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如何办理 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如何办理?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大厅。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星期五上午8:30-11:50,星期五下午窗口工作人员回部门衔接工作,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2.网络受理 暂不接受。
3.信函受理 暂不接受。
4.传真受理 暂不接受。
二、受理
1.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2.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同意受理的报件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1.批准同意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局,并抄送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不予批准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送达
1.批准同意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子政务大厅领取相关证件。
2.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六、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上公开。
法律分析: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相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允许办理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顶,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为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