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裁定 裁决和裁定有什么区别?
裁定一般是指办案中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其目的是保证办案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可分为仲裁中的裁定和诉讼中的裁定,但目前主要在诉讼中使用。 仲裁中的裁定过去常在解决仲裁程序上有问题时使用。由于裁定适用的具体情况不同,发生的效果不同,因此每种裁定的具体的目的也各不相同。例如:仲裁委员会在新修改的《经济合同法》颁布前,审理案件中发现该案属于无效经济合同或者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应当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裁定,移交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法院处理。终止仲裁程序,虽然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问题,但并非对其实体权利作出决定,而只是在程序上中止仲裁审理,因此仲裁机构所作的决定应当是裁定。但新修改的《经济合同法》,将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给予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仲裁将以裁决处理。又如原《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4条规定:在处理案件时,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 措施的裁定,目的是为了不使纠纷扩大,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裁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自动执行时,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自《仲裁法》施行后,仲裁机构不再享有作出诉讼保全的权利,该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同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解决仲裁中的其他程序问题时,也不再使用裁定。例如,对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仲裁员是否应当回避、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等仲裁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均应采用决定的形式进行处理,而解决仲裁案件的实体问题,则使用裁决。因此,目前仲裁已不使用裁定。诉讼中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为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而使用的一种方式。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处理与仲裁程序有关事项时,主要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使用裁定: 一、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将以裁定方式确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二、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将以裁定形式驳回原告人的起诉; 三、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定; 四、根据《仲裁法》第60条和第70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五、根据《仲裁法》第63条、第64条及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予以执行、不予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等裁定。
裁决和裁定的区别如下:
1、意义不同
裁决是法院此对案件进行裁断和判决。裁定是法院对案件中的某一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一个案子里,只能有一个裁决,但是可以有很多个裁定。
2、定义不同
裁决:由上级或者争议双方同意邀请有关方面对争议的问题做出决定。裁定:人民法院就诉讼程序中的问题或补正判别书的笔误而做出的决定。
3、作出的机构不同
做裁决的一般是仲裁机构(我国各地级市的仲裁委),而裁定是由法院作出的。
裁定的分类和性质。裁定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下列裁定是程序性裁定:对自诉案件驳回起诉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和有关是否恢复诉讼期限的裁定。下列裁定是实体性裁定:驳回上诉、抗诉和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和核准死刑的裁定。
裁定按审判程序可以分为第一审裁定、第二审裁定、死刑复核裁定和再审裁定。第一审裁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外,都可以上诉或抗诉,第一审裁定都是程序性裁定。
裁定
cáidìng
[rule] 裁决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