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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修正)

作者&投稿:当涂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五、对《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1.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修改为“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但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2.将第三十六条“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修改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3.删除第四十五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1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主要包括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5.2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应无垃圾,不得堆物、晾晒、牵挂、吊挂、践踏、攀摘等。栽种的植物枯死、被毁、蒙尘时应及时补栽、补种、除尘。5.3园林绿化防护使用的防晒、防冻材料应设置牢固整齐,出现残缺、破损等情况时应进行清理和更换,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5.4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行道树出现枯枝、断枝和树干倾斜、倒地等,应及时清理、扶正或移走。5.5城市道路的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5.6临A、B级道路的单位、商店的门前宜摆放常绿花卉植物。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应在街头摆放花盆和造型植物。摆放的花盆、花卉和造型植物出现凋谢、残破等应及时更换或移走。5.7园林小品及园林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修整,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清洗。景观水体应保持清澈,出现漂浮垃圾、杂物时,应及时清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内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单位。第六条 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
  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 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第三章 绿地管理第十六条 公园、动物园、小游园、道路和广场等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由园林行政部门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的绿地,由用地单位管理。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绿地,由权属单位管理。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禁止向城市绿化用地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公园应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应合理布局,不得损害景观。第四章 树木保护第十九条 城区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因更新和建设需要砍伐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林倾倒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事后三日内报园林行政部门核查。第二十条 敷设管道和线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与树木的间距。因施工造成树木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电力、电讯等架空线路需要修剪树木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树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树木的养护,防治病虫害。
  引进苗木、树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市政道路及交通、绿化、城市照明等...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答:1、《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十七条。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4、《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5、《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6、《长沙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

《玫洲和玺旁的浏阳河边可以种菜吗》
答:玫洲和玺旁的浏阳河边不可以种菜。根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明确对河道两侧的堤滩作规范,河道旁边种菜属于破坏城市绿化,《条例》中提出,长沙市将于近期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作为长沙市区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湘江、浏阳河相关区域纳入其中。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的园林绿化》
答:5.1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主要包括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5.2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应无垃圾,不得堆物、晾晒、牵挂、吊挂、践踏、攀摘等。栽种的植物枯死、被毁、蒙尘时应及时补栽、补种、除尘。5.3园林绿化防护使用的防晒、防冻材料应设置牢固整齐,出现残缺...

《长沙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工作回顾》
答:城市规划和管理方面,长沙率先实施《城市色彩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改进了交通、绿化和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方式,荣获联合国“人居环境良好范例奖”。政府服务效能提升,通过直播会议、在线审批等方式,增强了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具体工作亮点中,长沙通过项目建设推动经济增长,实施十大工程,引进外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答:(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管局15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6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答: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市市区以外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五)对《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规划”、“国土”,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将该款中的“经信”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文广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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