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的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如何计算
每个省份规定不一样,山西省只收1个月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将来换采矿证会受影响,
计算公式为:
采矿权价款=基础价格×资源占用量×综合系数
1、调整煤炭成本项目构成。
原选煤成本项目由现行的材料、提取包干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电力、折旧、提取井巷工程费、提取维简费、修理费、地质塌陷补偿费、应摊劳动保险费和其它支出等十一项构成。按照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为材料、电力、职工工资及费用、修理费、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资源费用、环境治理补偿费、提取发展资金、其它支出等十一项构成。
要界定各成本项目的使用范围。如职工工资及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其它相关支出。把现行的提取包干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和应摊劳动保险费合在一起,全面反映企业职工人力费用。资源费用,包括为获得探矿权、采矿权支付的价款;支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获得探矿权后的资源勘探费支出等,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
2、新增成本项目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和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慎重研究确定新增成本项目的核算办法。如资源费用的核算,要明确各项要素费用的汇集、分配和核算。
一是矿业权价款的核算。
(1)煤炭企业不管以什么方式有偿使用探矿权、采矿权,都通过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无形资产中设矿业权,在其它应交款中设应交矿业权价款,取得矿业权后作以下帐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矿业权
贷:其它应交款—应交矿业权价款
(2)按照国家规定煤炭企业对无偿占用的煤炭资源可以采取货币支付价款,也可以转增资本金或以股权形式取得。支付矿业权价款时,按价款支付方式做以下帐务处理:
借:其它应交款—应交矿业权价款
贷:银行存款
实收资本
实收股本
(3)矿业权价款的摊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业实际制订几种摊销办法,企业选择适当的方法规范的进行摊销,摊销价款时做以下帐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煤炭资源价款
贷:无形资产—矿业权
二是矿业权使用费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时
借:制造费用—煤炭矿权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三是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缴纳煤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时
借:管理费用—煤炭资源税
煤炭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四是取得矿业权后发生的煤炭资源勘探费用的核算:
发生的勘探费用要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汇集,视煤炭成本承受能力确定摊销办法,规范的摊销费用。
发生勘探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煤炭资源费
贷:银行存款
摊销勘探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煤炭资源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煤炭资源费
3、原选煤制造成本的计算。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一次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4号):
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矿业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矿业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对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由出让机关根据拟批准可供开采资源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作为出让参考价,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可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但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采矿权价款底价。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或集体讨论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