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怎么补办房产证 农村自建房的房产证可以补办吗
农村自建房补办房产证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到房产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并且要提供营业旁证。然后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具结书,凭身份证明,带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2、缴纳查档册费,由房产局出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3、登报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产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4、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5、登记审查核准。由房产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6、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农村自建房补办房产证需要的资料如下:1、书面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原登记机构出具的已领证说明原件;4、已设定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的,应出具权利人提供同意办理遗失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5、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6、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法律分析:可以。
农村自建房补办房产证的流程:
1、申请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的房管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如果委托别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要提交遗失补办房产证的书面申请。
2、房产档案馆查阅相关档案并且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所指定的地方刊登原房产证遗失作废申明。
4、如果原房产证有办理抵押还没解除的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办房产证的同意书。
5、登报申明原房产证作废满六个月后就可以补办证登记手续了,满一个月以后就可以领取新的房产证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申请人到房产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并且要提供营业旁证。然后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具结书,凭身份证明,带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2、缴纳查档册费,由房产局出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登报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产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4、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5、登记审查核准。由房产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6、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农村自建房补办房产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登记机构出具的已领证说明原件;
4、已设定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的,应出具权利人提供同意办理遗失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
5、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6、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