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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弥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011修改)~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本省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四条 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同级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的情况;

  (二)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交利润、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预算级次及程序,拨付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资金和管理预算支出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的上解资金、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上一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本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收入的上缴和预算支出安排、使用、效益情况,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情况;

  (七)地方金库、组织预算执行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八)预备费和机动财力安排、使用、效益等情况;

  (九)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 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做好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对下一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政府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本级政府财政向上一级政府财政解缴财政收入的情况。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将本级政府财政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于第一季度组织审计工作组进行就地审计。审计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第八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年报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三)各部门年终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

  (四)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总结,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订的有关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资料。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下达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办法,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规定、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审计没有多大金额的限制,该不该审计不是由金额确定的,而是看有没有必要审计、有没有疑点等。【摘要】
河南省多少金额不需要审计【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审计没有多大金额的限制,该不该审计不是由金额确定的,而是看有没有必要审计、有没有疑点等。【回答】
你好【提问】
你好【回答】
我想了解河南省财政资金多少金额以下不需要经过审计局审计,有没有相关文件【提问】
谢谢【提问】
《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回答】
你可以看一下这个文件【回答】
里面没有【提问】
没有对金额进行设定,说明金额多少并不是审计的考虑因素。【回答】
好吧【提问】
希望能够帮助你!【回答】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本省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四条 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同级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的情况;
  (二)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交利润、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预算级次及程序,拨付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资金和管理预算支出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的上解资金、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上一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本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收入的上缴和预算支出安排、使用、效益情况,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情况;
  (七)地方金库、组织预算执行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八)预备费和机动财力安排、使用、效益等情况;
  (九)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 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做好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对下一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政府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本级政府财政向上一级政府财政解缴财政收入的情况。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将本级政府财政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于第一季度组织审计工作组进行就地审计。审计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第八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它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年报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三)各部门年终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
  (四)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总结,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订的有关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资料。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下达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办法,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规定、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将第七项改为第九项,内容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将第八项改为第十项,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六、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内容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增加...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4修正)_百...》
答:(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二)预算执行情况;(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五)跨区域重大空间发展规划;(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答:(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二)预算执行情况;(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六)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有关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涉及...

《河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答:(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三)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省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5篇》
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焦作市财政局启动了全市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本次检查时间为10月28日至11月20日,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组成2个检查组对全市各县市区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这次检查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新《预算法》颁布以来各县市区政府...

《洛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答: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督:(一)本级各部门及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五)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及管理;(六)国有资本...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条 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答: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提留比例。国家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保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新增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答: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二)参与本单位筹资、投资、技术改造、签订经济合同等重要经济事项研究,并对其执行情...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答: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经贸、公安、监察、审计、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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