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上注明该矿尚未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是什么回事 国有采矿权未经评估是否影响合同
采矿许可证上注明该矿尚未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原因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中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
矿业权出让收益该文件从矿业权价款和出让收益的政策衔接,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形式和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方式和期限,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缴、分成和监管等方面,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进行细化规定,标志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正式确立。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确立,厘清了收取国家投资收益和收取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同时,对于如何解决矿业权价款征收遗留问题,如何平衡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调动矿业投资的积极性,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予以解决。
是的我们做过很多采矿权及探矿权的评估,矿权融资、转让、出让、合作都必须要经过评估,没有经过评估如何确定矿权价值呢,所以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下面是关于矿权评估的详细内容。还望采纳! 矿权资产评估的方法分为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就是为各种因矿业权流转变动而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意见。矿业权评估目的源自矿业权市场的需求。我国矿业权评估需求主要有:矿政管理、矿业经营活动、金融市场、法律事务及咨询、环境保护等。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其价值类型会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和种类也会有所不同,从而评估值也必然不相同。因此,明确评估目的,对于客观地组织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矿业权出让时,不能随意收取矿业权价款,而需要进行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出让机关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2、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此外,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可能转让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转让当事人双方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3、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 矿业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目的,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但不是对评估做的强制性规定,要依据债权人的意愿进行。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4、以法律事务或咨询服务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规定了“破坏矿产资源罪”,有关的刑事诉讼需要矿业权价值评估提供咨询参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人的产权意识也不断加强,由于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法律诉讼也屡见不鲜,常常需要依靠矿业权价值评估来解决。 矿业权评估程序 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矿业权评估分解为三个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 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一)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 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和评估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勘察成果、投资性质和数额。 (2)评估人员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技术路线,确定方法。 (5)归纳、整理资料,核实数据和材料。 (二)评定估算 (三)定稿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矿业权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 一、企业基础资料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许可证等; 2.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图; 3.公司章程; 4.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5.其它。 二、矿业权资料资料 1.勘查许可证书及采矿许可证书; 2.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3.矿山建设的可行性研究; 4.矿产勘查工业指标意见;(包括企业委托勘探的工业指标) 5.矿区前期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发现和勘查的非同类矿产报告) 三、财务资料 1.近三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相关财务收益统计; 2.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3.未来收益预测说明及预测表(C表); 四、其它资料 1.企业及相关产品证书; 2.委托方承诺书。
采矿许可证上注明该矿尚未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原因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中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
矿业权出让收益该文件从矿业权价款和出让收益的政策衔接,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形式和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方式和期限,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缴、分成和监管等方面,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进行细化规定,标志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正式确立。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确立,厘清了收取国家投资收益和收取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同时,对于如何解决矿业权价款征收遗留问题,如何平衡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调动矿业投资的积极性,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