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划分 罗马法分类?
作者&投稿:柴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罗马法的分类~
1.习惯或习惯法(custom、customary law、consuetudinary or unofficial law),在法律中是指在特定社会环境之下,可以被客观辨认出来的已经被建立的行为模式。
2.成文法(英语:Statutory law),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订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成文法例较不成文法条文清楚、考量立法环境、时移世易且经过讨论而制定,也可改变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来自维基百科 依CC-BY-SA 3.0使用)
说白了,习惯法就是习惯(的一种形式),成文法就是写在纸上,并且大家都认。(这当然很不严谨)
而所谓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亦作Iuris) Civil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来自维基百科 依CC-BY-SA 3.0使用)
从上面可以看出民法大全只是一部法典,而不是像公民法,万民法,成文法,罗马法这样指称一个极大范围的概念,当然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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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公元前6世纪
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
公民法-罗马共和国时期
万民法-3世纪
形成体系:6世纪《民法大全》
分为: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不同几类: (1)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主要是调整的罗马人;万民法是随着罗马国家不断的扩张侵占了周边地域,就有了所谓的外国人。这些外国人彼此有了交往,原来适用于罗马人的法律,是不适用于他们的。如传统的婚姻家庭的规则。 (2)根据制定的主体不同,有议会的制定法、长官的告示。 (3)根据调整对象利益性质的不同。分为公法与私法。将民事性的法律叫做私法,以理论来讲实际上已经不是很稳合的。于传统西方人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后面还会谈到,以他们对于这些法律的观念,与基本的判断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影响是最为深远的。) (4)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的。 (5)按照法律主体,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罗马法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历程。而:1.习惯或习惯法(custom、customary law、consuetudinary or unofficial law),在法律中是指在特定社会环境之下,可以被客观辨认出来的已经被建立的行为模式。
2.成文法(英语:Statutory law),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订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成文法例较不成文法条文清楚、考量立法环境、时移世易且经过讨论而制定,也可改变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来自维基百科 依CC-BY-SA 3.0使用)
说白了,习惯法就是习惯(的一种形式),成文法就是写在纸上,并且大家都认。(这当然很不严谨)
而所谓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亦作Iuris) Civil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来自维基百科 依CC-BY-SA 3.0使用)
从上面可以看出民法大全只是一部法典,而不是像公民法,万民法,成文法,罗马法这样指称一个极大范围的概念,当然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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