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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土地用地政策 养老院如何取得土地

作者&投稿:歹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办养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审批~


这个,你可以看看划拨用地目录的。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BT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法律分析: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法律依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第八条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养老院土地用地政策》
答: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法律依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第八条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

《开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开养老院国家有以下优惠政策:1. 土地使用优惠:国家会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并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以降低养老机构的土地成本。2. 税费优惠: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等。3. 资金支持: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也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包括建设补贴、运营...

《建养老院怎么申请土地》
答:法律分析:依据相关的办理规则,民办养老院可优先批阅社会福利组织的建造用地,选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法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归于出让土地的,要恰当下降土地出让金收取规范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办理费。土地规划和丈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造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减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能否使用集体土地》
答:(2)其他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需要集体建设用地的,需要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和相应的养老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盖养老院土地能审批下来吗》
答:法律分析:民办养老院可优先批阅社会福利组织的建造用地,选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法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归于出让土地的,要恰当下降土地出让金收取规范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办理费。土地规划和丈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造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减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民办养老院最近有何扶持优惠政策》
答: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扶持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为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政府通常会对民办养老院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2.土地政策支持:政府可能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支持民办养老院的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院,可享受相应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北京市集体土地上建养老院是否合法》
答:兴建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

《养老院选址标准》
答: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四十一条 政府...

《养老院如何取得土地》
答: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

《个人开养老院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工商部门登记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外资或合资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同时享有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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