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投稿:岳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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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物权法已废止,民法典中物权编的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