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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投稿:贝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青岛人才补贴政策2021~

2021年3月2日,青岛发布《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层级高校毕业生可享受500元-120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其中,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一、补贴范围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摘要】
青岛人才补贴政策2021【提问】
2021年3月2日,青岛发布《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层级高校毕业生可享受500元-120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其中,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一、补贴范围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回答】
您好,只要您是青岛高校毕业就行。【回答】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您。【回答】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摘要】
青岛市人民政府218号令【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回答】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回答】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起草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印发。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的,可以作为增加项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其负责人、法制机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回答】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送审报告;

(二)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档;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五)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六)调研报告;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回答】
这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x092012-07-11编号政府令第218号的一些内容,还有很多内容,您可以通过官网查询,网址是http://www.qingdao.gov.cn/【回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截至2002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

  附件:
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
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0月4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2〕230号)

  说明 现执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规定》、2003年6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顿和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青政发〔2003〕49号)和2003年9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工作的通告》(青政发〔2003〕68号)。

  序号:2

  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船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5〕245号)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9月1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6〕205号)

  说明 已被2000年10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军事设施保护办法》(青政发〔2000〕133号)替代。

  序号:4

  规章名称 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政办发〔1987〕29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无上位法依据。

  序号: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5月15日市委、市政府批转(青发〔1987〕38号)

  说明 现执行1998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1998年10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序号:6

  规章名称 青岛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6月24日市政府批准青政办函(87)18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1987年10月28日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青公治〔1987〕14号)

  说明 现执行2001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序号:7

  规章名称 青岛市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劳动积累的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7〕169号)

  说明 已被1998年2月6日市政府发布1999年9月28日修订的《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替代。

  序号:8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12月2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7〕318号)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序号:9

  规章及名称 青岛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3月1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41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说明 有关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

  序号:10

  规章名称 青岛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截至2002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1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胶青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1996年6月17日青政发〔1996〕99号发布)20.《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6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21.《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22.《青岛市...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
答:(二)将《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青岛市外事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答:一、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项修改为:“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社会用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三项中的“由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答:(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
答:《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2004年5月27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答:(九)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的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市...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答: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章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开发建设单位,若存在违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处罚。首先,若单位隐瞒房源信息,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未按规定公开销售,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并在五年内禁止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项目...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 价格管理》
答: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在第四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六条规定,项目的基准价格在开工或土地交易前,由市价格、国土和房屋、建设部门共同核准并公之于众。销售价格的确定在第十七条,开发单位需根据房屋的楼层、朝向、质量及位置因素,基准价格上下浮动不超过15%的范围,但总体销售平均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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