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纪委查了20几天后,才下发到单位违纪立案侦查是什么意思! 法院书记员笔试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法律知识、公务员法规和常...
明确哪些是时事政治考点:
(1)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一般集中于近一年内的全国性的时政大事上。
(2)是有代表性、导向性的全国性大事,主要集中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这五个方面。
(3)重要领导人的讲话及出席的主要会议。
通常情况下,时事政治题会在行测部分的常识判断题中和申论试卷中进行考查。
行测中侧重考查的是国内近一年的重大时事,包括国家发展规划、重大法律制定或修改、重大科技成果、全国范围大型活动、国家建设大事、涉及中国的重大国际事件等,这部分一般来说考查的是考生的知识积累,复习时主要靠记忆。
申论科目考查时政则主要偏重在社会热点问题,大多事关民生、行政、经济等,也就是说申论考查的是时政热点背后反映的问题,考查的是考生的归纳总结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为不知道你是考的哪个省份,给你个甘肃省的考试项,你参考下,也可以继续追问。
问:2017甘肃法院书记员招聘要考哪些内容?
答:以2017甘肃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632人公告为例:
考试分为笔试、操作技能测试和面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政策理论水平、基本法律素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100分。
操作技能测试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采取上机操作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速记能力、听打和看打速度和准确性,满分100分。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100分。
就是纪察委部门对可能涉及到或者是参与了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一种调查的过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
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就是纪察委部门对可能涉及到或者是参与了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一种调查的过程,其调查中依据以下的条例: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