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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星:《民法典》第807条(建工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评注 | 法典评注

作者&投稿:坚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深入探讨《民法典》第807条的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核心目标在于保障承包人在工程款未偿清时的权益,实现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这一权利行使需遵循法定条件,且在权利顺序上排他于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它仅限于施工合同,不涵盖监理或装饰装修合同,实质上是施工合同价款的优先权。

优先受偿权与《民法典》中的其他担保物权概念存在复杂关系,可能被解读为不动产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或法定优先权。本文将其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以《民法典》担保物权条款为基础,但个别规定需根据优先受偿权的特性进行调整。

在《民法典》修订中,对担保债权的限制以及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的规定,如第40和42条,影响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例如,法政策允许在无效建工合同中,承包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优先权,尽管这与传统的从属性有所不同。第783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工合同,且标的物的范围与留置权有所区别。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关键条件包括适格的当事人、建造行为产生的债权以及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争议。实际施工人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建工合同解释一》明确了优先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

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要考虑履行期和抗辩权,建工价款支付请求权的履行期是判断标准,而合同解除后的偿还请求权可能涉及争议。承包人的权益保护在合同无效时尤为关键,通过优先受偿权填补损失,但其他主体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这一权利。

文章强调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界定,以及与消费者购房债权的平衡,例如,消费者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排除优先权。法律对放弃或限制优先权的规定要求公示,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各方利益。担保债权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和相关补偿,但排除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

尽管存在如窝工费用等争议,法律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拍卖程序中需保障承包人的权益,即使不主动申请,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参与分配。文章引用了众多权威法律文献和案例,为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第286条提供了详尽的解读和指导。

最后,文章总结了消费者购房债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复杂关系,指出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以及法律论坛和学术研究对此的深入讨论,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源。

《李建星:《民法典》第807条(建工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评注 | 法典评注》
答:深入探讨《民法典》第807条的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核心目标在于保障承包人在工程款未偿清时的权益,实现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这一权利行使需遵循法定条件,且在权利顺序上排他于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它仅限于施工合同,不涵盖监理或装饰装修合同,实质上是施工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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