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骗钱的手段有哪些 房屋中介纠纷如何处理?
虚假宣传,吸引客户
当房屋买卖双方处于买卖观望状态时,房产中介经纪人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客户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虚假承诺,锁定交易
交易初期,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向客户做出虚假承诺,进而锁定交易,但这些虚假承诺通常难以实现,而客户往往又因为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维权。
隐瞒事实,促成交易
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过程中,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采用“背靠背”的谈判交易方式,将买卖双方隔开谈判,并由其居间传递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房产中介公司一方面可以避免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双方交易信息,借助于这一优势地位,房产中介经纪人为了尽快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赚取佣金,往往会通过隐瞒双方各需条件的重要事实恶意促成买卖。
乘人之危,强迫交易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房产中介公司通常会暂扣卖方的房产证,并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买卖双方试图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则会以扣留产权证、收取定金不退还等事由强迫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如果买卖双方坚持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还会以此为由强迫买卖双方签订《居间服务终止申请书》,并要求买卖双方自认违约。但买卖双方在自认违约后,中介不仅不会退还房产证和定金,反而还会以买卖双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索要居间服务佣金。
诱骗卖方签订独家委托协议,
剥夺交易自主权
有的房产中介公司向卖方承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一定的价格范围内完成交易,诱骗卖方与之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却迟迟无法完成交易,而这段时间内房价出现了大幅上涨,卖方希望房产中介公司以实时价格尽快完成交易时,房产中介公司却以卖方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为由,拒绝卖方的要求或拒绝终止居间服务,并要求卖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不但剥夺了卖方的自主交易权,还侵害了卖方本可以享有的经济利益。
利用格式合同,加重买卖双方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往往会免除房产中介方的责任,加重房屋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房产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许买卖双方对格式合同进行任何的改动,特别是格式合同中有关佣金、违约金的约定,《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约定:“买卖双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该方签署人应向居间方支付房屋总价的3%,作为居间方的劳务费。”如此约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履行合同,无论买卖双方因何原因不履行,无论中介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的约定中介方必然能够获得佣金或者与佣金等额的违约金、劳务费。
降低佣金支付标准,恶意促成合同订立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会作如下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日向居间方支付佣金”。根据这一约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就视为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佣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这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因为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而仅仅促成合同的订立并不能视为居间服务的成功,因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确定,如果约定“合同订立即视为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必然导致中介不择手段地促成合同订立,从而忽视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不顾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问题,更无法保证交易的质量。
模糊佣金支付方式,双向收费。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通常会作如下约定:以下条款中以“□”选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的1.5%;□由买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由卖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以服务费确认书为准。)房产中介方在作出解释时,往往会模糊告知买卖双方不作勾选即视为选项作废,但这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没有勾选应以第一项约定为准”,不予勾选并不意味着选项作废,而意味着应当由“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的佣金。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房屋中介骗钱的手段有哪些
1、将押金、看房费等占为已有
以“低价”、“退款”“免收看房费”等承诺吸引客户,然后以不断刁难的方法将一无所获的消费者的钱攫为己有,是那些中介公司的手段之一。一些中介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低价房屋信息,而当消费者一旦交了看房费或押金后,中介公司会马上通知消费者那套低价房已租出,剩下的只有租价更高的房,并找出各种理由拖延不予退款,直到将消费者拖到放弃为止。
2、散发虚假广告,引诱租房者上钩
中介往往向求租者提供一些无根无据的房屋信息,并在公司当着租房者的面装模作样地寻呼所谓的“房东”,并在电话中大谈房屋情况,随后将寻呼号码交给租房者并收取信息费,但往往当租房者再次寻呼那位“房东”时却杳无音信,此后从中介陆续得到的多个寻呼机号码都没有结果,租房者要求退款时,却被以数百元信息费已得到多条信息为由拒退信息费。
3、拒退押金
还有一些中介业务员在带租房者看房时,有意诱导租房者与房主交换联系电话,当租房者此后对该房不满时,中介公司则以租房者已与房主建立联系,属于中介成功为借口,拒退押金。所以,倘若有房屋中介要你掏钱签什么合同之类的话,你就得提点神、忍点耐,即使再怎么着急,一定一定要先看清楚这家公司、还有那要你签的合同(先好好看看,再签不迟,没人和你抢),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
4、永远的失约
利用“托”充当房主,制造种种障碍使租房者看房失约,从而反“咬”租房者一口等骗术,也是非法中介贯用的“赚钱”方法。
5、先来点“投资”
以租借房内需要添置通讯设施、办房屋租借手续等理由实施诈骗,也是一种骗术。
据报道,一位来中国的留学生欲租借居民区的住房,他找到了离学校不远的房屋中介公司,经过公司帮助,看中了两室一厅的全装修公房,付上了押金和6个月租金。期间,中介公司以装电话、办理外国人租房许可证等,向外籍学生收取数千元人民币,但是仅住了3个月就被房东赶出。房东告之,与中介公司租房合同期满。老外称还装了电话,房东告之:“电话原本就有的,谁收你们电话钱找谁要。”他来到中介评理,可公司已“黄鹤一去不复返”,不到3个月他花掉了一万多元。
6、同时租给好几个人
中介商用事先短期租借好或即将到期的房子,在同一时段内反复借给多人,收取租金或是押金,待向租房人承诺交钥匙时,中介商放弃窝点,逃之夭夭。
7、“高明”的转租
中介商用自己短期租来的房,转租给你,声称可以长期出租(也许过不了三天,真房东就该来找他了),然后要求你年付或半年付什么的(多半还有“年付、半年付优惠”的甜言蜜语让你更迅速的上当),然后拿到你的“房租”便逃之夭夭。
也有的中介公司用短期租来的房骗取你的看房费或租房押金,然后逃之夭夭。
比较有“良心”的中介公司也有用“不太可靠的长期”租来的房转租给你,赚取差额房租(用低价租来的房高价出租给你)。
无论采取什么手段,这些非法中介公司都有一招共同的解决纠纷“妙方”,即卷款一走了之,改换名称,重新登广告招揽客户。这些非法中介公司在肆意攫取租房心切的人们的“信息费”的同时,已使房屋信息咨询中介服务业声名狼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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