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流浪狗致人伤残,长期投喂者是否担责? 贵州男子经常喂一条流浪狗,竟惹出官司赔了4万是怎么回事?
网络上有一则新闻引起了很多网友的注意,就是有一个没有主人的流浪狗撞伤了老人,导致老人10级伤残。该名老人向狗投食者索要赔偿。而后法院判处流浪狗投食者万某,赔偿该名老人6万余元。原因是,万某定期投喂这个流浪狗,实际上就是在圈养这只狗,即便这只狗是流浪狗,正是因为万某的投喂导致这只流浪狗对此地产生了依赖性,经常在这个附近流浪才撞上了这名老人。随后万某不服,又一次上诉。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调,万某赔偿4万余元。有网友问,老人向狗投食者索要赔偿,合理吗?我觉得是不合理的。
首先,这只狗它是没有主人的,它是流浪狗,万某去投喂这只狗只是出于自己的爱心,希望这个狗能有一顿饭吃,但并不代表万某就将这只狗领回家了。这根本不是万某的狗,他撞伤了人,为什么要万某去负责任呢?如果让万某负责任,只会让很多有爱心的人士凉了心,再也不敢给流浪猫狗投喂食物了。
所以我觉得老人像狗投食者索要赔偿,这件事情是不合理的。但是我也理解为什么法院会判处这样的结果。确实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就是万某经常为这只狗到这只狗经常在这附近流浪。对这片区域产生了依赖性。因而会在这片区域撞上这名60多岁的老人。我觉得想要更好的处理流浪狗,并不是喂食这么简单。
应该把他送往规定的流量动物救助站。让专业人士去喂养它,帮它绝育。普通人喂养流浪猫狗,出了什么事可能要负责任,而这个责任往往有时候负不起。无论怎么样,我觉得这个赔偿是不合理的,而且这个赔偿让我以后也不敢轻易喂流浪猫和狗了。
2019年,遵义市正安县一位老人昝某,被一条流浪土狗撞倒摔伤至十级伤残,因此产生 7 万元左右的损失。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条无主狗,但当地居民万某长期向该流浪狗投食,所以摔倒老人昝某将万某告上法院,经法院裁定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
去年9月20日,家住遵义市正安县的60多岁居民昝某,前往正安县农贸市场买菜。在回家途中,路边突然跑出一条黄色土狗将他撞倒,并导致昝某摔伤。
经入院治疗后鉴定,昝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昝某家属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这条土狗原系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万某,长期向该土狗投食喂养。
不过,万某却认为,自己仅仅只是投喂食,并非土狗的实际主人,因此不应该担责。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昝某向正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万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扩展资料
法院调解达成一致
今年4月,正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经常向该狗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
于是,法院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
9月4日,遵义中院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分析投喂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列举类似案件的审调情况,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对这一调解结果,双方表示接受,万某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应该担责,长期投喂就是一种散养行为。可以要求她赔偿
显然是没有的
长期投喂流浪狗的人只是出于同情心给予食物,维持流浪狗的生命,对流浪狗没有所有权和监护权,对伤人事件更没有主观责任。
《港澳台地区流浪狗致人伤残,长期投喂者是否担责?》
答:应由市政部门担责,投喂者没有相互关系,仅是人道关怀。另外还要看,伤残人是否有挑逗行为,可以先咨询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