报考侨务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港澳居民捐资兴办的学校,应当优先录取。
报考大专院校未被录取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愿意继续报考升学的,可继续留原校补习。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

《侨属的定义??》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居住在广东省的眷属,可参照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鼓励归侨侨眷引进侨资和先进技术设备兴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归侨侨眷以侨汇、境内外币存款、投资外汇的本息、国外亲属赠送款物兴办的企业,称侨属利用侨资兴办企业,简称侨属企业。第三条 侨属企业是实行自产自销、...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2021修正)》
答: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城镇华侨房屋的征收补偿,保护华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华侨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

《妈妈是华侨 高考有加分吗?》
答:(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本科或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

《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答: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入会手续,成为本会会员。(一) 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的企业;(二) 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投资的企业。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自愿申请或经推荐,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归侨证有什么用处》
答:1、入境时,只需要你的中国护照和华侨证就可以入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3、国家对于归侨、侨眷优惠照顾政策还是很多的,最主要的两条就是住房拆迁作价补偿时多补偿30%;另外就是高考时加10分。归侨的条件及...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

《我国有哪些法律。请写出所有法律的名字。200分奉上,很值得的啊_百度知...》
答: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34.中华...

《广东育儿假2022实施细则》
答: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