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作者&投稿:万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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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有关物物关系中主体(即物权人)对客体(即物)享有的权利,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物权具有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 财产性原则
物权具有明确的财产性属性,即物权人可以支配自己拥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随意使用、处置或收回这些物。同时,物权还应当依据现实性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获得合理规制。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性原则要求在维护私人财产的同时,也要满足社会公益的要求。
2. 绝对性原则
物权享有者对物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这就意味着除非特定的法律规则或协议规定了限制条款,物权人几乎没有因其他人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在确定用途、处置物品和撤销共同共有等方面,物权人拥有极强的主导权,同时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 公示性原则
公示性原则要求物权权利归属关系的确定需要进行登记或表示,以公示予其它人,保护和维护所有权人的法律权益。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加强物权保护的效力,还可以促进物权转让、信用担保等方面的发展。根据这个原则,没有遵循登记或显示程序的未登记权利只有部分保护。
以上三个原则是构成物权制度的基石,也是整个民法体系中财产经济利益体现的重要规则。总的来说,物权制度在法律规范下具有极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并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