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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审计机关有哪些职责和权限?审计管辖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作者&投稿:骆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包含了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如下: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进行的审计监督。欲知其他详细内容,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在沪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审计。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区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区县审计局负责审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
(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
(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
(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答: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哪些职业要求》
答:审计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条文中对这些原则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除在审计法上述条文中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外,1987年审计署颁发了《审计人员守则...

《简述新《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职责的规定。》
答:【答案】:新《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职责的规定主要有:(1)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

《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
答: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二、审计人员审计范围工作内容包括哪些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哪些情节严重的行为,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答:《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中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建议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法规条款,均针对两类人员,一是违法问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人员在对发现问题进行取证时,也应相应分清问题的两类责任人,为处罚和追究责任人责任做好证据准备。在界定这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
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审计法对审计程序的具体规定》
答:审计法对审计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审计法第五章对审计程序进行了规定。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文件全文》
答: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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