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区房屋加层管理有哪些规定? 房屋加层是否违反建筑法
法律分析:一、房屋加层需要提前申请审批,一般加层建筑是算在建筑物总面积里面的,所以需要获得审批才可以。二、房屋擅自加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如果是擅自加层,那么属于违章建筑,是非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房屋未经审批擅自加层违法。申请人应书面向房管局提交加层申请,附送房屋地形图、建筑图、建房(加层)计划批准书、资金来源证明、房屋检测和抗震设防报告等资料;房管局受理查验房屋产权性质报区县房管局审批,区县房管局与申请人签订加层协议,经市房管局审批发放加层许可证,办理建筑施工执照。【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长沙2007年5月新规:3层以上、3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及安置区房屋,要纳入管理
《办法》指出,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农村村民自建房控制在3层及以下。3层以上(含3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对不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得批准。
属于一般房屋安全隐患的,属地街道(乡镇)要提醒房屋所有权人加强日常观测和维护保养;水电、燃气、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存在缺陷的,要向自建房所有权人下达限期整改告知书,未按期整改的,依法强制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街道(乡镇)进行核实,确认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
属于较大房屋安全隐患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先停业、后整治的措施,向业主下达限期整改责任书,督促所有权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整改方案,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谁所有、谁负责”原则,自建房所有权人应组织整改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确保验收合格一个、销号一个。
未批先建现状不符合标准的,按要求整改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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