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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投稿:杭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符合我国国情和矿产资源实际,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切实可行;②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③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水平;④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是指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方案,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利用国家投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其他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 国土资发 [1999]35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 ( 局)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为了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规范管理行为,现将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规划司。
附件: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 ( 地) 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 “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五年,展望到十五年。
矿产资源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修编。
第九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 符合我国国情、地区情和矿产资源实际,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切实可行;
( 二) 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 三) 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 四)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 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重要的特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市 ( 地) 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市 ( 地) 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第十六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对矿产资源评价、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利用国 ( 区) 内外 “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和矿种与区域重点,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优化、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一) 编制规划的依据;
( 二)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和问题;
( 三) 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
( 四) 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 五)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
( 六) 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 七)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 八) 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
( 一)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 二) 规划图纸,包括矿产资源分布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及其他附属;
( 三) 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及有关论证材料。
第二十条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对国家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合理部署,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 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统筹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符合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提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调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 “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专项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应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实效。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方案,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利用国家投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需要按年度实施的,编制年度计划必须以规划为依据。
利用其他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限期予以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处置权的体现。国家要对全国矿产资源作战略储备,并对鼓励开发、允许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地区作出统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两个基本环节。

(一)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依据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

(二)矿产资源规划的涵义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为宗旨,以资源的合理积累、储备、消耗及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于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编制以及矿产资源具体政策制定的综合性规划。

(三)矿产资源规划的目的

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合理处置矿产资源;二是协调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三是节约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1994年,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地矿部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开始编制《1996~2010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历经3年努力,于1997年完成,并上报国务院审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依据我国矿产资源现状、潜力以及矿业发展和国内外矿产品市场的变化,提出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发展战略及相应的方针政策,规划出需要由国家储备的矿种(或矿区)和一定时期内鼓励开发的矿种、限制开发的矿种以及禁止开采的矿种或某矿种的某些矿产地。

(2)根据我国矿业发展状况,结合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允许开发的矿产,合理划定了中央与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划以及国家储备矿产资源的具体范围。纳入本轮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的矿区共4954个。其中,划归中央规划的800个,委托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划的3674个,国家储备的349个,尚有131个矿区未作划定,需进一步协调解决。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拟通过两种主要方式实施:一是监督指导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的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国家计委和地矿部应当予以纠正;二是对于纳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并划定了规划开发范围的矿产资源,逐个矿区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意见书”,并通过监督落实“规划意见书”的要求来确保全国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区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开发规模、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和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五)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改革

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编制与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利用实施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时,党的十五大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提出了“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与整治”的基本方针。因此,矿产资源管理必须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我国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工作。考虑到现行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际上是一种矿产资源的行政性分配规划,其基本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影响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必须予以调整。今后,规划工作将以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根本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矿产资源经济区划是指根据我国生产力的总体布局,在查明矿产资源的地质条件和所处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异等客观规律,以区别区间差异性和归纳区内共性的方法,把矿产资源和与其相关的经济社会条件在不同国土地域上,划分出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经济区的一项工作。其基本特点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采用定量化的区划指标,建立适宜的区划模型(包括图示模型和数学模型),科学、直观、准确地反映区划地区内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最本质的特点,以及区划地区之间的相关关系和主要参数。

通过矿产资源经济区划的研究,把区域资源条件与区域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结合起来,采用实证分析与对比研究,使各要素在区际、区内得到合理关联与协作,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合理布局,从而实现国民经济与区域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依据我国矿产资源区域分布特点以及矿业开发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可分为:一级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全国范围的综合性区划)、二级矿产资源经济区划(跨省级行政区的综合性区划)和三级矿产资源经济区划(专项经济区划)。



《怎么做好矿产资源管理》
答:一、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 与资源 储量 动态 管理相结合 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与 采矿权 有偿出让相结合 三、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与创新“矿补费”征收方式相结合 四、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与 环境 恢复治理收取 保证金 相结合 五、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与 土地 执法巡查相结合 ...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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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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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时制定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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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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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以法律形式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登记储量、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等,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意志 。(2)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

《怎么做好矿产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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