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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 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作者&投稿:阳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类规划方面~

不同部门、各级各类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类规划是矿业特区建设的依据,在特区建设中,必须以各级各类总体及专项规划为依据,切实发挥规划的 “龙头”作用。其中地区、县 ( 市) 级矿产资源规划等资源类规划,相关行业规划,草原、林业、水资源、能源、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畜牧、城建、城镇化、科技、教育等规划均与矿业特区建设密切相关。阿勒泰地区尚未建立相对完善的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类规划体系,地区、特别是县( 市) 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及实施相对滞后,煤炭等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专项亟待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与草原、林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水资源、畜牧、城建等规划之间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等的现象。
一、地区、县 ( 市) 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规划在矿政管理中的 “龙头”作用
在查找阿勒泰地区、县 ( 市) 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及管理存在的问题前,首先回顾一下首轮矿产资源规划基本情况。
( 一) 首轮规划编制实施情况
1. 总体概况
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自 2001 年 4 月国务院批复首轮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1] 39 号) 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首轮矿产资源规划工作。2002 年,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 31 个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及时启动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截至 2004 年底,全国共有 343 个地级市、1 248 个县 ( 区) 编制了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覆盖了国家、省、市、县四个层级,涵盖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大类。其中,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产资源规划各具特色,在功能定位上分工明确。同时,为增强总体规划的可操作性,有计划地推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初步建立了四级三类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加强了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了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首轮矿产资源规划的发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无规划可依的历史,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机制初步建立。矿产资源规划成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
2. 阿勒泰地区、县 ( 市) 规划
阿勒泰地委、行署历来重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首轮规划成果荣获国土资源部地( 市) 级优秀成果一等奖。阿勒泰地区按照国土资源部、新疆国土资源厅的要求,阿勒泰地区行署于 2004 年发布实施首轮 《新疆阿勒泰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2001 ~ 2010) 》。该规划成为阿勒泰地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成为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
阿勒泰地区首轮规划实施前,有关矿产资源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等思路不够清晰,地区行署、县 ( 市) 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监督管理缺乏明确的依据。首轮规划的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改过去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缺乏统一、全盘的考虑和谋划,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无法发挥,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统一的纲领和依据的状况,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方向,使得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有了指导性文件。阿勒泰地区通过建立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完善规划管理制度,着力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按照 “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认真执行规划,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首轮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在提高地区地质工作程度、实现找矿突破,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调整矿山结构,促进和加强资源整合,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提高基层矿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地区、县 ( 市) 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相对滞后,对规划实施的时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如首轮规划编制实施中,全国大部分县 ( 市) 于 2003 年完成了县 ( 市) 级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新疆阿勒泰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2001 ~2010 年) 》于 2004 年 4 月发布实施,相对较晚。县 ( 市) 级规划更晚,富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完成较早,于2003 年完成; 青河县、哈巴河和布尔津县于 2006 年底完成; 福海县于 2007 年完成; 吉木乃县于 2008 年完成。可见,阿勒泰地区、特别是县 ( 市) 级规划编制实施相比全国平均水平晚了 2 ~3 年,也就是说,在内地,大部分地区的县 ( 市) 级第二轮规划基本编制完成时,阿勒泰地区的首轮县 ( 市) 级规划尚未编制和实施完成。因此,县 ( 市) 级矿产资源规划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指导作用发挥有限。特别是地区矿业经济飞速发展的阶段,大企业、大集团的入驻、资源整合以及矿政管理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作为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在一段时间里缺失,如阿勒泰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期到 2005 年,远景展望至 2010 年,其中 2006 ~2010 年规划基本上处于 “空白期”。缺失规划依据,对矿业权管理、资源整合、大企业大集团引入等事关地区大局的大事的支撑作用必然有限。事实上,近年来地区矿产资源整合难度日益增大,与矿产资源规划的缺失不无关系。
二是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行业规划的关系没有理清。相关行业规划是有关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编制的规划,应以矿产资源保障为基础,考虑和确定发展方向和目标,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由于阿勒泰地区、县 ( 市) 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相对滞后,与有关矿产资源开发行业规划的衔接也相应地会产生滞后现象。如地区煤炭、白云母、钾长石等单矿种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应以第二轮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基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因此,在阿勒泰地区要尽快建立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行业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在发展方向和目标、政策与手段等方面相互协调,形成合力,这样才能维护矿产资源规划权威地位和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 二) 适时编制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地区打造区域产业高地
2009 年 1 月 1 日,《循环经济促进法》 实施后,有关部门将开始 “十二五”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届时将依法编制国家级、省级、市 ( 设区的市) 级、园区等规划。
阿勒泰矿业特区 5 大矿业园区均主要以矿产资源深加工为主的园区。符合矿业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 《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的要求,编制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切实规划体现地区打造环阿尔泰区域产业高地的要求、促进 5 大矿业园区间资源、矿产品及深加工产品等优化配置,使矿产资源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产业有机结合,促进矿业特区建设良性发展。
二、阿勒泰地区、县 ( 市) 级矿产资源规划宣传力度相对较弱,公众、甚至部分矿业企业等对规划缺少了解
一方面,首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规划在矿政管理中的 “龙头”作用,另一方面,第二轮地区、县 ( 市) 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又相对滞后了一些。矿产资源规划宣传又未及时跟上,对矿产资源规划的了解必然要少。据作者调研了解,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宣传力度较弱,公众、甚至部分矿山企业等对矿产资源规划都缺少了解,或者他们都不知道有矿产资源规划这一说。阿勒泰地区很多人却知道矿业发展规划。实际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发展规划是不一样的。矿业发展规划编制的部门和主体甚至都不明确,法律上缺乏规定。矿产资源规划有法律依据,编制及实施主体均很明确。地区很多人知道矿业发展规划,就因为地区矿业发达。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宣传力度,要让地区、矿山企业、中介组织、公众等了解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的基础,包括矿业发展规划、矿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矿业园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必须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否则,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将会缺乏资源基础,影响今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总体布局。因此,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宣传工作,从规划、编制、征求意见、发布实施等一系列过程都要加强宣传力度、广泛征求意见,使矿产资源规划融入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实际中,渗透进入社会公众的心中,从而使特区矿产资源勘查有序、开发有度、保护有力,矿政管理有规划可依。

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国家有偿出让采矿权收取的是采矿权价款。1、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出让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4)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取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批准方式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1)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的矿产;(2)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并明确了采矿申请人的;(3)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且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4)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且扩大部分与原矿区范围相连的;原矿区范围内扩大储量及增加开采矿种的;(5)无偿获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出让机关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3、采矿权转让(1)采矿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与他人合资、合作开采经营,矿业股票上市,企业分立、合并及其他方式重组改制等。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2)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采矿权转让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3)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4)采矿权转让申请应提交资料4、矿业权的保护(二)采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审批登记内容包括申请矿区范围预留登记、采矿权新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有权对该项采矿权申请进行审批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之前,申请项目事先须经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出具有调查意见。 1、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上述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地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即跨县的,由市(地)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市(地)的,由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省级的,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发证。(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①江州区行政区域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②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③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所列34种矿产外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授权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2、审批登记程序采矿权(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会审——审核——批准——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价款、采矿登记费)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或者注销登记的领取批复文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3、采矿登记分类(1)申请矿区范围预留(2)采矿权新立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合理设置采矿权。设置的采矿权应充分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允许新建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禁止在划定的禁采区内采矿。坚持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和一个矿区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最小生产规模以上。通过有偿出让确定采矿权申请人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2)有偿出让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协议书、采矿权价款发票(复印件4份);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资金证明,设备清单,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4份);4)矿区范围图(图上应标出矿体分布及设计井巷设施或露天开采最终开采境界)(原件4份);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4份);7)有相应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3份);8)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10)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状况调查意见(原件1份份,复印件3份);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12)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13)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3)采矿权延续 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审批机关除审查其是否具备延续条件外,还要评估确其采矿权价款并进行价款处置,才能予以延续登记。其中,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采矿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采矿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通过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亦按上述要求办理。(4)采矿权变更1)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登记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登记3)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登记(5)采矿权注销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三)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采矿权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工作,其主要制度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员制度。1、矿山企业矿产开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1)分级负责年检工作实行市、县分级负责制。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由市局实施年检,其他矿山企业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属市局负责年检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2)检查的主要内容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3)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4)采矿权转让情况;5)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情况;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3)年检方法与程序2、矿产督察员制度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其主要工作内容是由国家聘任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作用。矿产督察员分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和地方(省)级矿产督察员。目前督察的主要对象为各地的主要矿山。(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1、性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费率根据对世界上20多个重要矿业国权利金制度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反复测算调整,确定以从价法计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3、计算征收额《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采用了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公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4、征收方法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一般是先由采矿权人申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缴纳。5、减免审批6、使用管理资源补偿费上缴中央金库后,为了体现征收补偿费的目的,既要考虑到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又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补偿费征收规定明确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中央与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4∶6的比例分成。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1条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提出了资源补偿费使用原则,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寻找新的资源。(五)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9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是我国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统计。1、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2、矿产资源统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帐及数据库的管理。(六)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自2006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制度。凡在广西境内的生产矿山(石油、天然气、铀矿除外)都要按照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如实编制矿山资源储量统计年报。

1.4.1 总体框架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一是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二是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三是重点、禁止、限制、鼓励勘查和开采分区;四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规划区块;五是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区;六是矿业经济区(图1.11)。

图1.11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总体框架图

1.4.1.1 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区域布局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在区域上的合理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协调持续发展,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要对各经济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总体部署,突出战略性、宏观性与政策性。

《全国规划》重点对东、中、西、东北和海域等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省级规划根据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不同发展区域和资源分布特点等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区域布局。

1.4.1.2 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

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是指划定的工作程度总体较低、成矿条件有利、有资源潜力的区域,通过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工作程度。

圈定重点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的主要目的是为部署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圈定找矿靶区和发现新的矿产地,拉动后续矿产资源勘查。

《全国规划》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主要包括:84个能源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和123个非能源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省级规划要在落实全国重点调查评价区的基础上,圈定省级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

1.4.1.3 重点、禁止、限制、鼓励勘查和开采区

科学划分重点、禁止、限制、鼓励勘查和开采区的目的是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有效指导矿业权设置和整合。

(1)矿产资源勘查区

1)重点勘查区

重点勘查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的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区域。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勘查区。通过加强重要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引导地质勘查基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全国规划》中的重点勘查区设置A、B两类规划区,A类区:勘查工作程度较高、勘查潜力大、但有一定勘查风险的地区。由中央和省两级地质勘查规划部门按规划进行统一部署,吸收多元投资开展工作;国家煤炭规划矿区,通过地质勘查基金安排,开展煤炭资源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B类区:勘查潜力大或较大但外部条件等因素较差或勘查风险较大、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不活跃的地区。主要通过加强地质勘查基金的投入,为后续勘查降低风险,并形成一批国家后备勘查开发基地。

《全国规划》中重点勘查区主要包括:96个能源矿产重点勘查区和197个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等。省级规划在落实全国重点勘查区的基础上,划定省级重点勘查区。

2)禁止勘查区

禁止勘查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特殊功能区等多种因素,划定的禁止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区域。通过划定禁止勘查区可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与国家主体功能区对接协调;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和省实行保护的矿产资源予以保护。

3)限制勘查区

限制勘查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实行一定程度限制的区域。通过划定限制勘查区可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调控探矿权总数,为探矿权设置和整合提供依据;在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对国家优势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矿种进行保护。

4)鼓励勘查区

鼓励勘查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鼓励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的区域。通过划定鼓励勘查区鼓励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满足国家对急缺矿产资源的需求,缓解资源瓶颈约束,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矿产资源开采区

1)重点开采区

重点开采区是指在矿产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过程的调控管理,在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矿山环境保护等因素及其动态变化的基础上,划定的进行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的区域,以保障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通过划定重点开采区重点落实国家优化开发主体功能区域政策及国家产业政策,促进资源整合,优化矿山布局和矿山企业结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矿业有序开发,为矿业经济区的建立提供资源储量保障。

2)禁止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通过划定禁止开采区重点落实国家禁止开采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及国家产业政策,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对国家、省(区、市)规定的予以保护的矿种进行保护。

3)限制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通过划定限制开采规划区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保护国家、省(区、市)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的矿种;控制采矿权总数及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促进资源整合,优化矿业企业结构与空间布局,节约与集约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4)鼓励开采区

鼓励开采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鼓励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区域。通过划定鼓励开采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相关规划的要求;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国家和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1.4.1.4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规划区块

规划区块是指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经济技术条件和矿山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的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

划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规划区块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细化规划的空间布局,合理有效地指导矿业权设置,更好地规范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划分为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

1.4.1.5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区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是指为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分区结果,结合矿山环境发展变化趋势分析,综合考虑矿山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划分出不同等级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区域。具体划分重点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

科学划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具有如下重要意义:一是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的各项措施,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保护区的保护;二是统筹安排部署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是通过防灾减灾工作,确保当地居民生活安定、工农业生产正常有序。

1.4.1.6 矿业经济区

矿业经济区是指根据不同区域的矿业发展潜力(包括资源条件)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区域分工与协调发展的原则划定的具有特定主体功能的规划区域。

建立矿业经济区目的是为推进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利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主要依据有矿产资源的潜力、开发情况、矿业总体水平及重要基础设施等。

矿业经济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充分发挥矿业中心区域的强大市场辐射与协调作用,形成集聚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二是充分释放各层次矿业经济区的区位、资源、市场等比较优势,实现矿产资源供求空间结构与时间结构的相对均衡,有利于区域矿产资源供给的安全性和资源集约程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促进区域协调与合理分工,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1.4.2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布局总体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根据第二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总体框架,确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总体思路(图1.12)。

本专题主要对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开采规划分区、开采规划区块、矿业经济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规划分析》
答: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加大浅层地温能开发推广力度,到2015年,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600万吨标准煤并保持稳步增长。三是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矿产,以及下游产业发展过快、产能过剩、耗能大、污染重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 5.2.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评价 《规划》按照优化资源...

《矿业循环经济应从资源综合利用入手》
答:从这一整体原则出发,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主要内涵,应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采用最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与设备,最充分、合理、有效的开采与综合回收矿产资源,实现最佳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 (2)在现在的技术经济条件下,除主矿产外,最大可能地回收利用一切共伴生资源,实现最佳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体思路》
答:三、理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体制 调整现有管理体制,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统一管理,建立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体系,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布局。同时,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实施...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紧密联系的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根据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区域规划。跨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通过区域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发展重点、发展布局及发展政策,提出区域矿产资源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重要矿区(矿产地、矿集区、矿产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矿产资源规划对规划区范围内...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答:(一)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依据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二)矿产资源规划的涵义 矿产...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答: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全...

《保护矿产资源建议书 小学》
答:最佳答案第一,矿产、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资源管理意识,政府要当好理财人;第二,搞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划,先要搞清楚“家底”,用权威规划来制止乱采滥挖行为;第三,必须坚持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不能把土地、矿山、水等资源拱手让人;第四,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现阶段没有...

《如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答:我国能源生产与消费呈逆向分布,“西能东送”的总体局面不会改变。近年来,远距离先进输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产业布局优化创造了条件。以特高压输电为例,鄂尔多斯煤炭产区输电到京津冀鲁、华东、华中四省的落地电价,均低于输煤在当地建厂的上网电价,因此,鄂尔多斯的能源输出应优先鼓励输电。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答: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发展矿业循环经济 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答:(6)环境治理方式以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 循环经济及其特征表明其是一种先进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是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必由之路。 二、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发,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相当严重,长期以来矿业沿用的是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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