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你好,规定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五百米,中型水库不小于三百米,小型水库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单位也是不允许违规的。这个规定是各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的水利工程保护条例中确定的。【摘要】
小型水库周围多少米内不能有建筑物,具体我是浙江绍兴柯桥区的,这是全国统一的吗?【提问】
你好,规定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五百米,中型水库不小于三百米,小型水库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单位也是不允许违规的。这个规定是各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的水利工程保护条例中确定的。【回答】
这是国家规定的保护条例的呢😊😊【回答】
本世纪70年代以来,绍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水资源出现了短缺,水资源供给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导致饮用发生危机,造成了巨大社会经济损失;(2)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污水,许多河道中都设有排污管,它们一方面污染了水源,导致水资源功能下降,给经济环境带来极大不利影响,严重地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危机已迫在眉睫。总之,水资源危机已是全人 当今世界正面临着全球性的水危机。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因缺水威胁到人民的健康和经济发展。我国已经被联合国列为13个最缺水的国家之一。我国人均水量仅占世界平均水量的四分之一。在1668个在建城市中,有近400座城市缺水,100多座严重缺水。绍兴市境内河道密布,湖泊众多,向以“水乡泽国”享誉海内外,被誉为“东方威尼斯”。可如今,绍兴的水资源也面临着缺乏,人均用水量减少。本世纪70年代以来,绍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水资源出现了短缺,水资源供给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导致饮用发生危机,造成了巨大社会经济损失;(2)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污水,许多河道中都设有排污管,它们一方面污染了水源,导致水资源功能下降,给经济环境带来极大不利影响,严重地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危机已迫在眉睫。总之,水资源危机已是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水资源危机发展将更加迅速,前景令人担忧!如何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已是摆在全人类面前刻不容缓的课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注重效益、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水量、水质和水域综合保护。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水资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保护经费增长机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保护以及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其监督。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水情教育,将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水文化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自觉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第七条 本市实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落实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用水总量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第九条 申请取水或者新增取水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将耗水量大(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第十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登记的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进行取水,并落实节水、退水和污水处理措施。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45日前依法提出延续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重新核定取水许可量,并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评估。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可以按半年征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