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可以。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为了鼓励城市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贵阳市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行调整后,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将实行阶梯水价。
据了解,贵阳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目前为每立方米1.5元(不含污水处理费)。近期,贵阳市物价局将召开贵阳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对全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行调整。
按照贵阳市物价局的最新公告,贵阳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拟按照以下两个方案进行。
方案一:水价由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10元/立方米,单位调幅40%,单位调价额0.60元/立方米,预计调价总额5828万元。
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阶梯式水价各级水价的比价关系为1:1.5:2,即第一级水价为2.1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价为3.1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价为4.20元/立方米。
方案二:水价由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单位调幅33.3%,单位调价额0.50元/立方米,预计调价总额4857万元。
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
方案一和方案二中阶梯式水价的各级水量基数为:第一级水量基数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量基数21-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量基数36立方米/月·户以上。
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
贵阳市物价局的此次调价听证会将于今年3月上旬进行。此前,贵州省物价局已批复同意,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从今年3月1日起进行调整,不含污水处理费,从3月1日起,贵阳市城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5元,上调0.8元,经营服务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3元,上调0.1元,特种用水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上调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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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和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节约用水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营造亲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八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项目,应当将节约用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 业。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省行业用水定额,依照法定程序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有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