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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作者&投稿:乌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审计体系内容?~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

  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三)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我国审计正式命名的标志是( )审计院的建立》
答:我国审计正式命名的标志是宋朝审计院的建立 审计准则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2010年9月8日,审计署在其网站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并...

《简述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答: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约束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制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目标: (...

《国家审计依据与目标?》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什么的有关规定》
答: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这条法规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章第九十一条,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国家审计依据与目标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属于法律么》
答:审计准则不属于法律,它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则。它虽不具备法令的强制力,但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时必须遵循。

《国家审计体系内容?》
答:国家审计规范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法律、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审计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审计准则是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 ...》
答:【答案】:D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内容包括:1、一般原则与责任;2、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3、审计证据;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5、审计结论与报告;6、特殊领域。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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